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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拐婴幼儿可判死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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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舟廿号 发表于 2016-12-23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该司法解释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骗拐婴幼儿最高可判死。作为一个宝贝回家志愿者,发自肺腑地为这个司法解释叫好!
  拐走婴幼儿属“偷盗婴幼儿”,试看今后谁还敢冒死拐卖婴幼儿?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这份司法解释将其界定为“偷盗婴幼儿”,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期盼拐卖婴幼儿得到遏制,期待偷盗婴幼儿尽快出现首个判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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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神舟廿号 发表于 2016-12-23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唤始出来
 楼主| 神舟廿号 发表于 2016-12-23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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