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徽安全获救后扑进了母亲怀里,家长喜极而泣。
绑架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均为吴林芳摄
前晚11时许,5辆警车驶入常德市武陵区公安分局大门,车门打开,嫌犯朱凌云、朱威被民警从警车上押下,年仅11岁的人质小徽(化名)满含泪水投进父母怀抱。至此,发生在常德市城区的特大绑架小学生、勒索50万元赎金案,经过警方20小时连续奋战,终于成功告破。
女孩放学途中神秘失踪
11岁的小徽在常德市武陵区育英小学读六年级,她的父亲徐某是武陵镇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12月15日下午5时30分,小徽放学回家,乘坐6路公交车在龙阳路口下车。正当小徽准备往家里走时,一名青年男子拦住她,在该男子的花言巧语哄骗下,小徽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奇瑞小车,并打电话回家称“我已上车”。
当晚6时45分,小徽的母亲发现女儿还没回家,立即拨打了女儿的手机,没想到电话那头一名男子说:“你女儿出了车祸,正在医院抢救。”说完便挂断了电话。接到电话后,小徽的家人万分焦急,寻遍了常德市城区各大小医院,都没有发现小徽的踪影。小徽父亲当即判断,女儿可能已遭人绑架,他立即向武陵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长彭礼仁报了案。
绑匪电话勒索赎金50万元
接到报案后,常德市公安局迅速行动,成立专案组,副局长王汉桃连夜赶回常德,常德市公安局局长汤向荣坐镇武陵区公安分局指挥破案。为确保人质安全,武陵区公安分局政委金义平当夜就率侦查员开展遍查遍访。
12月15日晚11时45分,一名陌生男子用小徽的手机给她的母亲打来电话,开口便问道:“你报案了吗?”小徽的母亲按照身旁民警的授意回答:“我没报案。”“那好,明天联系。”陌生男子说完后“啪”地一声挂断了电话。
12月16日早上7时许,小徽的母亲又接到前一天晚上那名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称“你女儿在我手上,准备50万元现金赎人,不许报案。”说完后再次挂断电话。
一辆黑色小车成破案关键
经专案组分析,这显然是一起有预谋的绑架人质案。专案民警立即围绕受害人家人的社会关系、经济往来,学校老师、同学和小徽放学后所乘的6路公交汽车,以及城区治安监控系统、高速公路收费站监控录像展开进一步工作,发现一辆牌照为湘JC25XX的黑色奇瑞小汽车有重大作案嫌疑。专案组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监控系统发现,该车在绑架现场绕行后,沿长常高速公路绕行一圈,又于当晚折回到常吉高速公路,最后到了吉首市。获此线索后,常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重案大队长胡志华立即率民警驱车赶往吉首,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展开工作。
12月16日上午8时许,绑匪再次打来电话,小徽母亲要求听女儿的声音,但电话那头的陌生男子却一下挂断电话,此举不由让民警和小徽的家人的心悬在半空中。就在民警和小徽家人焦急万分之时,1小时后,该男子又打来电话,不等其家人开口,电话中传来小徽凄惨的声音:“妈妈,快救我!”小徽的声音令民警十分鼓舞:人质安然无恙!
宾馆中救出被绑小女孩
为了防止绑匪狗急跳墙、铤而走险撕票,王汉桃决定,启动各种侦查手段,在常德武陵、鼎城两区加大工作力度的同时,增派市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邹冰剑、武陵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薛云赶往吉首,会同先期赶到的民警以车找人,保证安全解救人质。
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专案组掌握了湘JC25XX奇瑞小汽车是3天前,武陵区居民朱凌云、朱威两人用假身份证和驾驶证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的,并获取了嫌犯朱凌云的图像资料,这为安全解救人质、擒获嫌犯奠定了坚实基础。
12月16日晚7时40分,嫌犯朱凌云在吉首市五里牌大拇指宾馆附近,被早已架网守候在那里的民警连人带车抓获。根据其交代,民警乘胜追击,在大拇指宾馆312房将另一看守人质的嫌犯朱威擒获,并成功解救出被捆绑四肢、蒙住双眼、用毛巾堵住嘴的人质小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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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教孩子防绑架
绑架,特别是绑架孩子,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有关刑侦专家提醒,为了遏制此类恶性犯罪的发生,除了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外,家长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教育孩子:
一、常提醒儿童防备陌生人。要告诉孩子不要听信陌生人的话,不要请陌生人带路,或搭乘其车,更不可食用陌生人给的饮料、糖果和其他小食品,孩子一人在家不要为陌生人开门。
二、父母应把家庭住址、自己工作单位的全称及电话号码告诉子女,并要求其记住。要告诉孩子如迷了路或被拐骗、被绑架,应找警察或拨打“110”电话,教其学会一些“紧急避险”的方法。
三、父母与幼儿园、学校要讲定通常来接孩子回家的人,并一起去跟教师见面,把接送人的电话号码告诉教师;无人接时,就在幼儿园、学校里等,或请教师打电话给父母等接送人。
四、父母不要随便把有“劣迹”的亲朋带回家中做客。如这类人主动上门,一是缩短接待时间,二是尽量让孩子“回避”。对于单位或自家的客商,一般不带回家中洽谈生意或就餐,以防来日因生意场上“翻脸”而殃及子女。
五、建份档案。父母要用文字记述有关子女的体貌特征(如身上某部位胎记、斑点等)一般每季或半年带孩子拍照片,以备急用。
六、当发现孩子被拐骗或被绑架后,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已知情况,不可抱侥幸心理与犯罪分子“私了”,或惧怕“撕票”而不敢报案。
《刑法》中有关“绑架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