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章程
2007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Baby home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BHV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关爱儿童的各界爱心人士自愿参加的民间志愿者组织,是独具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公益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关爱儿童,共筑和谐。本协会成员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失踪儿童家长提供免费的寻人帮助,帮助走失、被拐、被遗弃儿童寻找亲人,帮助因各种原因流浪、乞讨、卖艺回归正常的生活。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通化市民政局的领导与通化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东昌街清真委二组四单元二楼二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建立宝贝回家寻子网,免费刊登寻人信息及相关的资料,给家长与志愿者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
(二) 对于街上流浪、乞讨、卖艺的孩子提供帮助;
(三) 为失踪儿童家长寻找孩子及走失、被拐儿童寻找家长提供各种帮助;
(四) 流浪、乞讨、卖艺、被拐儿童解救后的心理辅导与治疗;
(五) 开展社会关爱儿童,保护儿童权益等普法宣传、教育与咨询活动;
(六)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这些非正常生活的儿童生存状况进行调查,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及建议;
(七) 专门引进救助儿童的专项资金,给需要回归正常生活的儿童及家庭以帮助;
(八)进行相关的信息收集、整理与反馈。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加入本协会必须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加入本协会本着志愿的原则;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加入本协会必须在本网站进行注册登记;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予以确认。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5次不参加本协会指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表决方式在网上投票进行;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员会费入会时一次性交纳十元(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交也可以不交,多交不限)。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12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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