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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孤儿全部移交烟台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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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很简单 发表于 2010-1-29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气质の羊羊 于 2010-1-29 08:53 编辑

全市孤儿共有一个家 今年起全部移交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

水母网1月29讯(YMG记者 刘晓阳 通讯员 任宗镜)记者昨日从市民政部门获悉,自2010年1月起,分散供养在各县市区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统一移交烟台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按照城乡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进行保障,同时停止农村孤儿享受的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和城市孤儿享受的城市低保待遇。

据不完全统计,烟台市现有孤儿约700余人。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自收养之日起停止政府保障;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自找到父母或其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起,停止政府保障;具备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孤儿成年后,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停止政府保障;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孤儿成年后,按照“三无”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就业后,由孤儿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一次性发给6个月基本生活费,停止政府保障。

市儿童福利院是负责全市范围孤儿、社会弃婴弃儿、艾滋病致孤儿童、无法查明身份流浪儿童和无人抚养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收养、教育、医疗、康复工作的专门机构。对父母双亡的孤儿,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送市儿童福利院养育,其户籍关系不变,孤儿成年后回户籍所在地安排。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除在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安置外,还可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家庭寄养;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在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救助和教育时间,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可由市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由市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http://news.shm.com.cn/2010-01/29/content_28245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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