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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买方市场宜疏不宜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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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飞鱼 发表于 2009-11-18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拐卖儿童买方市场宜疏不宜堵

 

     近来,新闻媒体频繁报道打击拐卖儿童专项行动,引起社会的普遍反响。不少专家、学者包括广大社会群众纷纷建言献策,其中大致是围绕以立法手段打击买方市场,从而试图从根源杜绝拐卖儿童事件的发生。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我觉得有责任为中国的“打拐”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我认同大家提出的从拐卖儿童卖方市场角度出发思考如何从根源上杜绝拐卖儿童犯罪。但是以立法手段打击买方市场或许短时间内能取得一定效果,但从长远看,该措施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拐卖儿童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问题。

一、市场形成原因及中西方对比

     受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尤其是不发达的农村地区还长期保留着“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受健康和计划生育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多数未能生育孩子尤其是男孩的家庭构成了需求旺盛的拐卖儿童买方市场。

我个人认为解决拐卖儿童卖方市场旺盛的根本途径是建立起一套规范完善的收养体系。美国70年代初曾经兴起一股收养儿童的高潮,原因多样化,但和中国目前农村的状况有相似之处,都是出现了大批“空巢”家庭。主要原因是当时美国大部分夫妇结婚较晚,错过了最佳生育年龄导致不能生育,最后只能通过收养儿童圆一个家庭梦想。

这不仅引起我们思考:为什么相似的状况,美国为什么没发生如此猖獗的拐卖儿童犯罪呢?答案我认为无非是美国当时已经建立起一套规范运作的收养体系。在美国的每一个州,凡是根据规定被认定为孤儿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儿童,即被认为符合被收养条件。这些孩子将会带到当地的福利机构由政府抚养,同时将他们的信息在收养机构中登记,等待合适的家庭来收养他们。同时,针对收养家庭日益增多甚至超出可收养的孩子数量的情况,美国政府还大力发展了开展海外收养业务的中介机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美国的一些大明星,例如:安吉丽娜 .朱丽收养了三个有不同肤色的孤儿。

二、建议与对策

     针对拐卖儿童买方市场需求旺盛这一根源,参考西方国家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以下几条对策建议:

    (一)建立规范完善的收养体系。中国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的收养体系,才能从根源上解决拐卖儿童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问题,从而根治拐卖儿童犯罪。同时,收养体系的建立要与现有的儿童福利机构有机结合,利用现有的资源平台,既能解决收养儿童来源,又能适当减轻儿童福利机构的负担。

    (二)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健全的收养体系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才能正常运行,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制度,包括:适龄收养儿童的标准、对收养家庭的要求及收养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等。

    (三)加强普法宣传与教育。有了健全的收养体系,还需要将政策法规通过政府、媒体、社会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大众进行普法宣传。尤其针对较贫困落后的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地区,这些地区往往是买方市场的重中之重,因此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势在必行。普法宣传的同时,还应结合对农民进行思想教育,逐步使农村家庭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只生一个好”的观念,从而从根本上提高农村大众的思想素质水平。

这里不容忽视的是一股新生力量“大学生村官”,近几年来国家出台的鼓励政策使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走进农村,成为新一代的大学生村官。他们普遍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接受能力强,利用他们对广大农民进行普法教育,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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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11-18 13:25
说的有道理。但民间非法收买行为愈演愈烈,从表面上看是宣传教育不足导致的重女轻男观念,但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一刀切的计划生育政策,农村男女有别的分配方式,缺失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男女比例失衡和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娶媳妇难问题。
    从这个角度说,有两个“不现实”,其一,期望通过公安部门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打拐运动就彻底解决目前中国猖獗的拐卖犯罪问题是不现实的;其二, 拐卖犯罪问题是现阶段中国社会转型期涌现和积累的多种社会矛盾的集合反应,在中国社会体制性改革没有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短时期消灭拐卖现象是不现实的!
yyhdlyy 发表于 2009-11-21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飞鱼:你要搞清楚,人口贩卖是人类最野蛮、最愚昧、也是最残忍的犯罪行为。犯此罪的人,将他人看做是动物一样,肆意交易买卖,更是不择手段对受害人进行利用,或强逼霸占为妻为奴、或威逼欺骗,拘养为子女,受害人长期丧失人身自由,隔绝了父母亲人,长期被犯罪分子蹂躏,境真是生不如死,受害人的父母亲属,会因丧失儿女姐妹,不惜代价,耗尽人力财力寻找亲人,期间身心伤害极大,精神往往崩溃,患上精神疾病。因此人口贩卖行为如同禽兽行为,早已为人类所不齿,法律所不容。

    我国刑法第241条由于历史及制度的综合原因,存在有严重错误,当时立法者为追求减少打击面和对立面、鼓励犯罪分子投降的目的。便制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就是认定了,犯罪行为再被法力机关处理时,只要服从指挥并释放受害人,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此丧失原则的规定,实际上免除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罪责和处罚,使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丧失法律约束。犯罪行为没有了后顾之忧,岂有不猖狂之理。受购买力强劲的刺激,在我国形成了一个较严重的人口贩买的犯罪风潮。

    据有关资料统计,每年约有2000至3000名妇女儿童被拐卖,且数量逐年增加。手段由诱骗,转变成更恶劣的偷盗、绑架等等。使得易受害人群人心惶惶。社会上太多受害人家属,焦灼万分地四处寻找亲人,在市面上常见寻人启事,寻找被拐的亲人,使社会气氛极不和谐,。中国是法制与文明较为发达的大国,尤其是新中国建立以后,法制与文明程度更是跻身世界前列,但是因人口贩卖这种人类最野蛮、最愚昧、也是最残忍的犯罪,在我国较多发作,使国家的法制威信受到质疑,社会的文明形象受到损害。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是直接对 "受害人本身",即人身自由权益实施的一种伤害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造成的恶劣后果不能挽回,是针对人身本身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属严重犯罪行为。它不同于故意收买一般赃物的犯罪行为,故意收买赃物只是对 “受害人的财物”实施犯罪行为。除收买特殊物品以外,以及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伤害程度一般。因此属于轻微犯罪。当然,相比较起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犯罪恶劣度不是最高,造成了犯罪后果不是最大。因此两种犯罪行为都应承当刑事责任。但是两者有明显区别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刑事责任要大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所以必须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要高于和重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这才是正当严肃的刑事处罚!这点绝对不得含糊!

   中国已经过数千年的文明进化,我们的新中国已建成60年了,现代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文明,更是经过,60年以上的实践。社会文明教育与执法普法宣传已深入人心,制定的相关法规制度,也趋于完善。可已说,只要是没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中国公民,都能清楚认识大是大非的违法行为,如反党反国、杀人放火、偷盗抢劫、以及买卖人口、所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都明白买卖人口是违法行为,于是才采取欺瞒政府部门骗取户口,或秘密拘养受害人 。就是要逃脱法律制裁 。 收买人为满足私欲,用金钱等手段,怂恿刺激了他人拐骗、偷盗、绑架妇女、儿童。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没有禁止人民合法生育,收养政策也能满足正当收养需求。收买人一般是出于重男轻女的错误思想和达到霸占强奸妇女、强迫妇女生育子女的目的而实施违法行为,收买人的犯罪动机完全属于自身的自私、狭隘、残忍、和明知故犯,完全属于一种恶劣动机,没有值得同情的方面!
  综上所述,国家应当多提供渠道,鼓励疏导有收养需求的群众合法收养儿童,让正当的收养需求得到满足。
           国家应当严厉打击非法贩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堵死非法渠道,打死违法分子的狼子野心。


 

缥缈月 发表于 2009-12-1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三位说的都很有道理,相信大家都研究了不少资料。

呵呵,各位有没有研究过,如何把你们的这些思想向政府高层表达?

即是如何把理论变为国家的实际?

欢迎各位能够继续讨论,继续发表精彩理论。

xwrs2000 发表于 2010-1-23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志愿者可不可以组织宣传队去偏僻的乡村进行宣传,让村民们知道,花钱买孩子犯法,不花钱也一样能领养到孩子?政府目前可能还没有精力和金钱去做这些事情
xwrs2000 发表于 2010-1-23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这样的宣讲需要通过什么部门获得支持才最有效
匿名  发表于 2011-2-28 13:31
最有力的打击方法是:收养拐卖儿童妇女的人定为重罪,从根源上消除,没有人买,卖的人能卖得出去吗?
美国视收养拐卖儿童妇女是死罪,中国收养拐卖儿童妇女是无罪!
不同的法律体制,才会引发福利院变相拐卖儿童,儿童做为商品,参与买卖!
中国的法律要改,从根源上改,才是堵之道!
多多2007 发表于 2011-3-15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买卖同罪。
我这么想的。。
suisuixin 发表于 2012-5-4 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疏和堵应该结合。
suisuixin 发表于 2012-5-4 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没有盛行人口拐卖,是因为历史上曾经泛滥拐卖,后来严加打击坚决防止人口拐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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