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8月09日15:40 南方周末
公民巡视
□邵燕祥
我以为应该建立一个全国性专业机构,明确其任务是集中统一管理打击贩卖人口犯罪行为和救助失踪失散人员;挂出一个牌子,例如“全国失踪失散人员救助中心”什么的,使家喻户晓,丢了人知道该上哪里求助。?
我在1995年7月末写过一篇《对人贩子开杀戒议》,刊登于民进中央主办的《民主》月刊。当时是由北京甘家口立新学校一个12岁女孩失踪说起的,如果那女孩活到今天,该是24岁了。近12年来,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有增无减,规模更加扩大,性质更加严重,前不久曝光的山西黑砖窑事件就是显著的一例。
我现在重提这一话题,是因看了央视科教频道“社会和人”栏目中报道,1991年贵州安顺王家山一个8岁儿童被拐卖到河南,失散的母子互相寻找了16年,才在湖南卫视的协助下得到团聚。这是极大的幸事,湖南卫视功不可没。不过这也只能是一个特例,因为电视台固然可以在这类事情上发挥一些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社会上不宜把希望寄托在它身上;电视台无疑不可能成为专业的寻人中心,除非像交通台那样,由一个专门机构附设一个专职寻人的电台电视台或寻人频道。
“有困难,找警察”,这不应该只是一句动人的口号。的确,在运动式打击犯罪的高潮中,在专项的行动中,我们看到过某地公安干警一举解救出被买卖的人口,或是全歼一个贩卖人口犯罪团伙的报道,然而这只是一定时期一定情况下的突击任务,一般不会列入工作日程,每月每周常抓不懈直到成为考绩项目。从政治保卫到户籍管理,基层公安部门工作也已头绪纷繁。自然,只要是被拐卖的妇女或儿童主动找到派出所,除了个别不作为的例子以外,一般总会得到救助,有的并且得到妥善处理。这可以叫做“人助自助者”、“人救自救者”吧,可惜既已沦为被贩卖的困境中人,恐怕也只有极少数能够坚强和机敏到抓住机会或创造条件实施自救——山西黑窑场形同贩卖奴工的事件又是一个显例。
说到户籍管理,一个地方丢了一个人,丢了几个人,在并非荒乡僻壤的地方,家人或邻居都会报案吧?如果不是一般的走失,而是拐卖,那就不仅跨区跨县,往往会跨省(严重的还要拐带出境)。也许不是一个小小的派出所一个区县公安局能够独力侦破的。现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有的是,个别妇孺老弱失踪,相比之下似乎排不上队。于是失踪者的父母妻儿,便只能东挪西借,自备干粮,走县串省,风餐露宿,长途跋涉,以寻亲人,能够通过这种自发的、分散的、近于无助的“手工业方式”找到亲人的,就成了凤毛麟角的新闻人物。
必须指出,这里涉及一个相沿已久、“积非成是”的观念。看待报警的问题,长时期来,着眼于是否“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同样的犯罪,还要比一比“影响”的“严重”程度。个别人乃至少数人分别地失踪失散,明知其中主动出走的比例甚低,多数可以确认为被拐骗贩卖,但毕竟没有枪声血影,没有爆炸着火,没有尸横眼前,引起的社会恐慌范围较小,也就算不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了吧?
这样,在失踪、失散后面那个关系到弱势人群(特别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生存状态的大问题,就被是否够得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考虑所掩盖,成为次要的事情了。而失踪、失散者的亲人的痛苦,相形之下,更无足道了。
然而,真是“无足道”吗?这样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听之任之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情绪会受什么影响?社会亲和力会受什么影响?还有学者们所关注的,社会伦理道德会受什么影响,以及政府所关注的,人民群众的信赖度会因而怎么样?这些不会“影响社会治安”吗?
没有哪一级政府,哪一级党委,哪一级“公检法”,公然说过拐卖人口问题不重要的混账话,而总是强调要打击还要坚决打击的。关键在不止于原则上承诺,而且从警力上、经费上、工作安排上——一句话,从组织上落实。
在现行体制下,从全局来看,还需要从组织上落实的,我以为应该建立一个全国性专业机构,明确其任务是集中统一管理打击贩卖人口犯罪行为和救助失踪失散人员;挂出一个牌子,例如“全国失踪失散人员救助中心”什么的,使家喻户晓,人所共知,丢了人,知道该找谁、该上哪里求助;自然这个单位也不光是帮助“寻人”而已。有这么个名正言顺专司其事(而不是捎带着管一管)的机构,可望这方面的打击力度会更强,工作效率会更高(我不是机构拜物教吧)。至于这个机构怎样组成,怎样运作,则用不到我在这里饶舌。
(作者为诗人、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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