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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五省云南/广西籍 未成年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流入地个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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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1-1-8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金玲


原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

  「作者简介」王金玲,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所长;浙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杭州310025)

  「内容提要」近十几年来,买卖/拐骗妇女儿童现象的蔓延已成为一个严重影响妇女儿童健康发展的社会问题。在对华东五省被拐卖/骗流入的婚迁妇女、性服务妇女、被收养儿童和廉价劳动力四大目标人群深入访谈的基础上,本项目力求了解被拐卖/骗者在被拐卖/骗前后及目前的生活状况和心态,探讨目前中国大陆买卖/拐骗妇女儿童现象的特征、类型、规律、趋势,把握不同类型目标人群被买卖/拐骗的发展态势,进而提炼更具草根性、效用性和创新性的学术观点,更具可行性和有效性的法律政策建议和行动建议。

  「关键词」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性服务妇女/非法/非正常收养

  近二十余年来,在中国大陆省际拐卖/骗人口中,浙江、福建、江苏、山东、安徽是最主要的流入省份,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新疆是最主要的流出省份。在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的资助下,2004年5月—12月,由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作为总协调,“华东五省云南/广西籍未成年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流入地个案研究”项目组对相关地区云南/广西籍未成年被拐卖/骗流入的妇女/儿童进行了个案调查和研究。在上述五省份报告的基础上,形成本报告。

  一、背景及其意义

  近二十余年来,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蔓延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在中国大陆,也已成为一个严重影响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和社会安定的社会问题。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发生与蔓延有着十分深刻的社会原因,社会背景也十分复杂。要更有效地打击拐卖/骗妇女儿童的行为,减少直至消除拐卖/骗妇女儿童的现象,深入了解“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社会背景,准确把握拐卖/骗者、中介人、被拐卖/骗者、收买者及其家庭的生存状况、需求和心理特征是必须先行的。但目前,有关流入地的调查和研究是短缺的,而这无疑会对打击、控制和预防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产生不利影响。由此,作为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有关“湄公河次流域以跨境社区为基础的反对拐卖儿童项目”和“云南省社区预防妇女儿童被拐卖/骗项目”的扩展与延伸,项目组在浙江、江苏、福建、山东、安徽五省开展了“华东五省云南/广西籍被拐卖/骗者流入地个案研究”项目。

  通过个案访谈、焦点人群和比较人群的访谈,本项目力求深入了解被拐卖/骗的当事人在被拐卖/骗前的基本情况,包括社会、社区、家庭、自身等在内的被拐卖/骗的原因,被拐卖/骗时的流动意愿,流入地的社区和家庭对待,在流入地的生存与发展状况、权利保障状况,这一事件对人生的影响等情况,并通过对访谈资料的分析,进一步探讨目前中国大陆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特征、类型、规律、趋势,以引起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深层思考,为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提供更具草根性、效用性和创新性的概念,为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完善和实施有关遏止拐卖/骗人口,尤其是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法律、政策和实施措施提供更有用的基础性资料,提出更具可行性和有效性的法律建议、政策性建议、社区行动建议、个人行动建议,进而更有效地减少拐卖/骗人口现象的发生,改善被拐卖/骗者的生存与发展。

  二、方法

  本研究采用的是质性研究方法。而就其中的调查来说,主要是对目标人群、焦点人群和比较人群进行个案访谈,力图在被拐卖/骗妇女自己的声音中了解和理解她们的被拐卖/骗事件的发生、被拐卖/骗经历中的心态、被拐卖/骗后的生活,以及目前的生存与发展的态势,进而形成研究者自己具有创新性的理论观点。而从调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资料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出发,以尽量保证样本的代表性为基础,各省确定了基本的目标访谈人数为6人。

  本研究之所以选择质性研究的方法,关键在于项目组力求突破已有研究成果的局限,以社会性别为视角,重视被拐卖/骗妇女儿童自己的经验和价值观,建树一种新的、具有社会性别视角和立场的理论观点,以倡导打击和预防拐卖/骗妇女儿童的行动。因此,与其它质性研究成果相同,本研究也不推论总体,而是更注重理论观点的草根性、效用性和创新性。

  根据各地云南/广西籍被拐卖/骗者的主要分布特征,项目组确定了五省的目标人群分别为:浙江以婚迁流入妇女和性服务妇女为主;山东以婚迁流入妇女为主;安徽以婚迁流入妇女和廉价劳动力为主;江苏以婚迁流入妇女为主;福建以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和性服务妇女为主。而焦点人群以被访谈者目前生活于其中的社区干部、周围邻居、警察、学校教师和同学、流水线女工、企业主等为主;比较人群为正常流入且在流入地有较好职业地位的妇女。

  三、几个重要的概念

  1、被拐卖/骗

  被拐卖/骗有两层含义:一是被拐卖,一是被拐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看,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的定义如下:“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就国际法而言,《2000年巴勒莫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议定书》(中文译文)中相关的解释如下:“‘人口贩卖’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它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虐待权力或虐待脆弱境况,或通过接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以达到剥削的目的。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它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分析以上条文,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国际法,对“拐卖”/“贩卖”人口的界定至少在行为目的的定位上有较大的误差。

  在对上述已有的有关“拐卖”和“拐骗”的法律定义的梳理为基础,根据本项目调查和研究所需,考虑到本项目调研对象流出过程的复杂性,从定义的效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出发,首先,本调研同时使用“拐卖”和“拐骗”这两个概念;

  其次,本调研将“拐卖”一词定义为:“具有出卖的主观意图,以获利为目的,用欺骗的手段获取人或/和物后进行出售。”将“拐骗”一词定义为:“用欺骗的手段获取他人对人、财、物的权利并自行处理”;

  第三,本项目调研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因此,本调研是在“具有出售的主观意图,以获利为目的,用欺骗的手段获取妇女/儿童后进行出售”的意义上使用“拐卖”一词;在“用欺骗的手段获取妇女/儿童对自身拥有的人身权,获取家庭/监护人对儿童的监护权,并自行处理”的意义上使用“拐骗”一词。

  由此,“被拐卖”即是指:人或/和财物被骗后又被具有出卖意图的欺骗者以获利为目的进行出售:“被拐骗”即是指:人、财、物的权利/所有权被他人欺骗性地获取并自行处理。而在本调研报告中,“被拐卖”和“被拐骗”的客体均为妇女/儿童。

  2、未成年

  所谓未成年,指的是在成年年龄以下:以成年年龄为界,未达者即为未成年人,超越者即为成年人。而所谓未成年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定义为:“未满十八周岁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将未满十四周岁的妇女界定为“幼女”。就国际法而言,《儿童权利公约》(1989)将儿童定义为:“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认为:“儿童”系指年龄18周岁以下者;《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的童工劳动公约》第二条为:“就本公约而言,‘儿童’一词适用于18周岁以下的所有人员”。

  考虑到本项目是在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宗旨框架内,在中国大陆运作的项目,本项目所谓的“未成年”的概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国际公法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为基础。

  进一步看,中国民间对于年龄有“虚岁”和“足岁”之分,“足岁”较之“虚岁”往往有1岁以上的差距。此外,考虑到调查的可行性,如访谈对象有可能不会十分准确地记住被拐卖/骗的日子;所以,本项目将调研对象的“未成年”,限定在19周岁以下。

  3、婚迁流入妇女

  婚迁指的是通过婚姻途径进行地域性流动,它包括流出和流入两个方向。据此,婚迁妇女指称的就是通过婚姻途径进行地域性流动的妇女,包括了婚迁流出妇女、婚迁流入妇女和婚迁流经妇女这三种类型。只要是以婚姻为途径进行地域性流动的,本项目认为都可界定为“婚迁妇女”。就本项目的一大调研目标人群而言,她们通过婚姻途径从云南、广西流入调查地,并在调查地获得居住权。因此,她们为婚迁流入妇女。

  4、性服务妇女(注:关于该命名,详见王金玲:《商业性性服务/消费者:一种新的命名》,《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对于直接用性服务赚取钱物的妇女,中国社会惯用的称呼为:娼妓、妓女、暗娼等,近几年来,又新增添了一个命名:卖淫妇女/卖淫女。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无疑均是性别不公正对待的表现。

  从近十几年来传入中国大陆的西方社会对娼妓的新命名看,“性工作者”是用得较多的一个新命名,但这一命名在中国大陆的效用性也是较低的。

  事实上,“娼妓”、“妓女”、“暗娼”、“女性性工作者”从事的是性服务,即,她们以性服务赚取钱物。从命名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效用性出发,本报告用“性服务妇女”指称直接用性服务赚取钱物的妇女。

  5、非法/非正常收养

  根据调研面对的具体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的规定,项目组在调研中对事实收养、非法收养和非正常收养的概念作如下界定:

  (1)事实收养:指包括了非法/合法和正常/非正常收养等在内的所有一切已实施的收养行为。(2)非法收养:指收养人不具备收养者的条件,并且收养儿童的渠道或途径被法律认定是违法的收养行为。(3)非正常收养:指收养人具备收养者的条件,但未按正常收养程序收养儿童,其收养行为尚未获得法律认可。

  就作为被收养儿童的目标人群而言,由于难以逐一确认被收养的途径,为保证概念的准确性,本项目以“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称呼之。

  6、廉价劳动力

  “廉价劳动力”是指劳动力费用低,而劳动力费用主要以单位产值所需的劳动力费用进行计算,其中,劳动力工资是一个最重要内容。目前在中国大陆,劳动力的工资一般按月计算,而各地政府也有最低月工资的规定。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廉价劳动力,指的是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线的劳动力。

  从本项目的调查看,许多外来劳动力虽然就其月工资收入的数额而言并不低于最低工资线,但每天实际工作时间都超过《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日工作时间,最长的甚至达12小时,并且,未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所以,如果按小时计算,他/她们的月工资收入低于,甚至远远低于按法定8小时日工作时间计算的最低工资线。因此,从实际出发,本项目将廉价劳动力定义为:每小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线的劳动力。

  四、流入地目标人群流入的阶段性特征

  1、浙江

  浙江的目标人群为婚迁流入妇女和性服务妇女。

  (1)婚迁流入妇女

  婚迁妇女流入可分两个阶段。一是1984—1990年。婚迁妇女在流入妇女中占绝对多数,其中,不少为被拐卖/骗者;一是1990年至今。流入妇女中婚迁者大幅度减少,打工、经商者占了绝大多数。与此相对应,被拐卖/骗流入成婚者减少,被拐卖/骗流入的廉价劳动力增加。

  近二十年来,外省婚迁妇女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流入浙江:第一,已婚迁流入妇女“滚雪球”式的介绍;第二,流入地男子在流出地打工、经商认识,或直接到流出地“找对象”认识后带回流入地成婚或介绍给他人成婚;第三,直接被拐卖/骗至流入地成婚。在这三种途径中,以第一种为最多,第三种为最少。但在第一种途径中,有许多“介绍”实际上为“拐卖/骗”。

  (2)性服务妇女

  近二十几年来,在浙江从事性服务的妇女的一般特征为:

  1)16—25岁的青少年构成主体,而其中21—25岁者又成为主体中的主体,农村户口者占绝大多数;

  2)来自外省者不到1/3,本省户口者占绝大多数;

  3)性服务活动地主要在浙江省,以外省为主要活动地者占1/3左右;

  4)包括未婚和离婚/分居在内的无配偶者占绝大多数,而无配偶者中,又以未婚者为主体;

  5)无业/待业、农民、个体经营者构成职业主体,即,其职业结构为无业/待业——农民——个体经营者类型;

  6)文化程度在1980年代末为小学——初中——文盲半文盲类型,1990年代末转为初中——文盲半文盲——小学类型。而无论在1980年代末还是在1990年代末,初中文化程度者都超过了1/3.

  其中,来自外省者中,有些人或是在未成年时被拐卖/骗至浙江成婚或打工,后被骗/卖从事性服务;或是在未成年时被拐卖/骗至浙江直接从事性服务。近年来,与流出地以打工、经商为目的外流的大幅度增长相对应,由此被拐卖/骗至浙江从事性服务的妇女的人数也有所增加。

  2、山东

  山东调查地外来妇女的流入可分为三个阶段:1)1982—1984年,流入的妇女基本为婚迁妇女;2)1984—1990年代中后期,流入妇女主要是婚迁妇女。在这两个阶段,外省流入的婚迁妇女绝大多数为被拐卖/骗者;3)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至今,流入的妇女包括婚迁和打工两种类型。其中,婚迁妇女中被拐卖者减少,但被拐骗者仍为数不少,并且,出现了以打工、经商为诱饵的拐卖/骗婚姻。

  山东的调查在莱阳地区的一个村子中进行,因此,对外省婚迁妇女流入阶段和特征而言,为该村以及所在镇外省婚迁妇女的流入阶段和特征。

  就流入的三阶段而言,第一,外省婚迁妇女流入量最大的为第二阶段;第二,在第一、二阶段,存在大量的拐卖/骗现象,包括人贩子的拐卖和流入地有成婚意愿的男子自己到流入地拐卖/骗;第三,在第三阶段,以婚姻为名的拐卖现象减少,但拐骗现象仍为数不少;并且,虽然正常流入者已不在少数,婚姻迁移开始逐渐正常化,但出现了以打工、经商为名的拐卖/骗婚姻;第四,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流入方式形成了流入地特有的以流出地划分的婚迁妇女聚居特点。

  3、江苏

  就作为基本调查地的徐州而言,云南籍被拐卖/骗未成年婚迁妇女的流入基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始阶段。在198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促进了人口流动,不少青年男子外出打工,带回了资金、信息和新观念,也有的带回了妻子。这一阶段可以认为是自由恋爱式的流入,拐卖/骗的现象比较少。

  2)发展阶段。1985、1986年以后,江苏逐渐成为被拐卖/骗妇女/儿童的重要买方市场,云南籍妇女/儿童由拐卖/骗这一途径流入江苏的现象迅速增加,至1988—1990年形成高峰。最高峰时,一年被拐卖到徐州的外地婚迁妇女就有2000—3000人。

  3)滚动发展阶段。1993年以后,先期的婚迁流入妇女到徐州的妇女开始介绍家乡的妇女过来,形成滚动发展,也使不少村庄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云南籍妇女比较集中的现象。在这一阶段,完全强制性的拐卖现象减少,出现了“人带人”现象。其中,不乏虽然自己生活得不好,但看到“介绍”别人过来可以赚钱,在利益的驱动下从事拐卖/骗,从而使自己从当初的受害者变成害人者的妇女。

  4)萎缩阶段。2000年以后,一方面,由于全国进行了对拐卖/骗妇女的专项严打,解救了一大批被拐卖/骗的妇女儿童;相关的法制宣传力度加大,群众的觉悟提高了,法制意识增强了,买妇女的非经济成本加大了,“购买欲望”减弱;另一方面,由于流入地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生活较以前富裕,未婚女青年外流减少,未婚男子也娶得起当地女子了,外地妇女的“买方市场”萎缩,拐卖/骗妇女成婚的现象大幅度减少。现在徐州每年流入的外地婚迁妇女为几百人,而立案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也已由过去的一年几十起、上百起下降到目前的一年几起。

  4、福建

  福建的目标人群为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和性服务妇女。

  (1)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

  在调查的闽南、闽中、闽西地区,近二十余年来收养儿童的态势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978年之前。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尚未全面实行,在当时,一方面,在“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支配下,许多农村家庭收养别人送养的男孩或女孩作为“童养媳”或“童养婿”,其中尤以收养女孩居多,而且是常见的和公开的现象,收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养老和帮忙做家务干农活;另一方面,农村家庭一般少则有三、四个,多则达到八、九个孩子。相应地,家庭所谓送养和收养的行为多数为一种互相交换多生育子女的行为。

  2)1980—1990年代中期。在这一时期,计划生育的严格执行与“多子多福”观念逐渐形成矛盾和冲突,作为一种民间调适,收养孩子现象呈上升趋势,但收养的儿童多为本地那些违反计生政策出生而没有户口的“黑户”儿童。总体上,这一阶段的特征表现为隐蔽性,有中介人介绍,存在金钱交易,但买卖特征不明显。

  3)19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计生政策的执行成为考核农村干部政绩的一个主要指标,特别是2000年的“严打”后,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现象逐渐呈减少趋势。调查地收养孩子的家庭所收养的孩子中,女孩大多仍为本地那些既超生又是女孩者;男孩则以外地贩入的居多。当前,调查地一些收养孩子的家庭可分为以下四种收养类型:一是无孩子的家庭为了传宗接代而收养男孩;二是已有男孩的家庭,在经济许可情况下收养女孩,以使家庭“儿女双全”;三是只生女孩的家庭收养男孩,目的也是为了“继香火”,四是已生育两个子女(包括男孩)的家庭为了壮大家族势力而收养男孩。这一阶段收养儿童的现象十分复杂和多样,主要表现为:第一,收养行为十分隐蔽,族亲或朋友大多互相包庇;第二,收养的男孩的来源以外地,特别是经济贫困/欠发达地区的居多,外地女孩的收养人数则相对较少;第三,男孩的收养费远远高于女孩;第四,一些中介人或人贩子利用事实存在的“买方市场”,将介绍或拐卖/骗儿童收养作为一种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因此,这一阶段虽然收养儿童的数量下降了,但是收养行为的非法性和收养程序的非正常性却在增强,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正在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2)性服务妇女

  近20年来,在福建从事性服务的妇女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

  1)低龄化,文化程度不断提高。据福建省公安部门对1993—1994年查获的1171名性服务妇女的调查分析,年龄在25周岁以下占59%;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占65.7%。而到了2001年底,据子项目报告写作者对某妇女收容所随机抽样的300名性服务妇女的调查,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5岁,最大的为25岁,平均年龄为21.8岁,20岁以下的占56%;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者占39%,初中以上文化者占61%,还有少数是中专、大专学历的。

  2)来源地、身份日益多样化。在性服务妇女中,外省流入的占60%左右;先是以山区农村户口者为主,后来发展到农村、镇,甚至城市户口并举,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

  3)未婚者的比例不断扩大。据有关调查,1986年以前性服务妇女中已婚和离异者占绝大多数,未婚者所占比例不超过40%。而到2001年,在上述子项目报告写作者所调查300名性服务妇女中,未婚者占63.3%。这反映了性服务妇女已由以已婚、离异的为主逐渐过渡到以未婚者为主。

  5、安徽

  安徽的目标人群为廉价劳动力和婚迁流入妇女。

  (1)廉价劳动力

  在调查的舒城县和天长市,廉价劳动力基本特征为:在天长市,其一,来自云南、广西等地贫困山区的外来劳动力居多;其二,天长市的企业以玩具厂居多,行业特点决定了这些廉价劳动力中女性居多;其三,由于这些玩具厂多设在乡镇,因此外来女性劳动力多以婚姻为途径,进入玩具厂打工。

  在舒城县,其一,由于旅游业发达,因此外来劳动力以从事与旅游业有关行业的居多;其二,女性外来劳动力居多;其三,云南少数民族能歌善舞的外来劳动力居多;其四,有大量的未成年廉价劳动力。

  (2)婚迁流入妇女

  在调查地,婚迁妇女的流入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80—1990年代中期,主要为流入地未婚男子通过人贩子直接购买;一是1990年代后期到现在,主要为双方通过流经地相亲或打工时结识女方后成婚,但其中或多或少均具有欺骗和买卖的成分。

  就子项目组在滁州市、天长市、舒城县三地的调查看,滁州市是云南籍妇女流入较多的地区。根据滁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介绍,流入该市的云南、贵州、四川籍妇女约有1.5万人,她们有以下共同特点:受教育水平不高;兄弟姐妹人数较多;原居住地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婚姻状况没有合法证明,大多数婚迁妇女也没有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舒城县在1980年代末已存在外地妇女被拐卖到当地与人结婚的现象,但现在多是在打工中相遇后或是经人介绍后成婚。当然,此类婚姻中的自我介绍和介绍均或多或少具有欺骗成分,其中大多为男方向女方隐瞒自身不利条件。

  天长市由于经济较发达,婚迁妇女一般为经人介绍而嫁入。不过,其夫家的经济状况尽管较好于流出地,但在流入地属于较低层次,而介绍的过程中亦存在一定的欺骗性。

  五、目标人群的类型分析

  上述对各省目标人群流入的阶段性特征的分析,目的是了解和明晰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下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流入的变化,探寻和把握这一变化的规律和发展趋势。而由于目标人群涉及婚迁流入妇女、性服务妇女、被收养儿童、廉价劳动力等四大类,因此,也有必要对目标人群进行整体分类分析,以了解和明晰不同类型的目标人群有关被拐卖/骗前的生存和发展状况、被拐卖/骗原因/意图、流入地的社区对待和家庭对待、在流入地的生存发展状况及权利保障状况、被拐卖/骗对当事人的人生影响等方面的主要特征,探寻和把握不同类型目标人群的流出规律和目前态势。

  1、婚迁流入妇女

  就总体而言,未成年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的特征为:在流出地的生存条件较差,生活压力较重;多数的流出为不充分知情却具有理性,但对于流入地缺乏了解;在流入地的生活水平处于中等,但平均满意度较低;有一定的家庭事物决策权,也存在权利受损现象;通过某种自我策略化运作,被拐卖/骗婚迁流入者的身份在使她们处于某种不利境地的同时,也成为她们实现自我保护的武器。

  具体地说,首先,就其被拐卖/骗前的生活背景而言,主要表现为:

  (1)流出地均为贫困或较贫困农村或山区,其家庭经济条件大多较差,或与流入地相比有较大差距。此外,家庭结构不全/功能匮乏者也占较大比例。

  (2)除了家务劳动力外,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之一,绝大多数人从小承担繁重的家庭劳动(如,干农活,做生意);除少数人为小学毕业外,绝大多数人均低于小学毕业文化水平,有的甚至根本没上过学,即,她们中的绝大多数人生活压力沉重,被剥夺了享有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而绝大多数人具有以自己的努力改善家庭生活的责任感。

  其次,就其流动意愿与流动原因/目的而言,主要表现为:

  (1)极少数为被暴力(如迷幻药迷倒)拐卖者,少数为完全不知情者(如以做生意为名的拐卖),大多数为不完全知情者。即,她们中的大多数人虽然愿意嫁人,但是在对所嫁之地、所嫁之家、所嫁之人完全不知情或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成婚的,而她们的娘家也会因她们的成婚而或多或少地获得经济的回报:这类不完全知情的婚姻也属于拐骗婚姻/买卖婚姻。

  (2)均从贫困地区流向较富裕地区。赚钱、过上轻松的生活、看一看外面的世界是她们外流的三大原因;通过外流改变自己的生存状况,使自己获得较好的发展,是她们共同的目的。事实上,打工、结婚、做生意已成为近十几年来拐卖/骗者在贫困地区对妇女实施拐卖/骗的三大“诱饵”。

  (3)由此,家庭结构不全/功能匮乏、对家庭的孝心、童农经理和长期的经济贫困造成的生活重压构成贫困地区人口外流的四大推动力。较富裕地区较高的经济收入、较富裕轻松的生活、较平坦的地理环境、较好的个人发展空间及现代化的生活构成贫困地区人口外流的五大基本拉力。而当这一被“推拉”者是妇女时,男人的主流地位及妇女的性别社会化过程决定了更多的是妇女而不是男人外嫁——更多的是妇女而不是男人在这一过程中被拐卖/骗。

  (4)无论是未成年者还是成年者,尽管其流出具有迫切性,但其对流动的实施却均是一种包括了对目的、途径、安全性、可能的结果等在内的理性思考。只是限于生存环境,她们的这一理性均是传统农业社会的理性,而她们面对的却是现代工业社会。由此,现代工业社会生活经验和知识的缺乏成为她们上当受骗的最根本的原因。因此也可以说,她们是传统农业社会理性在现代工业社会理性“适者生存”游戏中的牺牲品。

  第三,就其在流入地的生存与发展状况而言,主要表现为:

  (1)流入家庭并不是如人们一般想象的是流入地的赤贫家庭,当然也不是流入地的富裕家庭:一方面实施收买需有一定的财力,远赴千里之外的云南、贵州、广西、四川去“骗”或“买”妻子,并将其带回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的支持;另一方面,他们之所以到较贫困地区去“领媳妇”,一个关键性的原因在于流入地婚娶所需费用超出了他们的经济能力。这两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实施收买或拐骗“妻子”/“媳妇”的家庭是流入地处于中下经济收入水平的家庭。

  (2)婚迁流入妇女目前在流入地的基本生活状况为:物质生活水平处于中等;在相当程度上已适应了当地的生活;婚姻关系较好,婆媳关系多数较好;具有一定的家庭事务决策权;同为来自云南/广西的家乡人是她们在流入地社区的主要社会交往者;与家乡保持一定的联系,但来自血缘和家乡的支持较弱;对流入后的生活大多表示满意,但满意度不高。

  (3)就对在流入地生活的心理接受度、与环境的适应性、生活满意度、对被拐卖/骗经历的评价而言,愿意成婚者(被拐骗者)和不愿成婚者(被拐卖者)相比较,愿意成婚者的心理接受度更高,更容易适应,满意度更高,评价倾向于肯定;婚前见过面与未见过面者相比较,见过面者心理接受度更高,更容易适应,满意度更高,评价倾向于肯定。这表明,成婚的自由度(包括成婚意愿,以及对入嫁地区、入嫁家庭、配偶的知情选择度)与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对婚后生活的接受程度、适应性和价值评判成正相关关系:成婚自由度越高,对婚后生活的接受程度、适应性和价值评判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4)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在流入家庭都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多数人还要承担家庭承包田或口粮田的劳作,应该说她们的劳动十分繁重。但她们对此或认为与云南相比还是这里轻松;或认为虽然累但有钱挣,强于在云南的累却无钱挣,即她们并未认为这一劳累已成为生活压力,而她们中的多数人对自己的劳动对于家庭的贡献以及贡献度也是较为清晰的。这与有关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在流入地生活的刻板印象有较大的差异。

  (5)有关对于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在流入地生活刻板印象有较大的差异的另一事实是,这些被拐卖/骗妇女对家庭事务拥有某种决策权。尽管在具体的决定权上存在或有或无,或多或少的差异,但就总体而言,每一位婚迁流入妇女均不是“完全无权者”,她们多多少少均拥有一定的家庭事务决策权。

  (6)以急速同居、怀柔/暴力、合法性、生育为四大策略,流入家庭一步步实现了被拐卖/骗婚迁妇女的基本稳定:相比之下,暴力的效果是最差的,其结果大多为被拐卖/骗妇女逃离。与此相对应,处于不利境地的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也发展出了一套各具特色的生存策略,逐渐营造起并继续营造着有利于自己的生存环境。正是在这种具有自我意识的抗争中,在自我权利的定位中,被拐卖/骗婚迁身份不再总是具有压抑和控制的力量,而是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自我保护的盔甲乃至武器。

  第四,就其在流入地的支持网络与社区对待而言,主要表现为:

  (1)血缘、姻缘、地缘是中国人日常生活中的三大传统支持网络。被拐卖/骗婚迁妇女来自流出地的血缘和地缘支持是极其匮乏的;而在流入地,同为流入者的家乡人的地缘性支持和丈夫/夫家的姻缘性支持是她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支持。但是,同为流入者的家乡人的地缘性支持尚未形成机制,表现出零散性、临时性和偶然性的特征。

  (2)流入地以计划生育为指向实施婚姻登记政策的婚姻管理策略,在抓紧了计划生育的同时,放松了婚姻登记的严格性,从而使通过非法/犯罪手段建立的婚姻获得了一定的合法性。而拐卖者的抓而复放和被拐卖/骗者对惩处拐卖/骗者的疑惑和失望,则进一步使人们加深了有关流入地对拐卖/骗妇女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否足够的疑问。

  (3)流入地在土地承包调整期,有关“登记了就分地”的政策在为以非法/犯罪手段建立的婚姻增添第二道“安全阀”的同时,也使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的生存权利得到了保障。而就婚迁流入妇女的选举权和健康权而言,流入地均无政策性的区别性对待。但文化程度较低和当地居民的某种歧视,对被拐卖/骗婚迁流入妇女被选举权的实现产生了不良影响。

  2、性服务妇女

  就总体而言,未成年流出后被拐卖/骗从事性服务或未成年被拐卖/骗从事性服务的妇女的特征为:在流出地的生存条件较差,生活压力较重;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多数为被亲朋好友以“打工”为名拐卖/骗进入性服务;在流入地,受到较多的不公正对待,权利也受到较大侵害。

  本调研访谈的性服务妇女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未成年被拐卖/骗流入直接从事性服务,一是未成年流入从事其它职业或成婚,后被拐卖/骗从事性服务。具体地说,就未成年流入被拐卖/骗直接从事性服务者而言,其主要特征为:

  (1)大多数是被亲戚朋友以“打工”为名拐卖/骗至流入地,被迫或被强迫从事性服务的。

  (2)其中的一些拐骗活动具有某种组织化的倾向,流出地的拐骗者与流入地的接收者之间已形成某种组织/网络化运作。

  (3)流入地对房屋出租、外来人口等的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对商业性性交易的打击存在“关女罚男”的性别不公平对待。

  就未成年流入从事其它职业或成婚,后被拐卖/骗从事性服务者来说,主要特征为:

  首先,就其流入前的背景而言,

  (1)目标人群的流动均为由贫困地区向富裕地区、由内陆山地向沿海平原以及(已婚者)由贫困家庭向富裕家庭的正向梯级流动。可以说,流入地的经济富裕和地势平坦是最大的拉力,原居住地经济贫困和交通不便是最大的推力。

  (2)目标人群受学校教育程度均在初中以下且未接受过职业培训。当处于农业社会的流出地,以农业为主业、在手工作坊就业或未就业时,这并未导致她们生活的困境;但当进入已大部完成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流出地,进入工业化流水线生产时,这就成为不足乃至缺陷,对她们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

  (3)目标人群的家庭都较贫困,并且,有的母亲早亡、父亲再婚;有的父母失和,家中缺乏应有的温馨。即,无论是物质还是情感,流出家庭对目标人群的吸引力都较低。同时,她们均从小就承担繁重的家庭劳动,使之从小就感到生活的沉重压力。然而,从农业社会伦理出发,她们对流出家庭均有强烈的责任感,力图通过自身的努力——打工或嫁人使家庭脱离贫困,直至走上富裕之路。

  由此,出于对生存社区的不满,更是出于对生存家庭和自己生活的不满,目标人群均从小就有逃离家庭和家乡,寻找一种新生活的愿望。而对家庭的责任感,又强化了她们的这一意愿,使这一愿意升成为一种“外出闯一闯”的冲动。

  其次,就其流动和从事性服务的主体性而言,我们可以发现:

  (1)目标人群之所以“听信”任何有关富裕地区的信息(包括招工信息)的逻辑前提是她们在流出前均生活在传统农业社会,而这一社会基本上是一个以诚信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只是,那个带她们出去的人(包括亲友),已生活在以法律为基础的现代工业社会——“陌生人社会”,而法律出现的前提是人与人之间的非诚信。由此,当一味信任他人时,她们的被骗、被卖,甚至被亲友骗/卖就难以避免了。

  对这一“听信”的第二个解释是目标人群所见到的事实:当听到那些被拐卖/骗的亲人、朋友、邻里、村人等等亲口描述较流出地好得多的流入地生活,亲口称赞较流出地好得多的流入地生存环境和发展前途时,对生活在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处于生活重压下的目标人群来说,被拐卖/骗就降低了危害性,成为一条摆脱贫困,开始新生活的“好路子”。

  对这一“听信”的第三个解释是目标人群在流入地的境遇。即使境况并未如拐卖/骗者所说的那么好,但较之流出地如她们所说仍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并且,流入地也给她们的生活打开了一扇窗户,让她们看到了生存和发展方式的多样性。所以,她们并不后悔被拐骗,不愿马上返回家乡,甚至有的会与拐卖/骗者成为朋友,或者说,拐卖/骗者成为其地缘性支持中的重要支点。

  由此,与一般研究结论认为被拐卖/骗流出妇女是“盲动”、“轻信”、“无知”不同,本调研报告认为被拐卖/骗妇女的流动是建立在流出地社会发展和文化背景基础上,以改善自我和家庭生存为导向的一种理性的选择。只是不知晓/不熟悉与其生活于其中的传统农业社会完全不同的现代工业社会的“游戏规则”,她们才上当受骗。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她们的被骗/卖是被现代工业社会的游戏规则所害。

  (2)现代工业社会是一个讲求个体主体价值,以个人为中心的社会;传统农业社会是一个讲求个体群体价值,崇尚群体至上的社会。目标人群的未经准备便一步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使之身处现代工业社会,却仍奉行着农业社会的价值观念——让流出家庭摆脱贫困是其行为的最高目标。而当发现无论是在企业打工还是嫁人都难以实现这一目标时,被人以高收入诱骗进性服务领域从业也就在所难免。她们因不知晓/不熟悉现代工业社会的游戏规则而被拐卖/骗进流入地,她们因坚守农业社会的价值取向自觉承担家庭重任而进入性服务领域,由此可以说,她们是现代工业社会和传统农业社会双重夹击下的牺牲品。

  第三,就其在流入地所受到的对待而言,

  (1)目标人群在流入地受到了包括从业、工资、婚姻、夫家家庭及夫家所在社区等等在内的不平等对待,权利因此受损。

  进一步看,在这一不平等对待之下,目标人群的支持网络是短缺、稀缺乃至缺失的——她们所获得/依靠的支持只是“点”的支持,而不是网络型的支持,她们甚至还未能形成自己的支持网络。而缺乏支持网络/网络型的支持不仅使目标人群难以与不平等对待进行有力的抗争,大多只能以逃离来应对权利被侵害,亦使得目标人群长期处于心理失稳状态,身心健康受损。

  (2)目标人群进入性服务领域是被骗的、被迫的和无奈的,其在性服务领域的从业也是高风险性的。这与近二十几年来中国大陆性服务妇女的基本状况相一致,并且也是性别/阶级地位不平等的产物和性别/阶级间社会资源配置不公平的结果。

  3、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

  就总体而言,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的特征为:收养家庭往往依据家庭是否生育子女、已生育的男/女孩人数、家庭经济实力以及被收养儿童的容貌和健康实施儿童的收养;收养儿童的来源,过去以本地家庭的送养者为主,近十几年来,以收养外地被拐卖/骗者为主;目前被收养儿童与收养家庭的关系、接受学校教育、与社会和同伴的交往、人格心理的发展等都比较正常。

  农村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并在近十几年来进一步蔓延,从调查地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在政策方面,主要是当地农村计划生育管理和户籍管理上存在漏洞。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农村育龄夫妇头胎生育存活男孩的,实行避孕或节育;头胎生育存活女孩的,可在间隔数年后再生育一胎;违反政策超额生育者,处以罚款。因为调查地农村大多数育龄人口均常年外出打工,较难进行超生人口的确认,加上对当地干部来说,“超生”的出现属重大工作失职,所以,当地对计划生育外出现的儿童,大都认作“收养儿童”,处以“罚款”。而当“超生儿童”与“收养儿童”混淆在一起时,通过“被罚款”,“收养儿童”的收养也就获得了合法性。

  第二,在法律方面,主要是公众对《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不了解。这一不了解一方面当然在于一些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公众(包括干部)法律意识的薄弱;但从另一方面看,更与相关法律宣传的薄弱、有效性较低,农村地区有关法律信息的可获得性较低密切相关。

  第三,在经济方面,主要是贫富差距的扩大使得送养、介绍送养/收养甚至拐卖儿童成为某些人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由于近十几年来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一些较贫困者把向有收养孩子愿望和能力的家庭介绍收养对象,从中获取介绍费,乃至以拐卖/骗、偷盗儿童牟利当作一种赚钱的途径。而将孩子送他人养育的家庭,大多为较贫穷的家庭。将孩子送人后,这些家庭既避免了因超生被罚款,也大多可获一笔不菲的送养补偿金。由此,将多生育孩子送人成为一些较贫困家庭减少经济损失和增加家庭收入的一大手段。

  第四,在民俗方面,主要是传统风俗的作用和出于扩大家族势力的需要。在闽南、闽中地区,由于历来民间推崇“多子多福”、“儿女双全”、“生男传宗,养女待服”,收养、互送子女是一种历史久远的民风,直至今天仍相当盛行;而注重以增加家族成员为途径,提升家族在当地社区所拥有的地位,增强家族势力在社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也是某种社会生活的传统。因此,农村家庭多有收养孩子(包括男孩和女孩)的愿望;而近十几年来经济收入的大幅度提高也使得其中的多数家庭有经济能力实现这一愿望,从而收养儿童在一些农村社区成为某种“正常”现象。

  在这一背景下,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的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首先,就收养家庭对收养儿童的选择看,

  (1)收养家庭对收养儿童性别的选择往往依据家庭是否生育子女或已生育的男/女孩人数。一般来说,如未生育或只有女孩,几乎都收养男孩;若有一男一女,则男孩/女孩均有收养;若只有男孩,一般都收养女孩。

  (2)生育一男一女者,往往依据家庭的经济能力确定收养儿童的性别。若家境较好,一般收养男孩;若家境较差,一般收养女孩。因为一个男孩的收养费少则1—1.5万,多则3—4万;一个女孩的收养费大约为0.2—0.5万。

  (3)被收养儿童的容貌和健康是收养家庭决定是否收养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收养儿童体检已成为不少收养家庭确认收养前必经的一道“手续”。当然,相对而言,不能生育或只育有女孩而有收养男孩愿望的家庭,对于被收养男孩的容貌和健康的标准会低一些。

  其次,就被收养儿童的来源看,

  在1990年代以前,主要是本地区村与村之间直至同村的家庭与家庭之间存在送养与收养现象。1990年代以来,被收养儿童的来源逐渐转向以外地为主。这是因为,第一,收养家庭认为来自外地的儿童即使长大成人后也不易与亲生父母接触,逃回的可能性较小;第二,外地介绍来的或贩卖来的儿童不易引起邻里和社区的觉察,尤其不易引起当地计生干部的注意;第三,外地尤其是经济贫困/欠发达的农村和山区存在着卖方市场;第四,收养儿童的家庭大多存在着“只要双方愿意,付了钱的就是正常和合法的”这一观念。

  第三,从收养的渠道、途径和程序来看,

  六位目标访谈对象中,除两例分别为通过“儿童福利院”收养和“打工仔转手”外,其余四例均为“中介人介绍”收养,均存在“金钱交易”现象。即,大多数收养为“非法收养”。

  第四,从目前被收养儿童的各方面发展现状来看,

  被收养儿童与收养家庭的关系、接受学校教育、与社会和同伴的交往、人格心理的发展等都比较正常。就总体而言,在生活条件、健康状况、教育水平等方面,均较好于流出地。

  4、廉价劳动力

  对廉价劳动力的调查主要在流水线操作工和艺员中进行,其特征和生存状况主要表现为:贫困和对家庭的责任是流出的主要动力,经济的急需和技能的缺乏是其成为廉价劳动力的主要原因,带有欺骗性质的劳动力输出网络在其流动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劳动和生活环境不良,公民权利受损,发展机会匮乏;在流入地缺乏应有的社会支持网络。

  具体地说,首先,就流出背景特征而言,

  (1)目标人群均来自贫困山区的贫困家庭,必须承担对家庭及家庭成员(包括兄弟姐妹)的责任,而其中最基本就是经济支持。由此,经济需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成为目标人群流出的最主要的原因。

  (2)由于家庭的贫困和需要早点挣钱养家,她们未能更多地接受学校教育,多数人在初中未毕业时就离开家庭外出打工,还有不少人根本就没上过学。

  (3)也正因为经济的急需和职业知识/技能的缺乏,在流入地,她们大多只能成为廉价劳动力:大多进入乡镇企业,在电子加工业或玩具加工业流水线做操作工,少数能歌善舞者进入休闲娱乐场所,以少数民族歌舞者的身份成为各类风景区中的另一道“风景”。

  (4)带有欺骗性质的劳动力输出网络在她们的流出和流入中有着关键性的作用。目标人群中的艺员的流出多数是经由劳动力中介网络实现的,而这一输出网络一般由培训、输出、接收三个环节组成。在进行工作介绍时,介绍人或中介组织往往夸大工作的优越性,隐瞒其中的缺点和不足,不说明工作者应有的权利。由于这些介绍人/中介组织以工作介绍者的身份出现,有的还打着政府劳动部门的旗号,很容易获得目标人群和她们父母的信任。

  其次,就生存与发展的现状特征而言,

  (1)目标人群的劳动力价格大大低于当地的同行,相比较而言,可以称为廉价劳动力。以艺员为例,其月工资虽然为300—700元,表面上看并不低于当地的最低月工资水平,但首先,与当地同行的月工资1500—3000元相比,她们的月工资收入仅占1/2—1/10;其次,她们日均工作时间为15—16小时,当地同行的日均工作时间为8小时,她们的工作时间大大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是当地同行的两倍;再次,如果按每天工作15小时、每月30天计算,其每小时的工资仅0.7元—1.6元,这一劳动力价格无疑是低廉的。

  (2)工作环境较恶劣,生活条件较差。电子加工业的劳动场所条件很差,不但有环境污染,还存在着安全隐患;对艺员来说,她们很多时间在露天工作,并往往超长时间工作,工作场所没有休息的地方。而无论流水线作业还是演出,经常性的加班加点,也使得目标人群难以得到正常的饮食和休息。

  (3)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目标人群中多数人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她们交纳应交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而那些签了合同者,也只有签或不签的权利,不仅难以对合同的条款提出异议,合同中有关她们应有的社会保障的内容也是缺失的。她们没有节假日,没有休息日,没有加班费,没有医疗保险。有的企业主给她们包吃住,但是一旦生病,企业主便不支付工资,她们只能小病不休息,大病回家。可见,她们包括劳动权益在内的公民权益受到侵害。

  (4)职业发展机会匮乏。由于职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她们只能成为廉价劳动力;由于廉价劳动力从事的是非技能性的、劳动密集型的职业,经常超时劳动,她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工余学习以充实和提高自己,企业主也不可能花费财力、物力和时间对她们进行培训;由于缺乏一定的学习和培训,她们始终只能是廉价劳动。而廉价劳动力的“吃青春饭”(体力型)而非“吃技术饭”(技术型)决定了她们难免更容易被年轻力壮者替代。因此,事业发展对她们来说是一种奢望,她们对于未来的设想如她们所说,只是“多挣一点钱后有一个稳定的归宿,不要再在社会上漂来漂去”。

  (5)心理健康状况不良。由于过早地离开家乡挣钱养家,工作缺乏保障,劳动时间过长,工作的被迫性,发展机会渺茫,社会支持网络缺乏等等,目标人群缺乏生活安全感,许多人处于对生活的担虑之中。

  第三,就在流入地的社会支持特征而言,

  由于每天超时工作,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她们与外界联系很少;而加上长途电话费太贵、写信不方便等原因,她们与家乡的联系也很少。尽管每年过年时能回家一次,但由于回家花费太多,必须赶回来挣钱,她们大多十几天也就赶回来了。与一起来到流入地的家乡的小姐妹们,她们平时联系也不多,只有在调工作或需要找工作时才互相告诉或打听一下。可见,在流入地,她们缺乏社会性支持网络。

  六、近十余年来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运行轨迹及其规律

  综合上述的分析,可将近十余年来中国大陆地区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运行轨迹及其变化规律主要综述如下:

  首先,流出地和流入地的背景特征为,

  (1)流出地一般为贫困/欠发达的内陆地区,尤其是贫困山区;流入地一般较发达的平原地区和沿海地区,尤其原先经济基础较好,改革开放后又先行一步的沿海开放地区。

  (2)流出家庭一般为经济负担较重,尤其是贫困家庭;婚迁流入家庭一般为流入地经济水平中等偏下的家庭,收养流入家庭一般为流入地经济水平居中及以上的家庭。

  (3)大多数被拐卖/骗的妇女/大龄女童原本都已不堪家乡/家庭生活的重负,渴望一种新的生活,都有一种强烈的外流冲动:在留在家乡意味着贫穷、繁重和艰难和外流意味着富裕、轻松和新生活之间,她们都选择了外流,并努力把握一切可以外流的机会。由此,妇女改变命运的传统途径与目的——婚嫁,以及现代途径与目的——打工、做生意成为流出地妇女与大龄女童的三大流出途径与目的。

  其次,从妇女/大龄女童被拐卖/骗流出的变化看。

  (1)从变化的轨迹看,1980年代——1990年代上半期,流出地妇女/大龄女童的流出途径和目的主要是婚嫁。而随着流入地信息的增加、劳动力市场的出现和扩展、流入地婚姻市场和男子择偶方式的变化,流出地经济的发展和妇女婚姻价值观念的变化,至1990年中期开始,打工、做生意逐渐与婚嫁一起,成为流出地妇女/大龄女童的三大流出途径和目的。

  (2)与之相对应,外流妇女/大龄女童的理性定位从主要为嫁人——通过婚姻改变自己的命运,转变为嫁人或工作——通过婚姻或参与工业化劳动改变自己的命运。而也正是由于此,如果说在1980——1990年代上半期,被拐卖/骗的妇女/大龄女童大多是因为打算成婚而被拐卖/骗的话,那么,在1990年代中期开始,因打算外出打工、做生意而被拐卖/骗的妇女/大龄女童人数不断增加。

  第三,从妇女/儿童被拐卖/骗流出现象的产生与蔓延的原因看。

  (1)拐卖/骗妇女/大龄女童婚迁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婚姻市场的存在。其中,流出地是卖方市场,流入地是买方市场。而在来自流出地的推力、流入地的拉力以及流出地、流入地的助力这三股力量合力的作用下,通过流出地和流入地的互动,又进一步形成了某种以拐卖/骗妇女/大龄女童为途径的婚姻买卖市场体系;

  (2)被拐卖/骗妇女/大龄女童对于外流途径的选择是符合她们身居于其中的传统农业社会的理性逻辑的:农业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社会”的基础是诚信而不是法律。被拐卖/骗妇女/大龄女童均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主要人生场景,持有传统农业社会的价值观念,相信诚信是人际交往的底线。正是这一在传统农业社会的理性逻辑中形成的安全期待使她们对包括亲戚、朋友、同乡、同学等在内的熟人抱有较大的信任感。只是不幸的是,这些熟人恰恰是拐卖/骗者。由此可以说,正是传统农业社会的逻辑思维和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众多的流出妇女/儿童由理性行动的“婚迁妇女/儿童”、“打工妇女/儿童”、“经商妇女/儿童”最终成为他人眼中非理性流动的“被拐卖/骗妇女/儿童”。

  (3)与被拐卖/骗的妇女/大龄女童相比较,非法/非正常收养的婴幼儿当是更缺乏自主和自由的流入。而如果说,与农村的脱贫富裕相伴随,拐卖/骗妇女儿童成婚现象的蔓延是不期而来的话,与这一脱贫和富裕相伴随,非法/非正常收养婴幼儿现象的滋长与蔓延也当是在人们意料之外的。而无论是妇女/儿童的被拐卖/骗成婚,还是以非法/非正常收养婴儿传宗养老照顾家庭,其中核心理念都是“父系家长制”。这一核心理念得以实践和实现,则是包括“男高女低”、“男优女劣”、“男强女弱”等等在内的社会性别不平等制度运作的结果。由此这至少表明,在以男子为中心的传统社会性别制度中,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能使妇女儿童摆脱身为妇女儿童的苦难,并不一定会使妇女儿童的权利获得应有的保障。

  第四,从被拐卖/骗妇女在流入地的生存与发展状况看。

  近十余年来,与被拐卖/骗的妇女/儿童由较单一的被拐卖/骗成婚、成为传宗养老照料家庭者向较多样的被拐卖/骗成婚、成为传宗养老照料家庭者、成为廉价劳动力、成为性服务者相伴随,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在流入地的权利受损也从较单一的婚姻权利受损、人身自由权利受损扩展为包括婚姻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生存权利、人身自由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等在内的多层面、综合性的权利受损——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权利受损更为多样化和复杂化。而从另一方面看,在这一逆境中,被拐卖/骗妇女/大龄女童也正在生成着自己的抗争策略,发展着自己的能动作用,加上社会各界和政府的作用,由此,与1990年代上半期以前相比,1990年代下半期以后,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在流入地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

  第五,就流入地政府在遏制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产生与蔓延中的作用看。

  (1)在对儿童收养的管理方面,1990年代以后,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抓紧和人口管理制度的严密,城市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现象大幅度减少。但在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管理制度存在某些漏洞的农村,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的现象反而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2)流出地的推力和流入地的拉力的存在,形成两地对异地婚姻的供求关系。而这种供求关系可以形成合法正规的婚姻市场,也可以形成非法乃至犯罪的婚姻市场,这一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股力量——两地的助力。就流入地而言,当地政府(社区)与民众对拐卖/骗婚姻的某种默认与宽容,以及为保障这种婚姻的稳定而实施/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化措施,对于消除拐卖/骗婚姻,控制拐卖/骗妇女/大龄女童婚迁流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无疑是不利的。

  (3)相比较而言,被拐卖/骗婚迁妇女在流入地处于边缘地位,属于弱势群体,流入地的政府、社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改善这些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已做了不少工作。其中,安徽省天长市和舒城县有关部门为婚迁流入妇女特别颁发的“黄色结婚证明”、“黄色准生证”,就在维护婚迁流入妇女,尤其是未成年婚迁流入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这表明,政府正日益重视解决拐卖/骗妇女儿童问题,不断加强对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合法权利的保护。而事实上,在制止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发生,维护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合法权利中,政府的主导性力量和作用确是必不可少的。

  第六,1990年代以前被拐卖/骗成婚的妇女/大龄女童所生育的子女现已进入青少年期,他/她们中的许多人对母亲的身份感到心理不适,而这反过来也造成了母亲的心理压力。

  项目组在调研中还发现,流入地1990年代以前被拐卖/骗成婚的妇女/大龄女童所生育的子女现已进入青少年期,他/她们中的许多人对母亲的身份——来自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外省人、被拐卖/骗成婚等感到心理不适,不少人甚至处于某种心理压力之中。而子女的这一心理不适和心理压力反过来也对母亲产生了心理压迫。如何较好地解决这些被拐卖/骗成婚者子女的心理问题,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

  七、未来十年内拐卖妇女儿童现象变化的趋势

  以本项目的调查研究为基础,结合相关资料的分析,本报告对中国大陆未来十年内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变化趋势作如下预测:

  第一,反对和预防拐卖/骗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形势将依然十分严峻。

  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差异性的存在,由于东中西部间经济发展差距的存在,由于城乡间贫富差距的扩大,由于户际间资源配置不平等和经济收入差距的扩大,以较发达地区为目的地的外流将仍是贫困/欠发达地区和贫困/欠富裕家庭人口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由于贫困/欠发达地区大多处于传统农业文明中,贫穷/欠富裕家庭大多在传统农业文明占主导地位的农村,而流入地大多为工业文明社会,现代工业文明理性和知识的短缺会使贫困/欠发达地区的流出人口处于传统农业文明理性与现代工业文明理性大规模和深层次冲突的困境中,有的人难免成为牺牲者。由此,反对和预防拐卖/骗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形势将依然十分严峻。

  第二,被拐卖/骗婚迁妇女儿童的重点流入地区将出现较大的转移;在较发达地区,被拐卖/骗妇女儿童的流入将从以成婚为重点转向以剥削劳动力为重点。

  1990年代中后期以前,拐卖/骗婚迁妇女儿童的流入地绝大多数为沿海较发达地区,如浙江、江苏、山东、福建等,买/拐骗妻者绝大多数为当地在此之前因各种原因,尤其是贫困而“娶妻难”者。随着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随着这些地区男性成年未婚者人数不再累积而大规模婚娶的阶段已过,随着家乡人通过外流妇女越来越多地掌握了流入地的相关信息,拐卖/骗婚迁妇女儿童的重点流入地区将出现较大的转移。即,沿海发达地区将由被拐卖/骗婚迁妇女儿童的流入“第一线”退居至“第二线”,而中部那些正在逐步摆脱贫困、“新娘”需求上升且贫困/欠发达地区对其信息较匮乏的地区将成为拐卖/骗婚迁妇女儿童的一线流入地。

  与被拐卖/骗婚迁妇女儿童重点流入地出现地区性转移,中部地区将成为“第一线”相对应,由于在较发达地区存在劳动力“买方市场”,在贫困/欠发达地区存在劳动力“卖方市场”,随着外嫁不再被贫困/欠发达地区妇女儿童认为是改变人生的最主要的途径,脱贫致富途径/方法不断多样化,被拐卖/骗至沿海较发达地区的妇女儿童的流向将从以婚迁为主转变为以廉价劳动力为主,较发达地区有可能成为拐卖/骗妇女儿童成为廉价劳动力的“第一线”:事实上,在本项目多数调研点及其周围,近几年来,流入的妇女儿童已从以婚迁流入为主转为以就业(包括非法就业)流入为主,被拐卖/骗廉价劳动力的人数有所上升。

  第三,就总体而言,拐卖/骗妇女儿童成婚和成为廉价劳动力将成为拐卖/骗妇女儿童的两大主体现象,而流出地也将形成具有地区特征的梯级流出层次。

  与1990年代中后期以前拐卖/骗妇女儿童主要是以成婚为终点,即大多数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是成为“人妻”相比较,在未来几年中,以剥削劳动力为终点而拐卖/骗妇女儿童的比例将不断上升,不仅会与拐卖/骗妇女儿童成婚一起构成中国大陆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两大主体部分,并将继续扩展成主要构件。

  而与流入地形成梯级流入层次相对应,拐卖/骗流出地也将形成具有地区性特征的梯级流出层次:在那些已有多年妇女外嫁历史且已摆脱贫困的地区,妇女儿童的被拐卖/骗外流将进入萎缩期;在那些已有多年妇女外嫁历史但还未摆脱贫困的地区,妇女儿童被拐卖/骗外流的形式将出现外嫁和打工/经商并举的现象;在那些妇女外嫁较少且处于贫困之中的地区,妇女儿童被拐卖/骗外流的形式将以外嫁为主。

  第四,贫困/欠发达地区的妇女儿童因打算外出打工/经商而被拐卖/骗者的人数将不断增长,直至成为被拐卖/骗妇女儿童中的主体,而“工作”和“经商”将成为对妇女儿童实施拐卖/骗的主要诱饵。

  随着工业文明的侵入和渗透,贫困/欠发达地区妇女儿童脱贫致富方法日趋多样化和多元化,外出打工、经商逐渐替代外嫁,正在成为贫困/欠发达地区妇女儿童改变人生的重要途径。由此,如果说,1990年代中后期之前,处于对现代工业社会知识和经验的匮乏之中,贫困/欠发达地区的被拐卖/骗妇女儿童主要是因外嫁意愿而被拐卖/骗的话,那么在未来几年中,由于对于现代工业社会的知识和经验的依然短缺,贫困/欠发达地区被拐卖/骗妇女儿童中出于外出打工和/或经商意愿而被拐卖/骗者的比例将不断上升,不仅会成为中国大陆被拐卖/骗妇女儿童中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并将继续扩展成主体。

  而在这一过程中,拐卖/骗者将更多地以“介绍工作”、“外出做生意”实施拐卖/骗。以“介绍工作”、“外出做生意”实施的拐卖/骗将包括拐卖/骗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廉价劳动力、拐卖/骗为人妻、拐卖/骗为非法/犯罪从业者,如,商业性性服务者、毒品运输者等,而拐卖/骗流入地将包括国内和国外。

  第五,被拐卖/骗者中,未成年者的比例将大幅度上升。

  由于一方面,在贫困/欠发达地区,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原本就要承担农田劳作,有的甚至是家中的重要劳动力,外出打工对她们来说只是意味着由童农向童工身份的转变,其劳动力的实质依然存在,更何况外出打工还往往与“赚大钱”、“开眼界”、“新生活”等等神话相连;另一方面,在较发达地区,在利润的驱使下,未成年人的价廉和易管理会成为一些企业冒险雇佣的最佳劳动力,因此,在未来几年内,中国大陆被拐卖/骗劳动力中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者的比例将会呈上升趋势。

  第六,拐卖/骗行为和现象将更为多样化和复杂化,妇女和未成年人在正常流出后被拐卖/骗的发生率将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

  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购买者/拐骗者终点目标的多样化,流出和流入也将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拐卖/骗可能与流出同时发生,可能发生在正常流出之后,也可能某个地区既是流出地也是流入地。而鉴于贫困/欠发达地区正常外出打工者的人/次数将持续增长,包括妇女和未成年人在内的打工者在打工地点被拐卖/骗,即在正常流出后的被拐卖/骗的发生率在近几年内将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

  八、倡导和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本项目组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进行修改和完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和政策进行修改和完善;有必要根据拐卖/骗人口现象的变化规律、趋势和特点,制定新的预防和打击策略;有必要在政府层面、社会/社区层面、家庭层面、个人层面开展一系列、更具针对性的活动,以更有效地改善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在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生存与发展,更有效地减少和遏制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发生。

  首先,在完善有关法律和政策方面,本项目组建议:修改和完善有关“拐卖/拐骗”的法律定义和刑法条文;修改和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和健全有关保护农民工权利的专门法律规定和政策,并建树和完善有效和常态化的执行机制。

  (1)修改和完善有关“拐卖/拐骗”的法律定义和刑法条文。

  1)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部门的政策中有关“拐卖”的定义有失准确和完整,据此而设定的法律条文由此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足。为此,应对“拐卖人口”的概念重新进行法律定义,并根据新的定义重新设定刑法条文。而本报告建议的有关“拐卖人口”概念的新的法律定义为:“具有出卖的主观意图,以获利为目的,用欺骗的手段获取人口后进行出售”。

  2)从“拐卖人口”一词本身而言,它强调行为实施手段的欺骗性。由此来涵盖人口买卖中出现的绑架、收买、转卖、接送,中转、窝藏、运输等复杂现象,无疑是内涵溢出概念的,也导致了对这一犯罪行为确认上的模糊性。本报告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拐卖人口罪”修改为“买卖人口罪”,其核心为:具有买卖人口的故意,以获利或剥削为目的进行人口交易;而其内涵则包括了实施人口交易时的一切过程、手段和行为:拐骗、绑架、出售、收买、转卖、接送、中转、窝藏、运输等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拐骗人口罪”的被侵害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不仅由于处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中,被拐骗就业和/或成婚的成年人,尤其是妇女人数众多,事实上,到目前为止,中国大陆省际被拐卖/骗流动者中大多是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大龄儿童)和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而且在实施拐骗中,拐骗者虽然不贩卖被拐骗者,即,没有直接的金钱获利,但其拐骗行为侵害了被拐骗者以及家庭、监护者的权利,使他/她们受到了伤害,乃至极大的伤害。为此,应对“拐骗人口罪”进行重新定义,将其侵害的客体扩大到所有人群。本报告建议的有关“拐骗人口”的新的法律定义为:“用欺骗的手段获取他人对自身拥有的人身权,家庭、监护人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并自行处理”。相应地,“拐骗人口罪”的侵害客体也应将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包括在内。

  (2)修改和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和政策。

  为保护儿童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禁用童工的法律规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政策。作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大国际流行理念,“禁用童工”是针对进入工业化和城市化后出现的现代社会的弊病而诞生的。而正是这一理念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诞生的,它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社会中具有普适性时,在其它社会中就不一定适用了。比如,对一个正处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中的社会,或者传统农业社会而言,绝大多数孩子或是“童农”而并非是“童工”;或在未成为“童工”前是“童农”;或不做“童工”就做“童农”。由此,仅仅“禁用童工”而不“禁用童农”就有失法律的完整性和公正性了。而当“童工”并不一定比“童农”更劳累、更压抑,并且收入更多更可靠时,仅仅“禁用童工”而不“禁用童农”就更是有失偏颇了,这一法律的实施也难免是低效的。

  对国际法的执行应以本土社会为基础。从全面和完整地保护儿童权利出发,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有许多地区还处于传统农业社会,许多地区正处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中,本报告认为有必要修改和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和政策。而这一修改和完善的基本原则有二:一是形式的公正。即,相同的类型获得和给予相同的对待,不同的类型获得和给予不同的对待——如果使用童工是非法的,那么使用童农也是非法的;如果使用童农是合法的,那么使用童工也是合法的;二是内容的公正。即相同的需求获得和给予相同的对待,不同的需求获得和给予不同的对待——无论是童工还是童农,只要能满足儿童生存与发展的需求,至少是利大于弊,就不该“禁用”;反之,只要损害了儿童的生存与发展,至少是弊大于利,就该“禁用”。国家与政府应该在对“童工”和“童农”两者对儿童生存与发展的利弊进行考察和研究的基础上,出台更有针对性和效用性的法律和政策,而更重要和根本性的则是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生存与发展,进而使儿童不成为任何劳动力。

  (3)建立和健全有关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专门法律规定和政策,建树更有效和常态化的执行机制,而其中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权益应是重要内容和关注点。

  农民工,尤其是来自贫困/欠发达地区农民工权益的受侵害正成为今天的一大社会问题,建立和常态化执行有关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专门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已势在必行。而在建立和执行这一法律规定和政策时,鉴于农民工中为数众多的未成年者和妇女所处的更弱势的地位,设定有关专门保护这两大群体特别条文,注重对他/她们合法权益的保护应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在增强对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进行打击和预防的力度和效度方面,本项目组建议:根据新变化和新特点,制定新的预防和打击策略。

  如前所预测,在未来几年内,中国大陆预防和打击买卖/拐骗妇女儿童的形势仍然严峻,并且,买卖/拐骗的分布、流向、人口特征、手段等将出现重大的变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和研究这一现象新变化和新趋势的基础上,根据这一现象的新特点,制定预防和打击的新策略,确定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以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地开展预防和打击买卖/拐骗妇女儿童的工作。

  第三,在加强流出地和流入地相关的社会管理方面,本项目组建议:加强人口流动的政策性指导;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提升执法力度和严格性。

  (1)加强人口流动的政策性指导。

  拐卖/拐骗婚姻和拐卖/拐骗就业的产生与流出地政府对于人口流动的政策性指导不足有较大的关系;而当事人在拐卖/拐骗婚姻中的受伤害程度也与其在这一婚姻和就业中的选择自由度相关。为减少妇女儿童在流动(包括婚姻流动、职业流动和抚养流动)中的风险性,建议流出地政府加强对人口流动的政策性指导,建立和完善信息传播和就业培训的政府主渠道,以帮助妇女/大龄儿童和儿童抚养者/监护人建树现代工业社会理性,提高他/她们对婚姻流动和职业流动的知情度和自由选择度,进而从进一步提高人口流动的有序化和正常化入手,在流出地首先更有效地减少直至阻断拐卖/骗婚姻和拐卖/骗就业的产生。

  (2)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提升执法力度和严格性。

  被拐卖/骗妇女儿童之所以能较顺利地进入流入地成婚、就业(包括非法就业)、被抚养,与流入地有关部门对《刑法》、《收养法》、《婚姻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定的宣传缺乏针对性、有效性不强、执法不严和力度不足有较大的关系。为提高妇女在异地流动(包括婚姻流动和就业/职业流动)的安全性,保护儿童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建议流入地政府进一步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法律及规定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宣传内容的可获得性和知晓度/理解度;提升执行相关法律和规定的严格性和力度,更有效地打击收买/拐骗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在流出地和流入地增强和扩大合作方面,本项目组建议:流出地与流入地应加强交流和合作,联手打击买卖/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建立正规和正常的流动渠道;健全和完善被贩卖/拐骗妇女儿童的支持——救助网络。

  (1)流出地与流入地加强交流和合作,联手预防和打击拐卖/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骗妇女儿童行为的实施至少涉及流出地和流入地双方,有时还会有流经地。因此,在预防和打击拐卖/骗妇女儿童方面,需要流出地和流入地双方的合作。建议流出地与流入地(如有必要,还应加上流经地)加强交流与合作,联手开展预防和打击拐卖/骗妇女儿童的行动。而这一交流与合作应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社区、家庭、个人等从宏观到微观的各层面;理论研究、行动研究、政策制定和行动实施等各领域;公安、司法、民政、医疗、劳动、教育、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本地区内、地区间、省际间和国际间等等多方位、多层次和跨领域,跨部门和跨地域的交流与合作,进而形成预防和打击拐卖/骗妇女儿童行动的联合体。

  (2)建立正规渠道,强化流动的有序和正常。

  在多方位、多层次、跨领域、跨部门和跨地域的交流与合作中,在贫困/欠发达地区和较发达地区之间构建和强化正规/正常的人口流动,尤其是职业流动和婚姻流动的渠道,使贫困/欠发达地区向较发达地区的职业流动和婚姻流动进一步规范化、有序化是必不可少的。而从拐卖/骗妇女儿童的现实和未来几年的趋势以及贫困/欠发达地区人口流动的需求看,建立正规的流动渠道,强化流动的正常性是应该先行的,并且具有较大的可行性。

  在强化流动的有序性中,在流出地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流出前的教育和培训应成为重中之重的内容。有关流入地生存与发展相关信息、知识、所需技能的匮乏和心理调适能力的短缺是造成来自贫困/欠发达地区的流入者在流入地出现生存—发展困境的两大重要原因。建议流出地和流入地联手合作,根据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实际情况以及流出者和流入地的需求,在流出地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流出前的教育和培训,以使流出人口能较全面和深入地进行前期准备,从而能在流入地获得更好的生存与发展。

  (3)健全和完善被拐卖/骗妇女儿童的支持——救助网络。

  为减轻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所受的伤害,减少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在被拐卖/骗中的权益受损,必须尽快改变目前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支持——救助网络短缺的现象。建议有关组织和社区从血缘、地缘、姻缘、业缘等妇女儿童日常生活中最基本、最直接和最相关的人际关系入手,健全和完善被拐卖/骗妇女儿童的支持——救助网络,进而及时解救被拐卖/骗的妇女儿童,降低被拐卖/骗妇女儿童的受侵害程度,改善被拐卖/骗妇女儿童的生活环境,为被拐卖/骗妇女儿童的健康生存与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对此,流入地和流出地各类组织和社区的工作都是不可或缺的,而相互间的交流和合作更是十分重要。

  此外,1980年代初“第一波”被拐卖/骗成婚妇女的子女现已进入青少年。母亲的特殊身份使得他/她们中的许多人有着一定程度的心理压力乃至心理问题,而这一压力反过来也对其身为被拐卖/骗者的母亲造成了某种精神负担。由此,将建立对被拐卖/骗者子女的支持网络作为健全和完善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支持——救助网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被拐卖/骗者子女的健康成长,也能为被拐卖/骗者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一个有利条件。

  第五,在改进有关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方面,本项目组建议:加强农村社区流动人口的管理;妥善解决收养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收养行为从无序向有序转化;调整打击商业性性交易的行动重点;对性服务妇女实施社会——心理——医学救助新模式。

  (1)加强农村社区人口,特别是流动人口的管理。

  对社区人口,尤其是农村流动人口管理上的松懈,是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现象得以存在和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议流入地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其中,对已婚男女,尤其是外出者生育情况要进行定期登记和检查;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对“超生”严格把关;做好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人口登记工作等,则是不可或缺的内容。

  (2)妥善解决收养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收养行为从无序向有序转化。

  针对目前儿童收养领域存在着正常收养、非正常收养、非法收养、超生作收养等等复杂的现象,建议流入地政府联合社区民众自治组织首先应对本社区收养儿童的来源、收养者条件、收养途径、是否办理合法手续等进行梳理,进而对符合条件领养者补办领养手续,使其领养行为合法化;对亲生者确认身份,使之身份正常化;对非法收养者,根据被收养儿童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对非法收养渠道进行排查和监控。从而以此为基础,促进收养行为从无序向有序转化。

  (3)在执行有关打击商业性性交易的法律规定时,将“禁嫖”调整为行动的重点,对性服务妇女实施社会——心理——医学救助新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禁止商业性性交易的国家。而从法律实施的结果看,其禁止的重点之一为“禁娼”而非“禁嫖”。事实上,性服务妇女的从业往往是被骗的、被逼的、被迫的、无奈的,而其中许多未成年者更有遭受“鸡头”强奸或诱奸的经历,处于被控制和被强迫之中。由此,建议在打击商业性性交易时,在继续加强重点打击拐卖、拐骗、强迫、引诱妇女,尤其是未成年少女从事性服务者的基础上,应将“禁嫖”替代“禁娼”,使之成为行动的另一重点。

  进一步看,流动妇女,尤其是未成年者之所以会进入性服务领域,合法职业技能的缺乏和社会支持网络的短缺是两大重要原因;而在性服务过程中,她们的身心健康也受到较大伤害。目前,有关部门和对性服务妇女的帮教手段大多是较单一的,往往集中在法律教育、劳动教养、文化知识教育等方面,有效性不尽如人意。根据长期的研究,浙江省社科院妇女&家庭研究中心综合性和整体性地设计了社会——心理——医学救助性服务妇女的新模式,并在浙江省女子劳动教养学校长达六年的实验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此,建议对这一新模式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继而在全国推广。

  第六,要为那些既不愿回家乡,又不愿继续留在流入地的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创造重建生活的有利条件。

  从流入地的角度看,除了已成为流入地/流入家庭的成员者和已被解救回流出地者外,被拐卖/骗妇女儿童中还有一些人则既不愿回家乡,也不愿继续留在流入地。对于这些人,流入地政府和社区应帮助他/她们通过正常渠道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并为他/她们的生活重建创造条件,如进行劳动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或创造就业机会,给予相关的道义支持和心理帮助等等。

  第七,从改善妇女生存环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角度,本项目组建议:建立妇女发展银行,加大对贫困妇女创业的资金支持。

  缺乏创业资金是贫困妇女“创业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这不仅使许多贫困妇女不得不以外嫁或外出打工为主要乃至唯一的脱贫手段,从而导致其中的一些人被拐卖/骗;也已并将继续造成一些解教/释放的违法犯罪妇女出于生存需求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之路。近几年来,为使贫困妇女脱贫致富,政府实行了小额贷款等一系列政策,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这一基础之上,建议政府建立妇女发展银行,提供专项的妇女创业资金,加大对贫困妇女创业的资金支持,从而促进贫困妇女的通过自我创业改善生存和发展。

  (本报告在各省子项目组(注:各省子项目组组成成员如下:安徽(王开玉,方金友、周艳,夏波,王莉)、福建(李建辉,段凌平,曾天德,张晓松,薛贵滨,黄荣生,陈志宏)、江苏(陈颐,李宁宁,张超),山东(王金玲,高雪玉,李鑫生)、浙江(王金玲,周丽苹,徐天琪,高雪玉,胡涤菲,朱旭红))分报告基础上形成,各省相关分报告的执笔人如下:安徽婚迁妇女——王开玉、夏波;安徽廉价劳动力——王开玉、周艳;福建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李建辉;福建性服务妇女——张晓松;江苏婚迁妇女——李宁宁,张超;山东婚迁妇女——王金玲;浙江婚迁妇女——周丽苹;浙江性服务妇女——王金玲。)

  *各省子项目组组成成员如下:安徽(王开玉,方金友、周艳,夏波,王莉)、福建(李建辉,段凌平,曾天德,张晓松,薛贵滨,黄荣生,陈志宏)、江苏(陈颐,李宁宁,张超),山东(王金玲,高雪玉,李鑫生)、浙江(王金玲,周丽苹,徐天琪,高雪玉,胡涤菲,朱旭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预防和制止拐卖妇女儿童: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文件摘编》,内部版,2003年。

  [3]英国救助儿童会、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编译,《如何帮助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内部版,2002年。

  [4]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等主办,流出地五省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论文(中国昆明2004年7月)。

  [5]英国救助儿童会与云南红河县妇联合作编印,《预防犯罪宣传材料——法律进我心》,内部版,2002年。

  [6]胡幼慧主编,《质性研究——理论、方法及本土女性研究实例》,台湾巨流出版社,1996年。

  [7]王金玲,“社会——心理——医学新模式救助性服务妇女项目第一期总结报告”,交美国福特基金会,内部版,2000年,2003年。

  [8]Marjan Wijers and Lin Lap-chew ,Trafficking in Women Forced Labour and Slavery-likePratices in Marriage,Domestic Labour and Prostitution,Foundation Aganinst TraffickingWomen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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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ease quote the original source if you are going to use this paper 文章来源:原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http://www.usc.cuhk.edu.hk/PaperCollection/Details.aspx?id=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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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斯布拉克 发表于 2011-1-8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1)加强农村社区人口,特别是流动人口的管理。

(2)妥善解决收养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收养行为从无序向有序转化。

3)在执行有关打击商业性性交易的法律规定时,将“禁嫖”调整为行动的重点,对性服务妇女实施社会——心理——医学救助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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