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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乞讨儿童背后的黑手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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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n 发表于 2007-6-22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街上的乞讨儿童并不是我们想象的简单的乞讨,他的背后有着一只邪恶的黑手,他们在操纵着这些可怜的孩子们,在为自己谋取利益。他们在当地的邪恶力量无疑是非常强大的,可我们有更为强大的志愿者阵容。我们不怕,那些孩子的父母也不怕。

各地的志愿者们,让我们携手,向那些可怜的孩子背后的黑手宣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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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爸 发表于 2008-6-29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更需要这种罪恶的现象能够引起官方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说明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是违法行为,就是父母也不能带未成年人乞讨.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说明公安机关应当对那些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jinwonishou 发表于 2008-7-17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年轻人抱小孩沿街乞讨 市民不认同

可能有一种方法会有用,那就是制裁施舍,禁止向社会上的乞讨人员施舍钱财,建立法定慈善渠道,通过各种间接方式进行慈善募捐,不要让款项直接进入乞讨人员手中。对于困难群体的救助,可以采取主动申请,社会团体及基层组织申报的方式甚至媒体进行,我们有慈善总会,有儿童基金,由民政部门,有各种募集善款的方式,手机,网上,电话,哪一种方式不贴近生活呢?所以就没有必要那么直白而鲁莽的施舍吧。对于不能自行申请,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又一时失察的困难者,就需要有志愿者的参与了。以上观点不够成熟,敬请指摘。
一个母亲828 发表于 2009-5-26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候真不明白我们的人民警察职责究竟是什么?难道不是扶危济困吗?不是就被侵害的人们于水火的人吗?难道就会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模样,让人膜拜,让普通百姓觉得高不可攀?更有甚者贪污受贿,藏污纳垢,成为地方黑势力的保护伞,这样的警察,让我们怎么相信他们?真可怕啊!
匿名  发表于 2009-5-27 13:00
每个人的生命和自由都是属于自己的,任何人不得侵犯。
犯罪分子的罪恶,对孩子以及其父母来说,从身体和心灵都是巨大的伤害,影响其一身,而法律对拐卖、胁迫乞讨的判罚太轻。为了私利,用暴力剥夺他人的生命自由,实在令人发指。
强烈要求修改刑法,
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和买妇女、儿童的,暴力剥夺了他人生命自由,应处以重刑;
对拐卖、绑架儿童并致残等伤害的,无异于剥夺他人的生命,毁了孩子的一生,应等同于恶意故意致死,应处以极刑。!!!
eileen 发表于 2009-5-27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要怕,大家行动起来,就轮到他怕我们.
匿名  发表于 2009-6-27 00:01
强烈支持,大家都行动起来,让万恶的人贩子没有容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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