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甲等7被告被判处1至15年徒刑
本报湛江讯(记者 关家玉 通讯员 湛法宣)记者今日从湛江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宗拐卖儿童团伙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黄某海、李某、郑某美、唐某梅、郑某梦、陈某等人则被判处十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湛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初至11月18日期间,被告人宋某甲为牟取暴利,伙同被告人郑某美、唐某梅、黄某海、李某、郑某梦、陈某时分时合,多次在广东吴川市、廉江市、阳江市、广西等地购买来初生女婴儿,然后送到山西省长治市、河北省邯郸市等地出卖牟利。期间,被告人宋某甲结伙组织拐卖儿童作案6次,被告人黄某海、李某参与结伙拐卖儿童作案各3次,被告人郑某美、唐某梅参与结伙拐卖儿童作案各2次,被告人郑某梦参与结伙组织拐卖儿童作案1次,被告人陈某明知宋某甲从事拐卖儿童犯罪活动,仍然为其介绍婴儿来源,提供帮助1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无视国法,伙同被告人郑某美、唐某梅、黄某海、李某、郑某梦等人,以出卖牟利为目的,多次在吴川市、廉江市、广西等地购买初生女婴儿,然后送到山西省长治市、河北省邯郸市等地出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陈某明知宋某甲从事拐卖儿童犯罪活动,仍然为其介绍婴儿来源,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拐卖儿童犯罪中,被告人宋某甲系拐卖儿童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犯罪所得亦由其支配,且拐卖儿童三人以上,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美、唐某梅、黄某海、李某、郑某梦在共同拐卖儿童犯罪中,受宋某甲的指使,积极实施犯罪,均亦属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拐卖儿童犯罪,且没有直接受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参与作案的次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一审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