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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出卖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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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hui 发表于 2010-4-23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牟利出卖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前不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意见明确,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意见特别提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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