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9时许,“11·3”特大拐卖儿童案专案组向媒体通报了案情。至此,“11·3”特大拐卖儿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大部分被抓获,等待犯罪分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在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重男轻女的观念仍然十分严重,没有男孩的家庭被认为绝门绝户,受人耻笑。于是,他们就希望买一个男孩传宗接代,延续香火。而在“11·3”拐卖儿童案中,一些父母在生下二胎后发现是女孩不愿抚养,便将襁褓中的婴儿卖给了人贩子。这“买”和“卖”都是重男轻女的思想在作祟。另外,多子多福的观念还在一部分人的脑子里根深蒂固,这些,都为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因此,转变这些错误的观念,消灭“市场”,应是遏制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另外,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对于“买主”的惩罚几乎还是一个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收买者的处罚便成为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盲区”,犯罪成本的“低廉”,间接导致少数人敢于购买被拐儿童,从而形成买卖儿童非法市场。针对这一情况,制定出台一部相关法律已是当务之急。
http://news.163.com/09/1219/07/5QSNIFM5000120G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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