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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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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名牌喝酸奶 发表于 2011-6-9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妇女儿童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根基。妇女儿童因其自我防范和保护能力相对较差历来是刑事犯罪中容易遭受侵害的弱势群体,侵害妇女儿童犯罪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因而,此类犯罪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打击侵害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为有效遏制侵害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案件的上升势头,连云港市公安机关相继组织开展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等科学分析连云港市侵害妇女儿童犯罪发案情况,采取措施,有效打击,根据市省厅要求,连云港市公安局对2005年来该市发生和破获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进行了调查,并逐一进行剖析,从中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案的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的措施。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连云港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规律特点
2005年以来,连云港市共发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58起,破获56起。从发案的总体情况看,连云港市的拐卖犯罪有如下特点:
(一)从发案数量看,逐年减少。我局根据省公安厅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打拐工作长效机制,以公安刑侦部门为龙头,多警种联动,对拐卖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效地遏制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高发势头,使连云港市的拐卖犯罪案件处于低发状态。
(二)从侵害对象看儿童呈现增多趋势。2005年以来特别是2006年以来,连云港市发生的34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拐卖妇女的只有14起,其余20起为儿童失踪、被拐卖案件,占发案总数的58.8%。
(三)从发案区域看都市村庄、经济落后的农村居多,占发案总数的80%。
(四)从发案的形式看拐出多于拐入。2005年以来,连云港市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中,外省市拐入的有55起,占94.8%。 (五)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居民的孩子被拐卖或失踪的现象是比较严重。2005年以来,连云港市共被拐卖或失踪儿童3名,均为农村居民的孩子。(六)从犯罪主体看,多是外地人和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
二、诱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原因
近十几年来,我国正处于大变革、大发展的特殊历史时期,诱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各种社会消极因素有所滋长,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也在客观上诱发了这种犯罪的产生。一些地方社会防范管理机制还比较薄弱, 管理工作不到位,存在许多漏洞,使人贩子有机可乘。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暴利的诱惑和刺激,使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一)都市村庄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的生存环境较差,儿童教育出现缺失,防范意识不高。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大多收入不高,且经济不稳定,面对收费不菲的幼儿园,他们只能望“园”兴叹。只能将年幼的孩子带在身边或“放任自流”,任其独自玩耍,这些孩子生活环境给人贩子下手提供了很多便利。
(二)不少地方群众法制观念比较薄弱。由于宣传教育不到位,群众的观念意识还较差,对拐卖人口犯罪认识不足,他们一方面固守传统思想观念,“娶妻生子”、“传宗接代”,另一方面不认为买媳妇、买儿子是犯罪。另外,相比娶一个媳妇,买来的媳妇成本要低得多。因此,客观上,也促成了买方市场。
(三)对“买方”市场打击力度较小。“买方”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成和发展“生物链”中的重要环节。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而不绝的一大原因就是有一个庞大的需求市场,使贩卖人口成为了一个有暴利可图的“职业”,促使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铤而走险。“买主”将儿童当成可以买卖的商品,他们对儿童的需求越大,人贩子“拐卖儿童”的收益也就越大,一个供不应求的“买方市场”是造成“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的根源。而在“打拐”中,公安机关通常都是只打“卖主”而不打“买主”,尽管法律规定也要对买主进行严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买主不阻挠公安机关解救,通常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此“打拐”丝毫不能抑止买主们的强烈需求,也就无法断绝人贩子们铤而走险、继续犯罪的动力来源。(四)拐卖儿童犯罪利润大,风险小,易得手,犯罪成本低。人贩子贩卖一名儿童能得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收益,利润极大,加之被拐儿童多为是外来务工或农民的孩子,小孩多是‘放养’,使得拐骗极易得手,风险小。另外,对拐卖人口的犯罪嫌疑人,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7年以上直至死刑,但对什么为严重没有可很好操作的具体尺度,大多人贩子被判较轻,使其犯罪成本降低,导致一些人贩子三五年出狱后更加疯狂狡猾有恃无恐的犯罪。(五)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难以承担整个社会预防、消除拐卖犯罪问题。打拐是一个社会的综合工程,不能只依靠公安机关,亟待建立起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合打拐机制,并且现有的一些网络和渠道也没有被很好利用,如各地计生部门在基层有密集的网络,定期的计生排查可以掌握很多不明婴幼儿的信息,各地民政、卫生等部门也掌握许多这方面的信息,但由于这些部门间没有一个协作的机制,一些信息无法传递给公安部门。
三、工作对策
(一)公安机关要切实提高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重大意义,要将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同作战,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二)以刑侦部门为龙头,加大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对拐卖犯罪的高压态势。各地要密切掌握当地拐卖犯罪情况,一旦此类犯罪活动有反弹上升趋势,要适时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区域性打拐专项行动,营造强烈的严打氛围,形成强大的合力,提高打击力度和解救效率,破一批案件,打击处理一批人贩子和买主,解救一批被拐卖妇女儿童,坚决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上升的势头。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打拐”专业队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进行专门性的调查、研究、防范、打击。
(三)严厉打击“买方市场”,压缩“拐卖妇女儿童”的市场需求。正因为有大量“买主”的存在,人贩子们才有铤而走险的足够动力。公安机关只有依法对“买方”予以严厉打击,增加“买方”的违法成本,使拐卖妇女儿童者无法实现其利润预期,才能够真正压缩“拐卖儿童”的市场需求。惟有如此,才可能从源头上遏止买卖双方的犯罪冲动。
(四)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和贫困地区农民的生存环境,给予他们的子女必要的教育与看护服务。受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侵害最高和成为犯罪成员最多的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和贫困地区农民群体。因此,政府要对这个群体制定最低生存保障机制,给他们的孩子提供相应的受教育条件。考虑他们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政府有关部门有义务为他们的子女提供合格且廉价的教育与看护服务,可考虑在“城中村”内和有条件的农村建立服务于外来务工人员和当地农民子女的托儿所、幼儿园,为这些孩子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只要政府提供了足够的公共设施与服务,使他们的孩子们得到集中与安全的看护与教育,“人贩子”们得手的可能性将会因此大大减少,才能让更多的孩子远离被“拐卖”的危险。
(五)加大宣传力度。一是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宣传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重危害,宣传国家禁止买卖妇女、儿童和惩处人贩子、买主的法律规定,形成宣传攻势,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教育群众自觉守法。特别是在拐卖妇女、儿童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情况较严重的地区,要深入村村户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以案说法,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能够认识到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二是要对妇女和儿童家长进行宣传教育,揭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规律特点,帮助他们不断增强防拐防骗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三是要通过宣传广泛发动社会各界以及基层干部、群众,积极投入“打拐”斗争,主动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工作,号召群众检举、揭发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自觉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作斗争。
(六)建立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合打拐机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群防群治,长抓不懈,从根本上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打拐是一个社会综合工程,仅靠公安一家之力难以支撑,要全社会参与、整体联动,变单一打击为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方向,建立社会长效机制。只有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各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行动起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加强农村地区经济建设入手,把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拓展妇女儿童的生存空间,关心儿童成长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和氛围,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拐卖犯罪的发生,消除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
http://www.women.org.cn/allnews/02/3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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