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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儿童入刑,能否减少儿童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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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5-6-20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买儿童入刑,能否减少儿童拐卖?
处死人贩议题,引发公众和媒体持续关注,昨日最高法院出面澄清,称目前对人贩已经是严惩,有媒体也集中归纳了部分人贩子被判处死刑的案例。但似乎为了回应公众对拐卖儿童现状的不满,最高法院以及多个部门有关人士还提出,下一步打击拐卖儿童的重点,是针对买方市场,要让收买儿童的一律入刑。这种做法是否能减少儿童拐卖?值得怀疑。



河北一7岁儿童被解救后,“养母”两次昏厥

收买儿童入刑有两大现实困境

加强打击拐卖儿童的“收买者”,已经越来越成为有关部门的共识,公安部门,检察部门一直都有这个呼声,部分人大委员也认为收买儿童最高仅三年刑期“实在太少”,而昨日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也严正表示:“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前,《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台,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更有力地打击买方市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不仅打击卖家,也要打击买家,这个想法很好,但随着打击拐卖儿童形势的发展,加强打击买家却有着逻辑不自洽的现实困境。

困境一:大部分卖家为儿童亲生父母,买家入刑儿童咋办?

昨日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提到了一个情况,“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这已经不是人们第一次听说这种情况,就在今年初,山东警方破获一起贩婴大案,解救了37名婴孩,而这些婴儿居然大多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掉的。学者李春雷对2000年以来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发现,不论是团伙勾结还是单独作案,有67起案件都是亲生父母所为,占据一半以上。

一位曾卖掉自己亲女儿的女子

大部分卖家为被拐卖儿童的亲生父母,这就构成了“收买儿童一律入刑”的第一个困境:把收买者判刑了,这些儿童咋办?放在福利院抚养,不仅有各种资源方面的困难,也会让孩子失去父母关爱,并不现实。那难道还要还给那些为钱卖掉子女的父母?不要说什么没有不爱子女的父母,说这些人只是一时糊涂——检索案例就可以发现,很多人卖掉亲生子女完全是基于不负责任的生育行为,如再婚产子“担心影响名誉”的,17岁就生产完全无力抚养的,甚至还有从怀孕开始就打算卖掉换钱的。指望这些人“接手”自己的孩子,无异天方夜谭。

困境二:绝大多数买家都没有虐待儿童,也没有阻止解救儿童

目前的刑法打击收买儿童的条文,是第241条,规定收买儿童最高可以判3年,但这条下面有一个“但书”条款(表示转折的条款),即第6款,一直引起争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个条款,只要收买儿童的人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绝大多数收买行为都符合这一条款,毕竟绝大多数人高价收买儿童都是为了传宗接代的,并不会对其虐待;儿童很小就被买过来,也不会像部分妇女那样有回家的意愿;警察找上门来,配合就好,如果是拐来的也就罢了,亲生父母卖过来的,警察都不知如何处理,为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还得让收买者继续抚养孩子。

所以,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很多时候没有办法让收买儿童者入刑,通常顶多就是“管制一年”,不用坐牢。

指望《刑法修正案(九)》改变现状并不现实

昨日最高法院负责人提到了已发布草案的《刑法修正案(九)》,冀望新法能改变现状,但真的能有效吗,这点很值得怀疑。草案确实对现行刑法第241条第6款进行了改动,但仅仅是把“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许法律人士能看出这里存在着重大差别,但作为犯罪主体的农村收买者,真的看得出这是有很大变化吗?事实上的判决会有很大变化吗?恐怕都不容乐观。有对草案作解读的称,这实际上是对收买儿童的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指望这个能阻拦收买儿童的人?想想就不现实。

进一步提高对买家的刑罚标准,恐怕意义也不是很大

那么,进一步提高对买家的刑罚又如何?且不说很多人提到的“人贩一律枪毙,买家一律无期”,就说最高刑从三年提高到五年,撤销“但书”的第6款,能否提高威慑度?

一些公检法的人员认为这种做法有效,认为“但书”条款实际上是为了社会稳定,或者是对买家的一种同情。然而,即便有决心强力推进用刑罚打击买家,这种做法也没有办法解决前面提到的第一个困境——在大部分卖家为儿童亲生父母的情况下,收买行为实际上已经强行绑定了收买者与儿童的抚养关系,这是没有办法轻易解开的,把收买者关进牢里,孩子怎么办?

被亲生父母卖掉的儿童,解救后往往难以安置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的说法存在理论困境收养儿童的需求不可能轻易瓦解

打击买方源头,这其实是基于“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的想法,一些公检法部门也拿出这个口号作为加强打击收买者的理由。那么这个想法到底对不对呢?如果真的“没有买卖”,确实可以做到“没有伤害”,但买卖是基于需求而成立的,而恰恰收买或收养儿童的需求不可能轻易瓦解。有媒体曾指出,需求产生的两个最大原因是不孕不育和失独。数据显示,全国约有4000万的男女患不孕不育,约占人口比例为12%-15%,这一数字在10年前是8%,不孕的原因有输卵管性不孕症、精子质量不高、卵巢功能异常及精液质量差导致等。这同时带来了多个相关市场的火爆:试管婴儿、人工授精、“代孕”黑市和儿童收养的地下市场。而全国失独家庭,根据不同的估算,在几百万到上千万之间。

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尤其是在农村,收养儿童可以说是刚需,提高对买家的刑罚,只是增加了他们的成本,但不能消除这种需求。反而有可能会让交易变得更隐秘,更不容易被发现。

而不受限制的“自由收养”,则存在儿童福利难以受到保护的困境“合法买卖儿童”当然不可取

既然收养儿童是刚需,那么能否建立一个合法买卖儿童的市场,让无力抚养孩子的家庭可以“出售”孩子换取收入,让对孩子有需求的买家“购买”孩子?这种观点来自美国经济学家罗斯巴德,近年来,一些国内人士也鼓吹“合法买卖儿童”,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买卖双方的效用,能降低孩子的安全风险。这种做法当然是不可取的,且不说违背了通常的伦理,这实际上是把儿童当作了商品,忽略了儿童的主观意愿,严重违背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且正如论者指出,如果承认父母会因为利益出卖自己的子女,那么也必须承认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即买家也可能利用儿童从事其他收益更高的活动,甚至是违法的活动。

“自由收养”也存在难题

那么,改变一下条件,建立“自由收养”制度又如何?所谓“自由收养”,就是取消《收养法》中“不得绕过福利院领养他人子女”的规定,让有收养意愿的人可以自由收养他人子女,只要孩子的亲生父母不以买卖儿童为业,可以给一定经济补偿,政府予以一定程度的监管。这样做又如何?

这恐怕也是有一定的问题的,且不谈如何监督这是“自由收养”而不是“自由买卖”,关键还是在于这种做法可能违背了儿童福利。发达国家的正规领养都是要经历很多资格审核的,如香港领养法例就要考察领养人的最低年龄、最高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组合、教育、犯罪记录、宗教信仰、领养动机和为人父母能力等等,而且还要委任诉讼监护人,绝对是谈不上“自由收养”的。

香港社会福利署关于领养政策的说明

解决买方问题的可取路径,是尽快在农村建立制度性的收养体系

那么,要解决拐卖儿童的买家需求问题,最重要的办法就是改革目前福利院为主导的、导致“收养难”的制度,要尽快建立有效的、制度性的收养体系,尤其是在农村建立这种体系。要实现这一点,破除效率低下的公家垄断是必要的,可以考虑的,是建立以多个NGO(非政府组织)为主导的收养体系,对收养进行审核,既要更有效率地让农村收养儿童的需求能够被满足,同时还能尽可能地保护儿童利益。

当然,这种方法也不能根本上解决儿童福利的问题,因为农村收养孩子往往是为了“养儿防老”,把孩子当作“耐用生产品”,未必会给孩子提供充分的养育和教育,这需要其他的配套措施,例如完善的追踪体系等等,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


结语
拐卖儿童,是由多个社会现象共同导致的复杂问题,这很难有完美的解决方案,“买家一律入刑”也一样。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诉诸于立法和司法,还需要很多方面一点一滴的进步,这需要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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