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不含夷陵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散居700元/月,集中养育1100元/月
本网讯(记者李迎鑫)6月9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我市明确了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城区(不含夷陵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100元,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养育标准只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其他县市区按照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
孤儿原已享受标准加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超过最低养育标准的不予削减。孤儿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家庭收入。对于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或父母双方均在服刑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没有履行法定收养手续的代养孤儿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由孤儿监护人持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同时,我市将提升福利机构孤儿专业保障水平,各县市区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儿童福利机构或在社会福利机构中增设儿童部,保证孤儿抚养需要。
市政府要求,规范弃婴(儿)、孤儿的医治、接收、送养流程。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发现急重病症社会弃婴(儿)、流浪儿童,直接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救治,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病情稳定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6岁以下的移送福利机构,6岁以上的移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市儿童福利院负责接收和抚养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区的弃婴(儿)和无法确定监护人的孤儿;其他县市区社会福利院负责辖区内的弃婴(儿)和无法确定监护人孤儿的接收及抚养工作。福利机构、救助管理部门接收社会弃婴(儿)时,必须有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和移送人身份证明材料,并公告60日无人认领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经民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安置。福利机构接收孤儿须凭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及户籍证明,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村(居)委会申报,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养育的弃婴(儿)、孤儿,要优先国内公民收养,适当涉外送养。
市政府要求公安部门高度重视弃婴(儿)生父母的查找,严厉打击遗弃婴(儿)、虐待孤儿、拐卖孤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办理弃婴(儿)、孤儿户口登记(迁移)手续。
据悉,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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