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宝贝回家爱心社
建立和谐社会请关注流浪儿童 让孩子不再乞讨 在上海繁华都市的流光溢彩背后,时常会看见流浪街头的孩子和行乞人员怀中的婴儿,他们有的残废、有的形体畸形,有的从来都只是昏昏入睡。在寒冷的冬夜,他们都只有流落街头,沦为流浪行乞人员或不法分子寻求施舍的工具,成为上海这座和谐城市一道十分不和谐的伤疤。 我们一群年轻妈妈,看到这种现象非常痛心,自今年1月初开始利用业余时间关注上海市的流浪乞讨儿童,短短20天左右我们就发现了近20名可怜的孩子,多数是1岁左右的婴儿被大人带着乞讨,可以想见目前带儿童乞讨情况已经十分猖獗。这些孩子有的是被拐带的,有的是租来的,有的是被贫困父母带着,但不管这样他们都被当作乞讨要钱的工具。 孩子是缺乏自主权、缺乏行为能力的十分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流浪街头,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生活权利都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如果政府不出面干涉,切实扭转他们悲惨命运,或许他们会像一盏盏蜡烛默默熄灭,或许他们会被不法分子从身体上进行残害(我们发现有的孩子身上有伤, 更令人悲愤是据说有人从这些孩子身上采集人体器官), 也或许他们中的有的人会最终走向犯罪道路,导致悲剧人生。 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作为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方面。中央曾经在“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对于在社会上长期流浪、无家可归,失去正常生活、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的少年儿童,要采取保护性的教育措施。可在流浪儿童较多的城市试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并且已经在不少城市设立这样的机构专门救助流浪行乞儿童。但据了解,目前上海并未成立这样的专门机构,流浪儿童保护尚处于空白,因此建议政府: 1、尽快建立专门的救助流浪行乞少年儿童保护中心(可通过妇联或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牵头),制定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广泛进行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关注少年儿童权益保护问题。 2、强烈建议政府实施流浪行乞儿童强制救助。孙志刚无辜死亡的悲惨事件废除了实行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流浪人员以自愿的接受救助制度取代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律变革和人权发展的重大事件。但是,我们发现,和成年人不同,成年人可以选择自己包括流浪在内的生活方式,而少年儿童(尤其是婴儿)缺乏自主权和行为能力,不能对自己的生存环境作出选择,很多孩子被迫乞讨(或跟随乞讨)、卖艺甚至偷窃。因此这些乞讨儿童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甚至自愿救助的规则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强迫儿童乞讨。在此,我们强烈上海市政府对流浪行乞儿童采取强制救助行为,区别于成年流浪行乞人员的自愿救助管理方式。流浪行乞儿童一经发现或举报,都应由城管、公安主动出面作出调查,并将行乞/流浪儿童移交专门的儿童救助中心看护。 3、建议参照郑州地儿童救助中心模式,加大中心的对社会开放程度。郑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建立了街头全天候救助点和“类家庭”救助保护模式,开展头流动救助、职业培训、家庭寄养等救助方式。据了解深圳市也有类似的专门流浪儿童救助中心。我们建议上海市民政局借鉴并推广这些成功经验,加大救助中心对社会的开发程度,允许市民参与流浪行乞儿童家庭寄养,参与救助点义工等工作,引导本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4、建议上海政府尽快出台流浪行乞儿童保护管理的地方法规,填补目前我国法律制度的缺失。由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涉及流浪行乞儿童权益的保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又未对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作出专门性规定,因此流浪行乞儿童的保护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建议上海市政府在这方面做出积极探索,走在全国前列,在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出台地方性保护流浪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使得保护流浪行乞儿童工作有法可依。 5.大力和民间爱心组织合作,设立渠道引入民间的人力物力,希望在政府的领导下,民间的爱心活动能够更加规范和有效。 我们衷心希望,在上海,在全中国,建立和谐社会,让天下所有孩子不再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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