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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子女权益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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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很简单 发表于 2010-1-22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飘忽不定 于 2010-1-25 09:28 编辑

昨天,在上海市“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暨第二届12355上海青少年权益保护论坛上,记者获悉,今年两会期间,专家将对目前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提出修订和完善的建议。
  为特殊孩子安排政府监护人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系2005年3月施行,距今已近5年,专家认为,对条例进行补充和修改相当有必要。总体说来,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国家机关保护等多个方面,完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应该补充规定由政府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情况,因为社会上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数量不在少数,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无疑是政府的责任。 ”专家们建议对条例当中的“家庭保护”部分进行补充,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规定政府为其监护人,对这些需要特殊保护的孩子进行监护,这对他们的健康成长是必要的。
  未成年人智力成果不受侵犯
  在“学校保护”方面,专家们共提出了三项建议。
  首先,鉴于部分学校中存在着一些有损学校形象的行为,如学校、教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的学生和强行要求学生捐款捐物等,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利益,专家建议条例对以上行为也进行规制。
  其次,由于来沪务工经商人员在上海市人口中占了很大比重,他们的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日益突出,所以应该保护来沪务工经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最后,有特殊天赋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应特别保护他们的利益,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保护他们的智力成果或者其他成果不受侵犯。所以,建议条例明确相关规定,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予以必要的保护。
  流浪儿童等权益受关注
  在“社会保护”方面,专家们也提出了两项建议。一是随着社会发展,不少未成年学生都乘坐包租的车辆上下学,为了保障广大学生的人身安全,使用车辆从事接送未成年学生业务的单位或者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核定的车辆限乘人数安排运送未成年学生,保证使用车辆的安全性能。所以,对上述工作人员的义务应作出规定,以保证广大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另外,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弱势群体需要保护,这些对象包括残疾未成年人;弃儿、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和保护措施。专家认为,应对“生活无着”和“受虐待”的标准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建立对此类未成年人的监测预警和紧急救助机制,未保、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而对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救助费用,可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公安机关为校园治安负责
  最后,专家们在 “国家机关保护”方面提出了两项建议,一是为了使政府基层部门的工作更具操作性,应对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能作出详尽的规定,提高工作效率;二是良好的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必要条件,公安机关对校园周边的治安环境负有主要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边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http://news.sina.com.cn/s/2010-01-20/131016963694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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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忽不定 发表于 2010-1-23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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