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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人贩判死 ”就能根除拐卖人口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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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08 发表于 2015-3-7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判处死刑,这一观点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令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不过也有专家表示,死刑治不了人贩子,对人贩子的处罚应该罪刑相适应,而不应一刀切叫“杀”。
(据3月4日《广州日报》)
追问一:惩治人贩应不应该加重量刑?
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严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着实可恨。虽然他们没有直接杀人,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亲人一生都会在失望和希望中煎熬,并持续地为相关事件付出代价,社会成本太高。若对其处罚太轻,致其犯罪成本太低,难免会导致其违法行为不断。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大对人贩子的惩治力度,加重量刑,颇有必要。对拐卖儿童的刑罚,我国《刑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由此可见,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实施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也不论所针对的被害人性别、年龄、国籍,对人贩子都应该也必须坚持依法从严惩治、从重打击,这样才能起到足够的约束及震慑作用。
追问二:多杀人贩子能否根除拐卖行为?
社会大众对人贩子恨之入骨、认为人贩子死不足惜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对人贩子一味喊“杀”又是否合理有效?又是否有悖于世界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另一方面,拐卖人口犯罪居高不下,除了人贩子利欲熏心之外,根源究竟何在?相比基于利益驱动的人贩子,需求旺盛的“买方市场”难道就不该承担责任?对人口拐卖犯罪过程中的收买行为缺失法律追责依据,不也从客观上纵容了非法收买被拐卖人口行为、助长了拐卖人口犯罪的嚣张气焰?若不形成打击合力,只杀人贩子的做法,又何异于隔靴搔痒?
追问三:要真正有效遏止拐卖事件更需要做些什么?
根治买卖或人口拐卖犯罪,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重刑打击人贩,也要对收买人依法进行追责,更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构建人人喊打的法治氛围。譬如着力铲除“买方市场”,促使“买方入刑”实现,从根源上遏制买卖儿童;又譬如加大户籍管控力度,不让“买方”轻松获得抚养权,增加“买方”机会成本;或是加大对拐卖儿童案件的侦办力度及致力于侦办案件技术手段的提升,令犯罪分子违法成本随之提高,侥幸心理也将大大下降等等。多管齐下,难道不比单纯地喊打喊“杀”更能有效遏制人口拐卖事件发生吗? (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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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的沙子 发表于 2015-3-11 17: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杀了人饭子
snow小宇 发表于 2015-3-25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啥不能直接枪毙人贩子?
 近日,一部电影《失孤》再一次让人们关注到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同时也让不少人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

  不过也有专家昨天表示,死刑治不了人贩子,对人贩子的处罚应该罪刑相适应,而不应一刀切叫“杀”。并且,这也与全世界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不一致。
 律师说法:国家近年来已对人贩子加大惩处力度

  北京市益家家事律师团崔利民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经不是头一回了。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88年至2008年间,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三十多名3至10岁男童拐卖。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判处其死刑。后经二审维持原判,蓝树山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法官意见:当前对买方处罚偏轻

  人贩子固然可恶,但法律界人士指出,当前对买孩子的买方处罚偏轻,也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雪松院长曾侦办多起拐卖儿童案件。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当地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分析,他认为,人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销路顺畅,有较大买方市场。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顾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显示家庭人丁兴旺,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二是高额利润,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三是作案易得手,不易被揭发。拐卖儿童较之拐卖妇女更安全,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无法指认罪犯和提供证据,从而使犯罪分子可以逃避打击。

  李雪松认为,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对买孩子的人成为打击盲点。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他建议,对于买孩子的一方也应该严厉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王军也表示,当前对“收买”被拐儿童方面的打击力度太小。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只有加大了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就被卡死了,相信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会减少。
 不同看法:一味喊杀未必有效,废除死刑大势所趋

  但也有网友和专家持有不同看法。广州律师张慧昨天就表示,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现实中,有不少人贩子贩卖的儿童,是由其亲生父母主动出售的,人贩子在中间起中介作用。并且,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不是最好的办法。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越少发生。也就是说,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贩子问题。“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死刑废除后犯罪率并没有随之增加,而是降低了。废除死刑也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我们国家近年来实际上也在减少死刑。”

  知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刑法的威慑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杀人要偿命,但自古以来杀人的事从来没有断过。关键是作案的人没想到犯案后就会被追究。刑法的威慑力不是没有,而是不要把它神化了,它不是万能的。”
http://news.cnr.cn/dj/20150325/t20150325_518121271.shtml
陈立娟 发表于 2015-5-25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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