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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为啥不能直接枪毙人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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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悠闲 发表于 2015-3-30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一部电影《失孤》再一次让人们关注到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同时也让不少人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   不过也有专家昨天表示,死刑治不了人贩子,对人贩子的处罚应该罪刑相适应,而不应一刀切叫“杀”。并且,这也与全世界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不一致。
   律师说法:国家近年来已对人贩子加大惩处力度
  北京市益家家事律师团崔利民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经不是头一回了。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88年至2008年间,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三十多名3至10岁男童拐卖。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判处其死刑。后经二审维持原判,蓝树山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法官意见:当前对买方处罚偏轻
  人贩子固然可恶,但法律界人士指出,当前对买孩子的买方处罚偏轻,也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雪松院长曾侦办多起拐卖儿童案件。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当地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分析,他认为,人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销路顺畅,有较大买方市场。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顾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显示家庭人丁兴旺,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二是高额利润,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三是作案易得手,不易被揭发。拐卖儿童较之拐卖妇女更安全,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无法指认罪犯和提供证据,从而使犯罪分子可以逃避打击。
  李雪松认为,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对买孩子的人成为打击盲点。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他建议,对于买孩子的一方也应该严厉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王军也表示,当前对“收买”被拐儿童方面的打击力度太小。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只有加大了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就被卡死了,相信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会减少。

http://news.sina.com.cn/c/2015-03-25/1948316450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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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metor 发表于 2015-4-3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人大代表王军也表示,当前对“收买”被拐儿童方面的打击力度太小。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只有加大了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就被卡死了,相信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会减少;

这位王军代表怎么用屁股想问题?收养,收留,跟买卖儿童是一回事吗? 一个是正义表现,一个是无耻行为;
东莞小秦 发表于 2015-4-10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买老虎都被判了13年,为什么买孩子的就没看到有什么处罚呢?虽然购买国定保护动物该重判,但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不是更应该重判那些收买方呢?
葆颜 发表于 2015-4-10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军所指的那条法律是应该刑法第241条,意思是买方按照被拐方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没有实施对被拐方的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刑法可不予追责。这是关于对买方的惩罚规定,有些人可能不能理解,认为对买方也应一律处刑才能让减少甚至杜绝买卖行为,这样肯定是片面的。我们必须与现实中的拐卖结果相结合看:1、买方和被拐方已建立深厚的感情,如果对买方施以严惩势必造成对被拐方的伤害,法律不得不考虑被拐方的感受和利益;2、买方虽未和被拐方建立起感情,但被拐方暂时无法找到亲人也没有更好的去处,没有比留在买方身边更好的选择时,严惩买方一定程度上损害的还是被拐方的权益;3、买方即使是花钱买下了被拐方,但对被拐方进行了教育抚养,无虐待等行为也为其投入了感情,一定程度上比让被拐方在卖方的手里要更好。所以法律的规定必须考虑拐卖情形的现状,千篇一律的严惩带来的不一定是理想的效果,法与理的结合才是优上之选。
啊哈哈哈 发表于 2015-4-1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卖方何来买方,在批判处罚买方和卖方的时候,有关部门是不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很多买方和卖方来自农村,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人贩猖獗的原因之一,虽很多人贩子知道拐卖妇女儿童是犯罪行为但不能彻底了解事态的严重,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才能从根源杜绝妇女儿童拐卖事件的发生。
向往远方 发表于 2015-4-11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惩罚人贩子,买孩子的家庭也应该受到惩罚!
安徽黑土 发表于 2015-5-2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处死更多人贩,就无儿童拐卖?

近日,有不少明星、媒体、警界人士都在转发一个“你是否支持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判处死刑”的调查,结果自然是支持者占多数,更引发了大量“拐卖儿童哪有不严重的?应该一律判死”的不理性声音。随着近段时间来,《失孤》、《亲爱的》等电影的上映,要求对人贩处以死刑的呼声已经持续一段时间,现在有必要冷静下来,理性地思考这一问题。



电影题材持续关注拐卖儿童,也让人们对人贩子更加深恶痛绝

拐卖儿童罪,本身并没有回避死刑、重刑刑法中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判死案例

即使没有亲身经历过失子之痛,也可以人同此心地体会到被拐家庭一生不安、一世滴血的悲惨,也能预料人贩子(若严谨表述,应称“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犯罪嫌疑人”,但为阅读顺畅计,以下皆称“人贩子”)必然为千夫所指、万人痛恨的局面。但法律问题,不是江湖上的快意恩仇。很多网友至今不知,人贩子在我国,是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根据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是5年,如果有加重情节,可判10年以上至无期。关于加重情节,刑法中给出了8种情形,比如拐卖三人以上、有奸淫行为、使用暴力手段等。这8种情形基本上涵盖了在拐卖行为中出现的所有恶劣情况。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死刑。

实际上, 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一直秉持着“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死”的态度。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从去年至今,已经宣判的因拐卖儿童而被判死的就有7人,这些人之所以被判死,原因几乎一致:拐卖儿童数量多。比如蓝树山拐卖儿童34人判死、马守庆拐卖儿童37人判死。

除了不避讳判死,其重刑率也远高于全部刑事案件均值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安部曾先后在全国开展了多次打拐专项行动。在我国,只要是“专项行动”,往往意味着从重、从严、从快处罚。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从2008年到2009年年末,人民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个百分点以上。

再严一点:降低门槛,更多适用死刑?刑法的惩罚,必须讲求梯度性,否则会产生更大的恶果

“拐卖儿童哪有不严重的?应该一律判死”,这种论调如果不是一时气话,则未免太失理性。可怕的是,这种不理性的状态不仅来自民众,也来自一部分媒体。比如某报纸认为“只要是参与了贩卖人口,情节严重程度均是无差别的。”要知道,即使是涉嫌故意杀人罪,也不是全都要判死的。

近日,某人贩指认现场,被群众包围。

那么,稍微理性一点的说法,比如“降低此罪判死的门槛”呢?这显然也是错的。如果把此罪死刑的适用面扩大,必然造成惩罚结果梯度性失衡,若拐1人和拐3人以上、有无涉及暴力犯罪,都是同一个惩罚结果,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既然法律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那么,是否适应死刑,理当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是否符合死刑判决的条件。

降低死刑门槛,最大的恶果还不仅仅是违背了刑法的原则,而且会带来大家都不愿意看见的结果。几乎所有的涉拐案件,其背后的犯罪动机都是牟利。如果拐1人是死,拐100人也是死,既然已经走上了必死之路,你说他是会多拐点还是少拐点?

另外,对于人贩子而言,最理想的结果是“钱货两清”,最不理想的结果是,在犯罪过程中被发现。如果一旦涉案就可能面临死刑,在面对暴露危机时,其铤而走险杀掉被拐者的概率一定会增大。这就是为什么贩毒者,往往要装备武装、暴力抗法的原因。

震慑拐卖儿童类犯罪,不要神话严刑峻法我国拐卖儿童犯罪有三个特点,这三个特点无法匹配上对拐卖者的震慑

之所以很多人呼吁让更多的人贩子被处以极刑,是认为重刑的威慑力能减少相关犯罪。对于重刑能否减少犯罪,这个议题过于宏大、复杂,学界也多有争议。不妨抛下这个大话题,仅仅聚焦在拐卖儿童犯罪中,考查一下严刑峻法对拐卖者的震慑,有多大作用。

我国的拐卖儿童犯罪有三个特点。其一,亲生父母贩卖儿童的情况严重。今年1月,山东警方破获一起贩婴大案,解救了37名婴孩。谁也想不到的是,这些婴儿大多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掉。学者李春雷对2000年以来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发现,不论是团伙勾结还是单独作案,有67起案件都是亲生父母所为。那么问题就来了:亲生父母是“卖”自己的子女,却谈不上“拐”。虽然有一些地方是按照拐卖儿童罪论处这些父母,但更多的是面临这样一种困境:在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之间游移不定。亲生父母贩卖自己的孩子,是不是会被处以拐卖儿童罪都不一定,加重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有何用?

谁也想不到,在地下产房里贩卖孩子的,竟然是他们的亲生父母。

其二,我国的拐卖儿童类犯罪中,破案率低。虽然有些地方声称在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中,破案率能达到80%,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情况很可能不是这样。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超过18000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不足4000起,破案率不到22%。这一数据,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我们所说的严刑峻法的威慑,要建立在相对较高的破案率基础上,如果80%的案件无法侦破,只会增加惯犯的侥幸心理。

其三,买方难入刑,需求庞大。我国拐卖儿童犯罪之所以高发,原因在于拥有巨大的买方市场。但由于刑法对买孩子的行为网开一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注:拐卖儿童“买方入刑”草案正在审议),这等于是在纵容买儿童的行为。一方面纵容买家,一方面打击卖家?

政府适当放权,反而有利于打拐政府打拐既然人力、财力跟不上,不如更多发挥公民社会自治的作用

据一线民警介绍,人贩子几乎都是兔子不吃窝边草,大多跨省跨市流窜作案,点多、面广、线长。这既造成了人手上的捉襟见肘,也要面临不小的经济负担,“跨地区救出一个孩子通常得三五万,而一个派出所每年的办公经费只有七八十万。”

在这种情况下,不妨给社会自治组织放出一个小小的透气口,比如从法律上赋予民间打拐组织以合法身份,减少对它们活动的限制。也要对这些组织减免税收,此前,公益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免税申请成功率不足7%。

用自由收养制度,来解决拐卖市场中的买方需求

有一点可以肯定,只要想通过非己生的方式拥有孩子的人群依然庞大(原因复杂,如不孕不育、重男轻女、错失生育年龄等),就一定有供给方。因为刀头舔血的营生总会有人做,其危险性转化成了每个被拐儿童“出售价格”的增加。

但是生不出孩子却想有孩子的人,全世界都存在,却不一定会造成拐卖儿童这种严重的问题。这背后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个国家有没有自由的收养制度,因为自由的收养制度,能够有效地把供需双方匹配。即使我们不愿意承认,也无可否认总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生下孩子后不想养、不能养,对他们进行道德指责和说教,无益于解决问题。

目前我国的收养儿童体制,被官方垄断,儿童福利院垄断了合法收养几乎所有的供给。这等于把相当一部分收养方式宣布为非法,这必然造成地下市场的繁荣。有人说,你这不是鼓吹合法买卖婴儿吗?实际上,这是两码事。其一,不一定要收钱,中国传统的过继式收养,就是不给钱的;其二,收钱不一定是坏事,国外很多收养家庭对生父母愿意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只需要判断生父母是否以此为“事业”即可。


http://view.news.qq.com/original/intouchtoday/n3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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