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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智障女 构成拐卖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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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宝宝 发表于 2011-8-10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穿名牌喝酸奶 于 2011-8-10 09:27 编辑

  本报南阳讯(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周勤 吴明晓) 一老汉欲将共同生活的智障女送养他人,结果中间转手人却以2700元的价格将人卖出,并占有出卖款项的绝大部分。南召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申保(化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上诉后,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6年冬季的一天,南召县云阳镇唐庄村杨庄组村民杨某在南召火车站附近将一名智障妇女领回家中,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春,杨某因年迈生活困难,遂找到被告人申保商量,欲将该女送养他人。同年5月,被告人申保经其妻哥(另案处理)介绍,将该智障妇女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南召县太山庙乡梁沟村梁沟组的任某,获款私分。

  原审认为,被告人申保以出卖为目的,将智障妇女卖给他人,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申保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申保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自己没有对被害人实行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的行为,达不到拐卖妇女所构成的要件,他虽然向任某要了2700元,但这些钱是为偿还该女在杨某家治病所欠的医疗费,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其行为构不成拐卖妇女罪。

  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申保以营利为目的,将智障妇女贩卖给他人,并占有出卖款项的绝大部分,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上诉人认为属于婚财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编辑点评

  不管申保找什么样的理由,他和被拐卖的妇女都没有任何关系,又凭什么借婚姻索取财物呢?无论对方是否智障,她都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不该由他人转来送去,她本应得到的是亲人更好的照顾,她的人身权利等同于正常人。

  作者:王海锋 周勤 吴明晓

http://roll.sohu.com/20110810/n3159183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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