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联席会议克服“打拐”难题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稳定的恶性犯罪活动,近年来,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由于受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呈现出职业化特点;拐卖盗抢儿童犯罪突出,由单一的诱拐、偷盗向采取绑架、麻醉、抢劫等手段转变;拐卖、拐骗儿童、妇女强迫行乞、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突出;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屡有发生。
8月19日,本报报道了“6·10”特大拐卖婴儿案,揭开了一条令人震惊的贩婴利益链条的形成过程。从今日起,本版将以该案为切入点,连续约请政府官员、法律人士、社会学者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成因、解决对策以及目前打拐所面临的困境展开分析与探讨,多角度、多层次地向读者展示反拐新思路。
自今年4月9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以来,战果频报。
“打拐专项行动进展顺利,但相比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办公室主任陈士渠近日接受本报专访时坦言,打拐工作依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打拐专项行动之所以能取得一些成效,与基层公安机关对专项行动在经费、警力上的“倾斜”密不可分,但是如何建立、完善打拐长效工作机制,需首先认清打拐工作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
经费不足降低打拐积极性
“办理拐卖案件比其他案件花费多得多。”陈士渠说,办理一起拐卖案件,解救一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平均花费3~5万元,有的团伙案件则需要上百万元。
拐卖案件多为流窜作案、团伙作案,涉及多个省、区、市,抓捕、解救、调查取证等花费较大,而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拐卖案件多发的地区往往经济落后,打拐经费不足,客观上影响打击力度。目前,打击拐卖案件还没有得到财政专款,欠缺大案补助。
“各地破了大量案件,如果中央财政能够补助部分办案经费,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加大打击力度。”陈士渠说,对于全国范围流窜作案的拐卖案件,由中央财政提供大案补助也是合理的。
建立DNA数据库是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公安部要求对必须采集血样的五类人群实行免费。“DNA检测费用现在由各地公安机关承担。”陈士渠说,如果全国采血量很大,地方公安机关可能因为无力承担费用而影响采血积极性。
据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一位警官介绍,为了提高DNA测试的精确度,每一份血样的测试费用大约300元。
警力紧张使打拐不够专业
“拐卖犯罪呈发展蔓延的趋势,但全国公安机关专职打拐人员为数不多。”陈士渠说,目前仅有四川、云南、河北、吉林省公安厅设立了打拐科,每个省两三个人。
事实上,成立于2007年的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编制只有5名,还是刑侦局内部调剂的。目前,因工作繁重,从地方公安机关借调了4名干警。
“拐卖犯罪十分复杂,打拐需要专业化。”陈士渠说,需要专门的机构和队伍长期从事拐卖犯罪研究,掌握其特点,否则不能胜任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工作。
对于这个打拐工作长期存在的问题,陈士渠表示,一方面刑侦部门的警力本身就很紧张,另一方面,打拐工作之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警力资源调配上得不到倾斜。
“如果全国能增加1500个打拐专项编制,基本能解决问题。”陈士渠充满希望地说。按照他的设想,这些增加的编制基本可满足打拐工作需要。
错误观念“看轻”打拐
“很多人对拐卖依然存在一些错误观念,导致重视程度不够。”陈士渠说,有的认为一些被家庭遗弃、家庭贫困的婴儿可能因为被贩卖得到了更好的生活条件,公安机关不该过多打击贩婴行为。
“贩婴合理性的观念是错误的。”陈士渠严肃地说,如果贩婴犯罪不能被遏止,会导致大批孩子在运输过程中备受摧残、虐待,甚至死亡。因为,人贩子把孩子当作商品,为了不被人发现,孩子通常被灌安眠药,置身于容器中等危险境地,容易造成伤亡。
此外,对于被拐卖迫为人妻的妇女,一种观念认为,她们从贫困地区被拐卖到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因此改善了生存状况,公安机关没必要管。“这种行为侵害了被拐卖妇女的婚姻自主权。”陈士渠说,她们的人身自由通常会受到限制,并受到殴打、强奸。
部分法规不利于打拐
“我国法律对买方市场打击力度不够。”作为法学博士,陈士渠从法律规定本身道出了打拐工作的主要“症结”。我国刑法规定,收买是犯罪,但是不阻挠解救,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有伤害虐待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这种法律规定并不合理。”陈士渠说,比如,买媳妇与强奸相比,同样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是在实际判刑中,买媳妇的人却不被判处重刑。从长远来看,应加大对此类买主的打击力度。
对于买孩子的,陈士渠主张,鉴于我国目前收养渠道不健全,孩子通常都能得到买主较好的照顾,可以考虑罚款、治安拘留,情节恶劣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对拐卖案件管辖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被告人居住地有权管辖。“拐出、拐入、中转地都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加上经费不足、警力紧张,各地容易互相推诿。”陈士渠说。
在犯罪行为证明标准上,很多地方的法院、检察院要求拐卖行为的所有转手环节都要逐一查清,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拐卖犯罪不成立。在量刑上,拐卖犯罪普遍偏低。一些犯罪嫌疑人参与多起拐卖案件,甚至在拐卖过程中致人死亡,但得不到重判。“拐卖过程中致受害人死亡,应判重刑。”陈士渠说。
他认为,案件管辖、证明标准、量刑等方面的一些法律规定客观上不利于调动公安机关的打拐工作积极性,证明标准应适度降低。实际上,只需查清甲是从乙那儿买妇女儿童,然后又卖给丙,形成证据链条,这起拐卖犯罪就可以成立。
反拐综合治理要落实到位
陈士渠表示,反拐工作包括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需要进一步落实综合治理。“一些地方拐卖案件频频发生。”陈士渠说,这需要当地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加大反拐宣传力度,增加孩子和家长的防拐意识。在拐入地,大力宣传“买孩子是犯罪”。此外,一些地方妇女儿童被解救后,民政部门却无力临时安置他们。国家应增建一些临时安置场所。
目前,陈士渠所在的公安部刑侦局承担了国务院反拐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当天采访一结束,他就赶去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联络员商讨如何加大对拐卖的买方市场、犯罪嫌疑人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7月31日,民政部和公安部、财政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近日,五部委联手组织开展了一场打击“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儿童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集中行动。
“联席会议是一个比较好的平台,有利于推动相关部门多管齐下,共同解决反拐问题。”陈士渠说,协调的工作量很大,公安部正在通过联席会议积极推动解决现存的经费、警力、法律、宣传教育、接收安置等问题。(本报记者 王春霞)
专家视点
加强人权教育尊重人的权利
当一个人得到了自身的人权时,他(她)才能够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
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笔者就一直关注拐卖妇女的现象,的确有不少理论能够解释拐卖妇女现象的存在。市场化理论认为,当女人成为商品时,对金钱的需求会促成犯罪的产生。这甚至与社会经济增长无关、也与性别比无关,因为作为一个市场,“商品”的价值取决于供求关系。犯罪成本理论认为,当公安部门难以打击拐卖妇女现象、犯罪成本可以忽略不计时,也会促成拐卖妇女现象的长期存在。这些理论都是有道理的。
但仅有理论解释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观念的改革。那么关键的问题是什么呢?拐卖妇女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长期存在,不仅仅是法律不健全或执法不严的问题,还在于存在着一个广泛的买方市场。这个买方市场既是由那些需要“买媳妇”的人组成,也是因大批认同封建传统两性关系、视妇女为“商品”的人群的存在,是一种认同买卖妇女的糟粕文化造成的。这种文化根源于长期的封建农耕社会,在这种文化下婚姻是工具性的,女人就是传宗接代的工具,男性家长具有最高权威。更进一步说,这种文化与中国长期存在的等级化统治相关,在这样的文化下,人权是不存在的,秩序取决于每个人所处的社会位置,有权力者对无权力的人具有统治权。因此,反对对妇女的暴力要立法,更要加强人权教育,使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拐卖妇女现象的严重程度是一个社会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当一个人得到了自身的人权时,他(她)才能够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佟新)
(作者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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