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讯 近日,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昨天,记者就此采访相关部门了解到,针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解救和保护工作,已由以前的“强调救助”向“加强管理”转变,相关部门可对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行为依法处置。
首次提出“区别对待”乞讨者
【新规】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对正常的流乞人员要积极引导他们进入救助站接受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解读】扬州救助站朱副站长告诉记者,按照规定,救助站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须符合4个条件:因自身无力解决吃住等生存条件,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无偿供养,正在从事流浪乞讨度日。除此以外的流浪乞讨者须“区别对待”。
“区别对待”乞讨者政策的出台,让救助站更加细化了处理、对待流乞和流浪未成年人,避免了盲目和“一刀切”。
朱副站长称,现在街头一些没有生存能力的乞讨者安静地乞讨是允许的,要和那些有强行乞讨、滋扰他人等行为的“区别对待”,在《通知》之前,救助站遇到类似情况较难处理,因为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对该类乞讨进行约束,致使更多“以乞讨为谋生手段”的人出现在城市街头,现在有了新规,救助站可以建议公安部门介入依法处置他们。
【扬州案例】本报曾专题报道过让人犯嫌的强行乞讨者,记者发现,近日依然有许多乞讨者分布在公交车站台、酒店门前等地进行乞讨,乞讨者乞讨方式各不相同。《通知》出台后,救助站可以加强对街头行乞者的巡查,对那些“强讨恶要”的人可以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公安部门强势介入重点出击
【新规】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朱副站长认为,《通知》提出“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分治原则”和“强化对违法乞讨行为的立案工作”,显示了“国家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这个全国许多城市面临的长期、现实问题的明确态度”,在救助过程中,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这三个罪名是首次出现,公安等执法部门开始强势介入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扬州案例】今年五六月份,河北一位叫江一君的精神病患者带着老婆和两名未成年孩子白天在渡江桥上乞讨,晚上在渡江桥桥洞里过夜,他们一家四口在渡江桥桥洞度过了数月。因为他们不愿意离开桥洞,救助站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无权施救。
该《通知》出台后,救助站可以建议公安部门强势介入,对江一君一家强行实施送卫生部门救治、遣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措施。
“DNA检验”将让骗助者现形
【新规】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解读】朱副站长告诉记者,之前提出对救助者进行鉴别的主要手段为“指纹识别”,现在又加入了“DNA检测”手段,更加方便了救助站救助工作,让那些“四处流浪骗取救助”的人无处遁形。
【扬州案例】今年年初,一位自称杨明(化名)的40余岁的流浪汉走进救助站求助,他称身份证被盗而没有出示,救助站按照他提供的姓名查询发现,杨明确实在“流浪乞讨者需救助范围内”,于是给该人实施救助。谁知两个月后,该人再次来到救助站求助,后经人举报得知该人为县市农村人员,有家庭,并不在救助范围内。朱副站长告诉记者,流浪乞讨者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不但能辨别出该人曾经被救助过,还能规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更方便管理。
■延伸阅读
公安人员或将进驻救助站
“流浪乞讨人员是全国许多城市面临的长期、现实问题,扬州救助站将会依据《通知》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工作。”朱副站长介绍,“这次国家出台的《通知》涉及众多部门,重视程度和管理决心非常之大,相信通过各部门不懈努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问题会越来越少。”
“《通知》细化了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公安、卫生等部门都非常强势地介入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按照《通知》规定,公安部门可能会像在医院等地设置警务室一样,安排人员进驻救助站,加强对站内管理,这在以前是没有的。”
“以前公安部门在职责上没有《通知》详细具体,各种罪名的处罚也没有具体规定可依据,现在救助站和公安部门有法可依,对危害城市安全、涉嫌违法犯罪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重点打击。对待城市流浪乞讨者开始由‘以前强调救助、目前加强管理’了。”朱副站长说。
记者 焦秋利 姜涛
■新闻背景
四个“首次”,值得关注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问题是全国许多城市面临的长期、现实问题。为此,国务院分别于1982年和2003年相继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民政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城市流乞人员基数依然庞大,且仍呈上升趋势,组织、拐卖、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与以往颁布的关于城市流乞人员的管理政策相比,各方人士普遍认为,此次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涉及的四个“首次”分别为:首次由五部门联合下文管理流乞人员、首次提出“区别对待”的管理手段、首次强调多部门联合执法、首次提出建立“指纹比对”“DNA检测”等救助系统,非常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