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拐反拐与保障民生
——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
发布时间: 2011-01-14 09:10:49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王胜俊院长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更好地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更好地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报就打拐、反拐工作与保障民生等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 人民法院报:打拐、反拐工作事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请您介绍一下人民法院2010年打拐、反拐工作的基本情况。 黄尔梅:多年来,人民法院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定不移的从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2010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19件,比2009年同期上升21.73%;依法惩处犯罪分子3115人,同比增长53.90%,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1917人,重刑率为61.5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57个百分点,有力惩罚了犯罪。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多措并举,依法推进打拐、反拐工作,切实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是在拐卖犯罪高发、多发地区深入开展专项调研,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等指导性司法文件,为“打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规范支持;二是编辑出版案例汇编丛书,加强对下业务指导;三是举办培训班,提高审判人员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认识和业务水平;四是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法制宣传报道,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五是与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密切协作,参与反拐综合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 人民法院报:请您谈谈人民法院打拐、反拐工作当前面临的总体形势。 黄尔梅: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自1990年至今,已经组织开展了5次大规模的“打拐”专项行动,极大遏制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蔓延势头,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尚未彻底铲除,反拐综合治理措施尚未得到完全落实,此类犯罪活动整体上处于高发、多发阶段,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打拐、反拐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任重道远。2009年4月公安部部署开展第五次打拐专项行动以来,一大批重、特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相继侦破,部分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量上升较快,今后一段时期的审判任务仍将十分繁重。此外,不同地区、不同部门还存在对打拐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亟须加强调查研究,予以规范。 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多年来在打拐、反拐工作中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请您谈谈如何部署安排今年的工作? 黄尔梅: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切实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打拐、反拐作为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抓紧抓好。务必采取得力措施,抓好部署落实,进一步遏制拐卖犯罪高发态势,为“十二五”时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确保打拐、反拐工作取得最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将从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要加大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审判力度。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案件高发地区的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强化审判管理,深挖工作潜力,在法定审限内依法、及时审结案件。在审判工作中,要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强迫被拐妇女卖淫,以及具有其他法定加重情节的犯罪分子,继续坚持严惩重判的高压态势;要注重逐步铲除买方市场,对情节严重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摧残、虐待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要注意宽以济严,区别对待,对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体现政策,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要加强审判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和把握政策的司法水平。要通过编辑发布指导案例,深入案件高发、多发地区基层法院开展座谈,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多种途径,加大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贯彻执行力度。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以及出卖亲生子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把握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要强化调查研究,提高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能力。近年来,除传统的拐卖妇女迫为人妻、拐卖儿童迫为人子外,组织、强迫被拐、被骗妇女卖淫现象日益突出,组织被拐、被骗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增多。此外,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还存在对打拐法律政策把握标准不一致、导致量刑不平衡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具体对策。
四是要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伸审判职能。要与民政、计生、妇联等单位和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参与综合治理;采取群众喜闻乐见、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全民打拐、反拐的社会氛围,形成打击与预防并重的打拐、反拐工作格局。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韩京红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01/14/44043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