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记者从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儿童罪,依法对在莱芜拐卖两名儿童的外地犯罪嫌疑人陈某、向某、罗某、字某从快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字某还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从快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现经公安机关查明:2009年10月,犯罪嫌疑人陈某(男,重庆市开县人)、字某(男,云南省永德县人)与罗某(男,四川省资中县人)预谋拐卖儿童,由罗某提供被拐卖儿童的信息,陈某与字某负责实施。2009年10月25日,罗某电话通知陈某说在牛泉镇居住的一位工厂职工有一女儿。当晚,陈某与字某准备实施犯罪时被向某(男,重庆市彭水县人)发现,陈某、罗某随即决定约向某共同作案,由向某提供这名职工的上班时间及居住情况,趁其上班时再来作案。2009年10月30日上午,罗某电话告知陈某说这名职工晚上上班,其妻子和女儿在家。当晚21时30分左右,陈某和字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窜至这名职工的住处,二人用刀具威胁该职工的妻子时,遭到反抗,该职工的妻子手被划伤。陈某、字某用绳子将该职工妻子绑住后,将女孩抱走。11月1日,罗某通过羊里镇东温石村的李某以20000元的价格将女孩卖给了羊里镇一村民。罗某给了李某400元好处费,向某分得3700元,陈某和字某共分得5500元,罗某得10400元。此外,2006年4月,犯罪嫌疑人陈某、罗某还将口镇的一名男孩抢走。2006年5月6日,罗某同样通过李某将抢来的男孩卖出,得款18000元。罗某给了李某2000元好处费,陈某分得5500元,罗某得10500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