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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虐待、遗弃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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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5-3-5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有扶养义务,又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家暴。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而现代快报记者梳理发现,去年,南京就有实施家暴的人,因故意伤害罪获刑,也有人因遗弃导致严重家暴,还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获刑。

此外,在昨天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透露,我国首部反家暴法预计今年8月份提交审议。通讯员 雨宣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综合新华社

“意见”看点

明确对家暴

加强司法干预

这份意见指出,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意见同时提出“首问负责”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检法哪个机关报案,首先接报的机关都应当受理,问明案件情况。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及时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其他的主管机关。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杨万明说,公检法司四机关在家暴案件中的各自职责,案件到了各个机关分别该怎么处理,被害人利益如何保护等,这份意见都进行了明确。“司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干预家庭暴力,对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虐待、遗弃可按

故意杀人罪论处

意见明确提出,家庭暴力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家庭暴力中的遗弃犯罪中,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制止家暴

可认定正当防卫

意见提出,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意见,认定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足以制止家暴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家暴严重程度、手段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环境、面临危险、采取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暴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杀害长期施暴人

可酌情从宽处理

意见提出,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杨万明说:“许多妇女遭受家暴不堪忍受又正面反抗不过,趁施暴人累了或睡了以后突然打击并杀害施暴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充分考虑被杀的人在案件起因上的过错,这也是对家暴受害人杀害施暴人从宽考虑的重要因素。”

“但我们绝不是鼓励妇女奋起反抗,以暴制暴来摆脱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当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说。

尊重被害人意愿

应以法律为底线

这份意见提出,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

立法进程

反家暴法预计8月提交审议

在昨天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透露,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制定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征求意见稿已经向社会公布了。按照现在的规划安排,今年8月份,反家暴法将提交审议,如果顺利的话,经过两三次审议应该能够成型。反家暴立法,反映的是国家对弱者的关心,是用立法的形式来申明,哪怕是在家庭内部,哪怕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也绝对不允许暴力行为的发生。

傅莹说,“当然,中国这个国家,中国这个社会,传统观念比较强,所以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也不是没有难点的,比如公权力在什么时候能够介入家庭的矛盾,这个尺寸把它摆在哪儿比较合适。社会上都关心这部法律的制定,所以我们还是希望大家多提好的意见建议。”

正在发生的伤害

孕妇打死6岁女儿后丈夫顶包

夫妻俩被采取强制措施

最近,浙江义乌一6岁女童被家暴致死案引起全国关注。3月1日上午,义乌警方接到报案称,一名浑身是伤的6岁女童被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义乌警方迅速赶往医院和事发地。经初查,该女童系因家庭纠纷被其父亲王某殴打致死,王某立刻被刑拘。“孩子父亲供述是他殴打了女儿,但我们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供述多处与客观事实不符,存在疑点。王某后来承认他想替妻子沈某顶罪。我们随后调查了沈某。3月2日,沈某来公安机关自首,承认是她殴打了女儿。”

警方表示,经新的侦查,初步认定女童是由沈某施暴致死。由于沈某目前怀孕,被警方监视居住。王某被解除了故意伤害嫌疑,但涉嫌包庇罪,仍被刑拘中。

2岁男孩被弃铁路边

父母涉嫌遗弃罪

昨天上午9点多,南京雨花台分局铁心桥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在宁丹路靠近京沪高铁南京南动车检测所路边,一名2岁左右的男孩被弃路边。民警赶到后,发现男孩在一辆婴儿车内睡着,车旁放着一个大的塑料防水袋,里面有衣物、奶粉和一些白色药丸。民警只好将他送往南京市儿童福利院。福利院医务人员诊断,这个男孩可能存在脑瘫。

警方称,男孩的家人涉嫌遗弃罪,已立案侦查,希望男孩的父母能尽快到派出所自首。

南京此前的判例

丈夫持斧头砍伤妻子

获刑1年2个月

今年50岁的南京人周某,近几年来一直跟妻子不和,经常对妻子动拳脚。去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周某在家久等妻子未归,就决定给她点颜色瞧瞧,于是在被子里藏了一把斧头。第二天凌晨,周某趁归来不久的妻子熟睡时,从被子里拿出斧头,朝睡在隔壁床上的妻子砍去。妻子惊醒后,立即呼救并反抗。周某的妻子报警后,民警将她送医。后经法医鉴定,她的伤势为轻伤。法院认定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未婚妈妈产女后遗弃

因故意杀人罪获刑3年

2013年年底,17岁的南京江宁人邓某未婚先孕后在网吧卫生间产下一名女婴,她将一团纸巾塞入女婴口中,将女婴弃于垃圾桶内,而后将垃圾桶移至难以被人发现的卫生间窗外的窗台上,致该女婴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去年6月,南京中院审理此案,认定邓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文来源:现代快报
http://news.163.com/15/0305/03/AJTMV3PO00014Q4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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