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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陈士渠: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屡打不绝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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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黑土 发表于 2015-8-14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央广网北京8月1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常刷微博的朋友,对陈士渠这个名字一定不陌生。身为公安部打拐办主任,他的身影出现在近几年防拐打拐的第一线,从人贩子手中解救大量被拐卖儿童,让许多破碎多年的家庭重新完整。中国之声特别策划《今天我值班》邀请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走进直播间,与大家分享打拐故事和儿童保护知识。  主持人:在打击惩治拐卖犯罪的过程当中,如何量刑一直是近年来争论的焦点。当前我们国家的法律主要针对拐卖者进行打击,对于买方的追责相对较轻,您觉得当前我们刑法中规定的这些条款对于打拐工作是不是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陈士渠:我国刑法关于拐卖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两条。第一是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条文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我觉得这一条规定能够满足打击拐卖犯罪的需要。第241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又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其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条款的存在,实际上使得很多买主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们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买来孩子对他进行虐待的不多,阻碍解救的也不多,所以对买主的打击力度还是不够的。我们认为刑法关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应该做一些调整,才能适应对买方市场打击的需要。
  主持人:那其实我们看到这个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内容当中也涉及到了关于买方量刑方面的变化,对吗?
  陈士渠:对。
  主持人:这些变化您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
  陈士渠: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做出了一些调整,规定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如果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个修改一旦通过之后将会大大的加大对买方市场的打击整治力度。实际上只要刑法修正案这个规定通过,对于收买被拐妇女、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基本上都是要定罪判刑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我们把可以免除刑法处罚的条款给删掉了。
  陈士渠:对。对收买被拐儿童来讲是删除了。
  主持人:现在社会上有不同观点,认为孩子在长期被买方抚养的过程中,已经产生了感情,所以建议我们对于买方从轻进行处理,此前我们也看到有一些案例,确实买主量刑非常的轻,这种情况您怎么看?
  陈士渠:之前对买主的处罚的力度不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方面是刑法规定了收买被拐儿童罪,但是同时又规定但书条款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第二个原因是因为刑法还规定了追诉时效,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其中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就不再追诉了。收买罪最高刑是3年,所以过了五年也不再追诉。这也是为什么有一些买主没被追究的原因,因为过了追诉时效了。
  主持人:那您是否主张买方入刑,您的观点是什么?
  陈士渠: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应该加大对买方的打击力度,应该修改刑法做这个调整,就像刑法修正案九目前正在做的这个调整一样,我是赞成的。买方应当入刑。
  主持人:很多网友对于人贩死刑的呼声非常高,这个话题也曾经引发过讨论,您之前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曾经说,鉴于拐卖儿童危害巨大,建议应该依法从严、惩处人犯,对情形特别严重的应坚决依法适用死刑以起到震慑作用,想请您对您的这个观点进行更详尽的解释,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对人贩进行死刑?
  陈士渠:拐卖儿童犯罪一旦发生,对孩子本身和他的家庭都是灭顶之灾,所以必须严刑峻法、严厉打击。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的法定情形一共有8种,在这种8种情节之下是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死刑。第一条是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二是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第三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第四是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第五是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第六是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第七条是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八是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具有这8种情形,就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公安机关来讲,我们在侦查办案过程中,要查明犯罪团伙的全部犯罪事实,然后搜集固定证据,确保能够依法从严惩处。我们也希望审判机关要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来对拐卖犯罪分子来惩处。
http://china.cnr.cn/ygxw/20150814/t20150814_5195434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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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5-8-15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士渠:“街头乞讨的残疾儿童多由人为致残”说法不实
央广网北京8月1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对微博比较关注的朋友们,对陈士渠这个名字一定不陌生,身为公安部打拐办主任,他的身影出现在近几年防拐打拐的第一线,从人贩子手中解救大量被拐卖儿童,让许多破碎多年的家庭重新完整。中国之声特别策划《今天我值班》邀请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走进直播间,与大家分享打拐故事和儿童保护知识。
  主持人: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上我们经常看到各种关于儿童走失的消息,大家出于同情也好,或者是希望能够参与到帮助拯救被拐儿童的过程当中也好,往往会转发这样的信息,但是这其中有一些信息确实是真假莫辨,有很多属于谣言。在您的从业生涯当中,您归类拐卖谣言一般分哪些类?
  陈士渠:网络上拐卖儿童的信息有很多是真实的,但确实有一部分是谣言。拐卖谣言的传播会引起恐慌,而且干扰正常的打拐工作,公安机关会依法采取措施制止。谣言主要分两类,第一类是有的父母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一方把孩子带走之后,另一方就报案说孩子被拐了,比如最近四川开江就有一个报案孩子被拐了,但实际上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是父母吵架,母亲抱着孩子离家出走,报假案公安机关是可以给予治安处罚的。还有一类谣言是有些人恶意编造儿童被拐信息上网发布,从网上下载一些儿童的照片,然后编造在哪个超市或者小区孩子被抱走,有的甚至编造说有几十人成群结队的开车拐孩子,这种情况下可以对造谣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在真假难辨的拐卖信息面前,民众如果想参与到拯救拐卖儿童的过程当中,有什么方式呢?
  陈士渠:大家在转发这些寻人信息的时候,要注意转发权威渠道的寻人信息,比如说警方发布的,或者是媒体的微博微信发布的,或者是一些可靠的打拐志愿者发布的,包括我本人也有微博,也会发布一些寻人的信息,这些都是可以转的。
  主持人:此前一直有这样一个说法,说残疾乞讨儿童大多数是被拐卖而来,然后由买主致残,进行乞讨,这个说法到底是不是真的?
  陈士渠:这一说法并非事实。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街头乞讨的残疾儿童主要是先天残疾,后天残疾往往也是事故造成的。此前有媒体曾经报道,东莞曾经有一个失踪十年的男子被亲属发现,被人为致残后在街头乞讨,后来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这个不是事实。
  主持人:我们常常会看到微博上诸如某地发现一个疑似被拐儿童,大家发现这样的线索之后,通过微博进行转发。从您专业的角度来看,怎么做才是最有效的?
  陈士渠:发现疑似被拐儿童,应该拨打110报警由警方来核实,而不应该发微博。
  主持人:为什么不能通过微博呢?
  陈士渠:因为微博有滞后性,发到微博上之后如果警方发现了这条微博再去找孩子,孩子往往被转移了,不在原来的地方,找不到。微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是丢了孩子发微博,可以动员更多网友来帮助寻找孩子;第二是有些捡拾的孩子说不清自己是哪儿的,通过发微博帮他找家人。这两方面都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主持人:在这些方面,微博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
  陈士渠:对。
  主持人:在美国有一个失踪儿童援助法案,根据这个法案,美国建立了一个全国失踪儿童信息预警系统,由警方来发布一些包含失踪儿童特征、嫌犯特征、车牌号等等,公众可以据此帮助查找儿童和嫌犯,向警方提供相关信息,我们有没有类似的机制呢?
  陈士渠:公安机关目前已经建立了儿童失踪的快速查找机制,这个机制主要是动员公安机关相关警种快速找回孩子。我们现在也准备借鉴一些国外的做法,建立更完善的失踪儿童快速查找系统,核心除了公安机关相关警种要动员之外,在接报儿童失踪之后由公安机关把这些儿童被拐的信息通过微博微信、QQ、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公共场所的电子屏等各种途径在一定范围之内发送,争取更快的把孩子找回来,这个我们正在研究。
  主持人:也就是说让信息更快的传播出来。
  陈士渠:对,实际上是发动更多的群众,搜集线索。
  主持人:比如说如果我们的公众想要参与,想要协助到我们警方的工作当中,有哪些是可以做的?
  陈士渠:我们希望大家都留意身边的来历不明的儿童妇女,或者拐卖犯罪线索,及时向警方举报。只有人人参与、警民联手,才能早日实现天下无拐。
http://china.cnr.cn/xwwgf/20150814/t20150814_519543752.shtml
战士 发表于 2015-8-15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打拐办:流动留守儿童成被拐儿童高危群体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经常刷微博的朋友,对陈士渠这个名字一定不陌生。身为公安部打拐办主任,他的身影出现在近几年防拐打拐的第一线,从人贩子手中解救大量被拐卖儿童,让许多破碎多年的家庭重新完整。
  他的微博头像是一张他怀抱被解救婴儿的漫画像,温情柔软,而对于网民在微博上提供的拐卖线索,他用“已督办”来回复,坚定干练。中国之声特别策划《今天我值班》邀请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走进直播间,与大家分享打拐故事和儿童保护知识。
  主持人:近期最美乡村教师事件在媒体上特别受到关注,您也在微博上表态,以部署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被拐卖者却通过媒体发声说,不希望打破现在的平静生活。这从某种角度说明一个问题,现在无论是被拐卖的妇女,还是被拐卖的儿童,他们都面临着一个同样的问题,在长期的被拐卖经历的中,被拐卖的经历对被拐卖者产生一个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也使得失去亲人的家庭遭受了特别沉重的打击。一年中我们有没有被拐案件的高发时间,被拐儿童的家庭有哪些共同的特征?
  陈士渠:总体上看拐卖案件没有高发和低发的时间,比如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上聊天或者介绍工作等名义来拐卖妇女,在什么时间段都有可能发生。被拐儿童的家庭共同特征就是缺乏防拐意识,对孩子疏于看护,给人贩子以可乘之机,被拐儿童的高危群体是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主要是父母看护不足。
  主持人:最美乡村教师事件中,几年之前当地村民就已经知道她的被拐经历。拐卖儿童也是一样,很多当地村民对于买孩子的家庭属于睁一眼闭一眼,原因是什么?
  陈士渠:主要是两方面原因。第一,这些村民缺乏法制观念,有些片面的以为被拐的妇女是愿意的,因为她们原来家庭条件不好,要嫁到这个地方来,不把她当成拐卖。还有一些孩子,他们也认为父母养不起,把孩子送给他们养。他不认为是一种犯罪。第二,同情买主,都是一个村子的人,相互之间比较熟悉,所以对别人收买被拐妇女、收买被拐儿童,都持同情态度,不向公安机关检举和揭发。
  主持人:在新闻事件当中,被拐人也有明确的表态,说已经谅解了买她的家庭,而其实很多的被拐儿童他会在买主家长大,这个过程中也会产生感情。如果这种情况下,买主能不能避免负法律责任。
  陈士渠:拐卖父母儿童案件和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案件是公诉案件,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在一些妇女儿童被拐时间很长的情况下,可能过了追诉时效。有些买主没有办法来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修改刑法,其中规定,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规定了更严格的惩罚措施。今后刑法修正案通过之后,收买被拐妇女、收买被拐儿童原则上都是要定罪判刑。
  主持人:在解救之后的认亲环节,很多孩子特别小就被拐卖,他一直在买主家长大。面对突然出现的亲生父母,有时候他很难立刻就接受,在随后融入新的生活中也有一定难度,这种现象您怎么看?
  陈士渠:孩子被拐之后,随着买主生活,确实容易跟买主产生感情。另外,有些孩子被拐时很小,就更容易产生感情。这是拐卖犯罪的危害造成的,要避免这种危害,要从两个方面做工作。第一,尽量减少拐卖案件的发生,要通过预防来减少发案。第二,一旦发案之后,要想办法尽快破案,把孩子尽早的解救出来,避免这种情况出现。
  主持人:被拐卖的孩子在得到解救之后,通常会采取怎么样的后续安置措施,会由谁来负责抚养?
  陈士渠:公安机关在解救之后,要查找他的亲生父母,如果查找到亲生父母之后,就把这个孩子交给他的亲生父母来抚养。如果长期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孩子会被送到福利院,可以另行办理收养。从符合收养条件的人里选择一个人来收养这个孩子,让他在家庭里面健康成长。
  主持人:在拐卖儿童的一些案件中会看到,孩子有时由亲生父母卖出,如果亲生父母把自己的孩子卖出之后,在解救之后,谁拥有对孩子的抚养权?
  陈士渠: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亲生父母出卖子女,亲生父母就构成拐卖儿童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权,由民政部门临时安置一段时间之后,另行办理收养。
  主持人:被解救后的收养过程,您有什么样更好的建议吗?
  陈士渠:孩子如果在福利院里面生长,显然是对他的健康成长不利,所以我们跟民政部门协商,要求在一定时间之后就要给这个孩子办理收养,让他有一个家庭的环境,能够顺利成长,时间不易拖的太长,前提条件是没找到他的亲生父母的情况下。
  [责任编辑:田媛]


http://mt.sohu.com/20150815/n4189278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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