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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公安部:收买妇女儿童者10月底前自首可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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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小宇 发表于 2015-9-2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将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订的刑法中,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追究刑责成为一大亮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所要付出的代价不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将加上定罪判刑的处罚。”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此项修改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我国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
    根据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后,该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将是我国打击拐卖犯罪立法的根本转变。”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原来刑法规定买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给很多人造成了一种“收买无罪”、“买方无风险”的错觉,形成了买方市场。身后只要有大量买家揣着钱等着买,人贩子就敢于铤而走险去拐,进而形成一条黑色的地下“产业链”。
    新修订的刑法通过一律追究买方的刑责,加大收买犯罪成本,无疑对铲除买方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在收买同时实施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公安部敦促那些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http://news.flyxg.com/2015/china_0902/118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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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now小宇 发表于 2015-9-2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打破拐卖妇女儿童单方面追责的困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前关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法律中传递出“可免除处罚”的不良信号。这次修正案“免除”二字被删去,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刑责。(据8月30《信息时报》)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拐卖儿童妇女的犯罪行为之所以长期存在,皆因社会存在一个需求旺盛的人口交易市场,而且属于单向市场,就是因需求方推动的买卖行为,如果消除了买方需求,那么拐卖人口就无利可图,自然也就会随之消失。世人皆知拐卖儿童妇女是违法行为,而且是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重罪,行为情节严重者可判死刑,罚则不可谓不重。可是死刑并未能阻止拐卖行为,每年都有很多妇女儿童遭到拐卖,造成无数家庭创伤,社会负面影响极大,要求加大拐卖处罚力度的呼声不断。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刑责,乃是一个积极进步的做法。打破拐卖妇女儿童单方面追责的困境,提高了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违法成本,将对买方形成法律威慑力,不能再以任何借口逃脱法律制裁,从而遏制人口拐卖交易犯罪。在“收买被拐儿童妇女入刑”之后,将转变民间对于买方非罪化的错误认知,进而形成买方可耻的社会氛围,加重买方的心理压力。

  由于之前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其立法本意是想维护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降低他们遭到人身伤害的概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该项规定被买方做为脱罪依据,亦给公众造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非罪化的印象,对打拐非常不利,甚至出现司法人员解救被拐人,反而遭到全村阻扰殴打的恶性事件。

  在无后为大、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我国民间非常关切娶妻生子、延续香火的问题,甚至于不惜违法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而且,在部分农村地区,此种观念和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仅买方没有违法认知,同村人亦不以为然,甚至于公然庇护买方,替买方隐瞒事实,亦形成打拐的社会阻力。而在改为“收买被拐儿童妇女入刑”之后,买方再无理由脱罪,其他人也将改变法律认知,不敢再庇护买方,反而会依法举报,从而形成社会合力,共同打击拐卖犯罪行为。

  可见,“收买被拐儿童妇女入刑”乃是打拐法律利器,将改变司法解救被拐人的被动局面,凡是阻挠、庇护、干涉司法解救行为的,均涉嫌违法,可以依法予以处罚,从而逆转司法解救的不利形势。
http://news.ubetween.com/2015/hotnews_0902/122028.html
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5-9-3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港媒关注“收买妇女儿童”在中国首度入刑
核心提示: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所要付出的代价不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将加上定罪判刑的处罚”。

据香港《南华早报》网站9月2日报道,新华社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中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报道说,在新修订的刑法中,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追究刑责成为一大亮点。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对中国警察网表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所要付出的代价不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将加上定罪判刑的处罚”。可见刑法此项修改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中国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后,该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将是我国打击拐卖犯罪立法的根本转变。”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在收买同时实施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公安部敦促那些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报道称,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原来刑法规定买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给很多人造成了一种“收买无罪”、“买方无风险”的错觉,形成了买方市场。身后只要有大量买家揣着钱等着买,人贩子就敢铤而走险,进而形成了一条黑色的地下“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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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2015年6月1日,市民在观看长春市公安局发布的儿童安全常识。当日,吉林省长春市儿童公园举行“关爱儿童,反对拐卖”主题大型宣传活动。新华社记者 林宏 摄http://www.cankaoxiaoxi.com/china/20150903/9279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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