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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就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正是这条规定,实际上免除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分子,受法律制裁。这样犯罪分子就无后顾之忧,肆意霸占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你来解救,我一放人,就万事大吉了!公安机关不来追究!我就永远霸占!所以应该修订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可以减轻刑事责任!)
如果制定这个法律的家庭孩子也失踪了,可能他就能体会到,找到一个孩子有多艰难,找不到,永远谈不上解救不解救!不从法律上约束买家,打拐将永不没有停止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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