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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未如愿 触犯刑法终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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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卡o圭 发表于 2010-1-26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凌云讯  日前,凌云县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因产妇所生男婴不是亲生,“借腹生子”未能如愿,进而把婴儿出卖获利的拐卖儿童案。被告人万秀辉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万秀辉系凌云县某乡镇农民,家中已生育有3个女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但由于受重男轻女思想作祟,其千方百计想生一男孩以“传宗接代”,可又苦于其妻因身体原因不能再生育,于是就动了“借腹生子”歪念头。2008年10月间,被告人万秀辉和一姓万的妇女达成口头协议:“由该妇女帮其生一男孩,事成后其支付10000元”。万氏于2009年5月9日在凌云县人民医院产下一男婴。男婴出生后不久,被告人怀疑不是亲生遂到南宁某物证鉴定中心作亲子鉴定,结果证实,被告人与该男婴没有血缘关系。此后被告人及万氏均不愿意抚养该男婴,并商定将该男婴送他人抚养,被告人万秀辉包联系收养人。在此情况下,被告人万秀辉萌生了出卖男婴获利的念头,瞒着万氏将男婴卖给广西玉林市一姓袁的妇女,获赃款270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秀辉以出卖获利为目的,贩卖婴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林燕萍
http://epaper.bsyjrb.com/yjrb/html/2010-01/26/content_409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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