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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对“抢劫式乞讨”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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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6-2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插图 李庆琦


□记者 端子
本期嘉宾: 郑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 刘德法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晴川
背景新闻
5月28日,本报A11版以《郑州街头惊现“抢劫式”乞讨,提醒车主小心》为题报道了年轻男子一手拿鸡蛋一手拿10元面值钞票穿梭于慢行的车流中强行乞讨。他一旦选中目标就会突然趴在车头上要钱,如果司机不给,就将生鸡蛋砸向车顶、用脚跺车门,司机只得扔出一把零钱后“夺路而逃”。
该男子严重影响了车辆通行,造成了拥堵,记者冒险冲入车群将其拉至路边并报警。男子当着围观群众的面将一大把刚刚“讨”来的钱撒在地上整理,并特意挑出5角、1角的零钱一把撕碎扔掉,并口出狂言:“我一天能要两三百,这小钱儿根本不稀罕。”据围观群众说,这名男子拦车10分钟内就要到了近200元钱……接记者报警赶到的民警没能抓住这个拦车乞讨者,但民警表示,如果抓到此人,会严格按照程序对其处理。
平常我们等红灯时,也常有人背着孩子、拿着抹布以擦车的名义向车主乞讨,但多数是在车辆静止的情况下,而像前述的年轻男子趁着车辆慢行突然扑在挡风玻璃上强行乞讨的行为,着实让人害怕和气愤。那么,从法律程序上,这样的行为究竟该如何治理与处罚?
问题一
哪些法律可以治理“抢劫式乞讨”?
记者:关于抢劫式乞讨,在网络中搜索会显示24万多条相关报道,这种强行拦车乞讨的行为在全国各地都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让人又气愤又无奈,是否可以追究这种行为的刑事责任,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加强治理?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认为,这种突然拦车、强行乞讨的行为确实危害了公共安全,对车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都造成了威胁,如果情节严重、索要的财物数额比较大,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通常情况下,对于这种以乞讨为名在交通路口强索强要、纠缠机动车辆扰乱了交通秩序的,公安机关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如果有“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规定,“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李晴川律师说,这些条款都是可以用来处罚这种“抢劫式乞讨”的法律依据。而公安部门如何处理这种强行乞讨者,首先会考虑他的年龄是否到法定刑事责任的年龄,另外还要考虑具体情节,是偶尔一次,还是多次这样做。如果行为人是未成年人,而且是偶然行为,只能批评教育为主,处罚结果要视情节综合考虑。《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抢劫式乞讨”算不算抢劫?
问题二
记者:有人之所以将这种行为概括为“抢劫式乞讨”,是因为觉得这种做法已经不是乞讨,“和抢钱差不多”,如果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会构成抢劫罪吗?
“这一行为还构不成抢劫罪,但明显涉嫌寻衅滋事罪。”郑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刘德法认为,虽然当事人的行为有威胁性,但抢劫罪是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即当事人的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根据这些规定,新闻中报道的强行乞讨者并没有压制受害人的反抗,所以不构成抢劫罪。
刘德法教授说,通常情况下,对于乞讨者的管理,法律上没有特别的规定,除非是组织、强迫他人乞讨。但目前这个拦车人背后是不是有一个组织尚不清楚。这样的拦车乞讨至少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涉嫌寻衅滋事罪,二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三就是治安处罚。
就新闻中的拦车要钱者,刘德法教授更倾向于寻衅滋事罪。“看到这则新闻时,我就立刻想到了寻衅滋事罪。因为当事人不但阻碍交通,而且以肆意挑衅的方式威逼车主给钱,不给就用鸡蛋砸你,这些特征是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过去的流氓罪中分出来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而这种一手鸡蛋一手钱的拦车要钱行为,符合《刑法》第293条客观行为方式作的具体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该罪名可由单个人实施,也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种“抢劫式乞讨”完全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刘教授说,因为当事人拦截的是行驶中车辆,极易造成行程中的不安全,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有人员因此伤亡,可以考虑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必须是以造成极为严重后果为前提的。
拦车乞讨者若被撞,司机要不要担责?
问题三
记者:在行驶的车流中拦车,除了给车主造成不安全,也可能因为驾驶者反应不及时导致拦车人被撞,在这种被强行乞讨的情况下,万一车子伤到拦车人,司机需要承担责任吗?
李晴川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车辆伤及拦车人,司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机动车驾驶者在行驶过程中有注意的义务,将车速保持在安全速度以内,即便撞到的是强行拦截乞讨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车速很慢,同时司机又关注到行人,通常不会造成事故,如果出现严重的事故,其实是有故意的嫌疑的,所以是要追究司机责任的。”
他说,如果只是造成一般性的交通事故,司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造成拦车人伤亡,司机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刘德法教授的观点恰恰相反:“肯定不用承担责任。”因为车主不存在任何违章行为,司机尽到了安全行驶的责任。只是因为拦车要钱的人蔑视法律、挑战公共秩序造成自己人身安全受损,当然要自行承担责任。
对于被拦截司机的责任承担,双方观点的不同也反映出司机被强行拦车讨钱时的无奈,也许对这种拦车行为加强治理和处罚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6/02/6775485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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