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战友:今年我荣幸当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三月五日去北京参加全国人大会,我个人的想法是在会上提个与打拐相关的建议,现在请战友们帮忙搜集相关的案例。 在现实工作中,由于拐卖案件多发生在二三十年前,等我们找到被拐孩子时,即使知道谁是人贩子,由于过了诉讼时效,无法追究人贩子的法律责任,甚至有些孩子还没找到亲人,被拐孩子知道是哪个人贩子拐的他,由于过了法律时效,也无法追究人贩子的拐卖责任,但拐卖儿童犯罪大多都是孩子成年后找家才能让当年的拐卖案件水落石出,所以,诉讼时效却成了人贩子一道护身符,所以,我们想给国家立法机关建议,鉴于拐卖案件的特殊性,对于人贩子的追究应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现在需要各位战友给我搜集下列案例: 1、 已经回家的孩子,明确知道人贩子,人贩子得到追究的案例。 2、 已经回家的孩子,明确知道人贩子,但由于过了诉讼时效无法追究的案例。 3、 现在没有找到家的孩子,明确知道人贩子,但由于过了诉讼时效无法追究的案例。 谢谢各位战友的配合,请大家这几天把相关的案案例整理好在这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