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对买孩子的夫妻被起诉》后续〉〉 孩子不是物品,怎能买卖 本报讯(记者赵云通讯员李洁)9月20日,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拐卖、收买儿童的案子作出判决。 去年11月21日中午,贵州男子余某、陈某一起来到泽国镇和城北街道的交界处,拐走了一名6岁大的男孩。之后,两人把男孩子交给了泽国中年夫妻梁某和瞿某。双方约定,由夫妻俩给余某、陈某4.5万元。第二天凌晨1时,警方在新河抓获了梁某和瞿某,并当场解救了小男孩。8个多小时后,余某和陈某也在新河被警方抓获。6月8日,4人被提起公诉,梁某和瞿某也成了我市首对因买孩子被起诉的夫妻(本报6月9日2版曾报道)。 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4人均自愿认罪。梁某和瞿某辩称,当时余某和陈某将孩子带过来,他们觉得孩子来路不明,加上年龄有点大,有些犹豫。当晚,孩子又哭又闹,哄了好久才睡着。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和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而梁某和瞿某的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鉴于梁某和瞿某对被拐卖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无阻碍对其进行解决,决定对他们从轻处罚。 最后,余某和陈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链接〉〉 以前,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只要没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解救的,免于追究责任。去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http://news.gmw.cn/newspaper/2016-09/22/content_116383913.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