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肖某瞒着妻子将自己刚出生35天的儿子,以送养并收取营养费为名卖给他人,收取人民币26000元,并很快将所获钱款用于还债、挥霍。案发后,婴儿已被家人抱回。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其有坦白交代、检举他人等立功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说法】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肖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不仅为道义所不容,亦为法律所禁止,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犯罪构成。 实践中,有父母迫于生活困难,将子女送养他人,并收取少量的“营养费”的,属民间送养,不构成拐卖儿童罪。那么,这二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予以审查。其一,审查行为人实施行为的背景和原因,判定有无营利目的。民间送养行为的送养原因有的是送养人生活困难,家庭已有多个子女,为让孩子能有更好的生活环境而送养;有的是不断超生为求生儿子,但却生了女儿,不愿意抚养而送给他人;有的则是未婚生子无力抚养或不便于抚养等。这些送养,行为人都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其二,审查行为人是否对收养人收养儿童的目的、收养人家庭条件予以关注。一般送养人都会希望子女去到经济条件、收养人素质、孩子成长环境较本人更好的家庭。其三,审查行为人是否收取收养人钱财以及收取的数额多少。民间送养中,收养人往往为表示感谢,会给予送养人一定的“营养费”、“感谢费”,以补贴送养方因生育子女而支出的花费,为送养儿童母亲补充营养,为送养方家庭困难给予一定的人道资助。但这些费用数额一般不会太多,多数为收养方主动给予,而并非将其作为儿童的“对价”。其四,审查行为人收取钱财后的用途。如行为人收取钱财用于婴儿母亲住院费用、治疗身体疾病、缓解家庭经济困难等,系常人情感上可接受范围。如用于投资经营、高消费支出、赌博挥霍等,系常人情感上不能接受,道义上不能容忍,为社会公众所谴责。上述四方面,可作为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的参考因素,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