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干警在做防拐宣传
《补充议定书》主要内容
《补充议定书》由序言和20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
——规定了《补充议定书》的宗旨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并保护和帮助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
——对“人口贩运”“儿童”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人口贩运活动规定为刑事犯罪。
——规定了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和保护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允许被害人在接收国临时或者永久居留,遣返被害人时应当考虑其人身安全。
——规定了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并保护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免于再度受害。
——规定了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边界管制和旅行、身份证件的签发管理;规定了《补充议定书》的生效、修正和退出程序。
“我国加入人口贩运补充议定书意义重大。”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12月28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6日经表决,决定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补充议定书》)。
加入补充议定书便于打击跨国拐卖犯罪
为了共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第55届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11月15日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政府于2000年12月12日正式签署了《公约》,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批准了《公约》
“拐卖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但有其特别的地方,因此联合国单独制定了补充议定书,规范关于拐卖犯罪方面的基本问题。”陈士渠介绍,《补充议定书》是对《公约》的补充,是联合国在打击人口贩运领域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书,其宗旨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特别是贩运妇女儿童,并保护和帮助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补充议定书》与《公约》同日通过,并于2003年12月25日生效。截至2009年10月22日,已经有132个国家和欧洲共同体批准或者加入了《补充议定书》。
“随着人财物流动的加快、国际交往的扩大,跨国拐卖犯罪呈上升趋势。”陈士渠说,目前,我国打击人口贩运工作面临严峻形势,跨国人口贩运犯罪不断增多,呈现出职业化、有组织化的趋势。尤其是,近年来,中国妇女被拐卖犯罪团伙拐卖到国外强迫从事色情服务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跨国拐卖犯罪的调查、取证需要相关国家警方之间的合作,如果两国对拐卖犯罪的定罪标准不一样,就谈不上开展警务合作。”陈士渠说,加入《补充议定书》有利于维护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体现了我国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态度。在这个议定书的基础上,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打击跨国拐卖犯罪方面的合作将更加方便。多年来,我国一直在积极筹备加入该议定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多次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研究相关事宜。
“人口贩运”与“拐卖妇女儿童”之间确有差别
《补充议定书》规定,“人口贩运”主要是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者使用其他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者接收人员的行为。
“我国的‘拐卖’是指拐卖妇女儿童,国际上‘人口贩运’是指劳动剥削和性剥削。”陈士渠说,国际上把强迫劳动包括在“人口贩运”之内,而我国并未把劳动剥削归入拐卖的范畴,处罚力度也比拐卖妇女儿童罪轻。
国务院在有关提请审议加入《补充议定书》的议案中表示,我国刑法未对“人口贩运”专门做出定义,但是《补充议定书》有关“人口贩运”的各种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基本上可以找到相应的规定,例如: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对应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强迫劳动的行为对应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或者危险环境下劳动的行为对应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的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对应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其他行为可以对应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相关规定。
议案说,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基本上可以满足对《补充议定书》规定的“人口贩运”行为进行刑事定罪的需要。对于《补充议定书》与我国国内法还不完全衔接的内容,可以在加入后通过对国内法进行解释或者在确有必要时考虑调整来落实。
“《补充议定书》中关于‘人口贩运’的定义是全世界通用的定义,各国都有不同的国情,公约并未要求每个国家的定义都要和它一致。”陈士渠说,关键是各国法律中要把公约界定的人口贩运行为涵盖进去,加大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
《补充议定书》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陈士渠说,关于“儿童”概念的界定,我国的现行法律之间有冲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保护法则界定为18岁。这个问题今后可能需要调整。
我国反拐行动计划已体现“保护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
《补充议定书》规定了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帮助和保护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允许被害人在接收国临时或者永久居留,遣返被害人时应当考虑其人身安全;规定了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并保护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免于再度受害。
《补充议定书》第六条“对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的帮助和保护”中提到,“各缔约国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均应考虑到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特殊需要,特别是儿童的特殊需要,其中包括适当的住房、教育和照料。”
“我国于2007年制定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初步建立起政府领导、公安机关牵头、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反拐工作机制和模式。”陈士渠说,其中,有专门的章节规定了“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这也是强调对被害人的保护,包括六方面的行动措施。
陈士渠介绍,这六方面的行动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对被解救的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按照我国的一贯原则,国际公约优于国内法,必须遵守。《补充议定书》的贯彻落实还需要今后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我国现行法律中不一致的地方作出调整,当然这需要一定的时间。”陈士渠在结束采访时强调,加入《补充议定书》有利于国内打拐工作进一步深化,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拐卖犯罪方面作用更为明显。这将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利,严厉打击拐卖犯罪,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早日消除拐卖犯罪。(本报记者 王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