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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助 9种行为将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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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转 发表于 2008-2-21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龙江新闻网 日前,哈尔滨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其中规定,对在哈市12处商业区、风景旅游区和主要交通干道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公安、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可劝其离开。

  流浪乞讨人员需要救助的,可向市救助管理站(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春街19号,电话:88958658)求助。哈市救助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要及时依法提供食、宿、医疗、交通等方面的救助。

  民政、公安、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在市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可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对符合救助条件需要返乡或者身份清楚的外埠流浪乞讨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救助;对在中央大街步行街区、防洪纪念塔广场、索菲亚教堂广场、极乐寺周边、尚志大街、果戈里大街、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广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周边、秋林周围商业区、红军街、花园街、中山路等商业区、风景旅游区和主要交通干道,以及机关和重大活动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将其劝离。对躺卧街头无法查明家庭住址的危重病人和流浪街头的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及时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

  通告对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9种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不听劝阻的;二、扰乱车站、码头、市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三、拦截机动车辆或者强登车进行乞讨、卖报,或者在交通干道上穿行乞讨、卖报,影响交通安全的;四、以坐地书写文字或者挂牌跪地设摊进行乞讨,妨碍交通,不听劝阻的;五、使用音响器材以卖唱献艺等形式乞讨,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六、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七、组织、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进行乞讨的;八、拦截行人强行乞讨或者乞讨遭拒绝后公然侮辱他人的;九、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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