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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新华视点:收买被拐儿童或将一律被追刑责——聚焦刑九修正案“拐卖儿童”条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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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5-6-25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新华视点”记者徐硙、翟永冠、郑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草案二审稿拟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认为,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我个人对这一修改是支持的。加大对收买儿童的惩处力度,对于收买行为具有强有力震慑作用,长久来看可以减少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儿童的发生。”

  “新华视点”记者了解到,对于社会关注的拐卖儿童的行为,此次审议稿没有修改,仍然保持严惩态势。

  两次修改:对收买儿童处罚力度不断加重

  “买方入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直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在该条第六款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0月,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审议时,拟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进行修改,对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草案拟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次二审,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把拐卖妇女、儿童分列开来,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因此作出了上述修改。

  “从最早的可以免于刑责,到一审时可以定罪免罚,再到现在的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不能免除,实际上是一个处罚力度不断加重的过程。”参与刑法修正案修订审议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说,从两次修改的内容看,对于收买儿童的罪名处罚力度实际上在不断加重。

  最大改变:收买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

  据记者了解,很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多是出于延续香火等目的,因此,在现实中虐待儿童或者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并不多,因此收买儿童的行为经常被免于刑责。

  根据福建省高级法院提供的数据,2012年至2014年,福建各级法院审结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仅有5件,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等。

  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李奕亭说:“刑法此前的规定对收买被拐儿童者的处罚偏弱,对于收买被拐儿童者,只要没有虐待行为或阻碍解救,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绝大多数收买儿童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助长了收买行为。”

  李奕亭认为,此次二审草案拟对收买儿童者做出有罪认定,将不阻碍解救和不虐待被拐人员作为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这有助于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买方市场,是一大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时,相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我国法律绝不容忍任何买卖儿童行为,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专家和一线干警对于修法的呼声不止于此。赵秉志认为,目前对收买儿童只有一个量刑幅度,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讨论。“过去规定的太宽,最高刑期才3年,并且还有一系列从宽处理的规定。现在修改了从宽处理的条款,下一步还可以考虑增加刑期、量刑幅度等内容,真正打击买方市场,遏制非法需求。”赵秉志说。

  很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是因为难以从正规渠道收养儿童。有专家提出,现行《收养法》对于收养的条件较为严格,收养手续繁琐、过程冗长,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建议应当放宽收养条件,简化收养流程。

  依法从严: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一直处于高压态势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拐卖儿童罪则,此次草案中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5月27日,最高检出台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对于拐卖未成年人等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威慑和震慑作用。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判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具有拐卖3人以上等情节的判处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认为,从刑期上看,拐卖儿童法定最低刑是8年,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3年刑,并且列举了8种从重判处的情节,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配置了死刑,这样的刑罚已经非常严重了。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贩子”的处罚一般都是从重处理。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

  但尽管如此,仍然有法律未覆盖到的地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不少案件是亲生父母将子女卖掉,对于亲生父母贩卖子女牟利如何惩处,现在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同时,对于被拐儿童的安置,也是打拐工作的难题之一。李奕亭介绍:“近年来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儿童70%以上无法通过公安部‘打拐’DNA数据库比对找到亲生父母。从福建的情况看,70%以上被拐儿童无法找到亲生父母,有的暂时寄养在福利院,有的福利院以经济能力有限为由还拒绝收养这些孩子,有的孩子只能寄养在民警家中,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多位专家和一线公安干警表示,彻底打击拐卖、收买儿童犯罪,修改不适合的法律是一方面,更需要各部门团结协作斩断拐卖儿童犯罪的利益链,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被拐儿童的解救安置机制。http://news.xinhuanet.com/gongyi/2015-06/25/c_127948838.htm


[责任编辑: 郭士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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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5-6-25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收买儿童,就没有拐卖儿童
原标题:没有收买儿童,就没有拐卖儿童
□李英锋文朱慧卿图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见今日本报A21版)
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因为有大量收买被拐儿童的需求和行为存在,拐卖儿童行为才有了市场,拐卖者才有了动力,实际上,收买行为是拐卖行为的最后一环,也是关键一环,因而,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非常明显。然而,一直以来,我们在打拐时都是重拐卖、轻收买,甚至放纵收买,导致打拐一手硬一手软,难以全面彻底起效。如果加大对收买行为的打击力度,全面启动刑事追责,就能够强化打拐的另一只手,让打拐更全面、更均衡、更合理。无疑,这种修法动议是一种进步,值得期待。
对于收买者,现行刑法较为宽容,确立的处罚尺度很轻——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除非收买者有虐待儿童或阻碍解救等行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如此,收买者或潜在的收买者就没有多少顾忌和压力,就会存有很强的侥幸心理,就会源源不断地释放收买儿童的需求,让打拐陷入被动。
全面追究收买被拐儿童行为的刑事责任,能够让收买者付出更高的成本,承担更大的风险。只有让收买一方害怕了、退缩了,需求逐渐减少或消失,拐卖者才难以找到下家和出口,才不会再去拐卖儿童。
总之,一手严打拐卖者,一手严打收买者,两只手都硬起来,打拐就能事半功倍,就能形成更强大的震慑力,就能取得更好的效果。http://news.ifeng.com/a/20150625/44039165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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