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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筹钱"没再露面新生儿"流浪"三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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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8-1-9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河南频道1月9日讯 中原网-郑州晚报报道:孩子出生后,因病从一家医院转到另一家医院治疗。这期间,孩子的父母消失“筹钱”去了。医院寻找孩子家人未果,将孩子送到福利院。不久孩子因病死亡,福利院将其火化。回来寻找孩子的李金振夫妇得知这一结果,将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郑州市儿童医院、郑州市社会福利院告上法院,不仅要求15万元的赔偿,还要被告返还自己对孩子的监护权。昨日,金水区法院驳回婴儿父母的诉讼请求。

孩子“流浪”三处后死亡,家长要钱还要人

据李金振在法庭上介绍,其妻子陈金金2006年11月25日,在市五院住院,当天晚上10时24分分娩一男孩,起名李孩。孩子出生当天,市五院建议李金振将早产的李孩转儿科治疗,李金振拒绝,之后该院又多次建议将李孩转院治疗,李金振仍拒绝。2006年12月1日,五院再次建议将李孩转儿童医院治疗。

自2006年12月1日住进儿童医院起,婴儿父母再也没有见到过自己的孩子,每次探视,儿童医院都以没有及时缴清医疗费为由拒绝他们看孩子。无奈原告李金振出去筹钱,留陈金金在郑州探视孩子。陈金金每隔两天就去医院一次,期望能见到自己的孩子。后得知孩子被送进了社会福利院,但他们到社会福利院寻找孩子依然无果。

李金振此前曾说过,他不去见医生,是因为每次医生都催医疗费。他希望医院能先帮孩子把病治好,然后自己去挣钱,贷款,争取把钱还上,可他没想到医院会把孩子送到福利院。

因此,李金振、陈金金于2007年6月11日,一纸诉状将三家单位起诉到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其寻找孩子的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共计15万元;同时返还他们对孩子的监护权。

儿童医院:救治弃婴我们已经尽责

在三家单位中,儿童医院处在中间环节,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列出了这样一组时间:

2006年12月1日,李金振的孩子住进郑州市儿童医院,李孩入院时,刚出生6天。李金振只拿出450元给儿童医院。

2006年12月13日,医院病历记载“近日未见患儿家长”,此后医院发现,李金振及家人已经不再探视。

2007年1月17日,在怎么也找不到李孩父母的情况下,儿童医院派了个护士长,抱着治愈的孩子,根据李金振留下的地址,驱车到周口鹿邑县张店乡前李村寻找,未果。

2007年2月1日,儿童医院就按照以前的处理办法,把李孩当成了弃婴。去年2月2日李孩被送到了郑州市儿童福利院。

2007年2月10日,孩子死亡。

2007年3月20日,李金振才知道孩子在福利院。

从孩子送走到3月20日,这50天里边,李金振到哪里去了?他都做了什么呢?对于李金振“自己出去筹钱了,让妻子每周去医院探视”的说法,医院是“一百个不相信”。

儿童医院还辩称,自己为救治孩子垫付了一万多元医疗费,治愈后,医院在查找不到李孩的父母时,才将李孩交给了社会福利院,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福利院:我们的一切程序都是合法的

福利院在法庭上辩称:“社会福利院收养弃婴属于行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收养行为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为,且在收养弃婴中尽到了义务。”

据福利院的代理人回忆,在福利院待了几天后,这个两个多月大的小男孩走到了生命的尽头,这期间,孩子的家人一直没出现。去年3月27日,李孩在郑州市殡仪馆火化。

有关证据显示,大石桥民政所是在儿童医院保卫科报案,称发现了弃婴,多方寻找不到其家人的情况下,因为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按照程序开具了送往福利院的手续。

市五院辩称李孩转院后,与市五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解除,市五院在新生儿出院时,已将新生儿交给李金振夫妇,至此,对原告之子已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判决:驳回婴儿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儿童医院在查找不到李金振夫妇的情况下,向金水公安分局报案,并经由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将李孩送往社会福利院,儿童医院将李孩送至社会福利院收养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李金振夫妇要求儿童医院承担返还李孩并赔偿损失的责任没有依据。

李孩在市五院出生6日后被转至儿童医院治疗,在转院时李金振陪同其前往,可认定市五院在李孩转院时已将李孩返还李金振夫妇。 社会福利院在收养李孩后,在其医疗条件许可范围内对李孩进行了一定的治疗、护理,李孩因抢救无效死亡,社会福利院亦出具了死亡证明,同时社会福利院提交了殡仪服务费发票,显示李孩已火化,李金振夫妇主张李孩没有死亡没有证据支持。

因此,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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