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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亲线索] 满月女婴被弃路边冻得嘴唇发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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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文 发表于 2016-3-25 11: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湖北美文 于 2016-3-25 11: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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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新闻网讯 3月24日早晨6时25分左右,东地派出所民警接到市民报警称,在文化路东首地建宿舍附近,发现一被遗弃女婴,婴儿嘴唇发紫,已经没有声息。
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女婴被放在一辆黑色现代轿车的车轮旁边,身上裹着一件深蓝色喜羊羊褥子,身旁放着一个灰色手提袋,手提袋中有奶瓶、奶粉、纸巾等物品,以及100元现金。除此以外,并没有其他可以证实身份的物品。
由于早晨天气较冷,婴儿嘴唇冻得发紫,也没有哭闹声。民警立即将婴儿送往德州市妇幼保健院,在途中婴儿开始哭闹。
经市妇幼保健院医生检查,该女婴出生一个月左右,轻微受凉,总体并无大碍。医生介绍,看婴儿的面容,怀疑其患有某种染色体病,但因没有检查染色体,具体情况无法确认。现在,婴儿已被送至保温箱。
据民警介绍,报警号码归属地为烟台,再次拨打此号时提示“该号码为空号”。靠近事发地点的路口虽安有监控,但无法观察到事发位置,无法得知是谁将孩子遗弃在路边。
记者了解到,寻找婴儿父母的消息也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有线索的市民可拨打本报热线。
■律师说法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倩。据介绍,遗弃婴儿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进行不同的定性。
首先,《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做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遗弃婴儿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婴儿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可由没有实施遗弃行为的一方实施诉讼活动。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仅适用虽实施了遗弃婴儿的行为,但没造成严重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无奈而为之,若施用刑罚,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故仅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是情节最为严重的一种情况,即遗弃婴儿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李倩认为,女婴父母的行为已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该新闻的情况来看,其父母给孩子准备了食物和衣物,同时特意把女婴放置在人流量较大的地方,说明他们并不希望女婴受伤或者死亡,其遗弃行为没有达到刑法上情节恶劣的程度,所以女婴父母的行为虽然涉嫌遗弃罪,但尚不足以认定ttp://m.dezhoudaily.com/news/v/id-1100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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