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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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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雨崖 发表于 2007-5-25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妇女”,是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儿童”包括不满1周岁的婴儿、已满1周岁不满6周岁的幼儿和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儿童,儿童的性别不论男女。显然,在法理上所称的“人”还包括14周岁以上的男性。诚然,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和儿童是被拐卖的重要人群,但也不排除将14周岁以上男性(主要是少年)拐卖的情形。相当多的刑法学专著在论述拐卖妇女、儿童罪时,对此种情况都认为“拐卖已满14周岁以上的男性,不构成本罪,视其情况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时,从来没有男女、老幼的区别(强奸罪除外),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只要你实施了这一行为,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那么,不论对方是风华正茂的年轻人,还是病入膏肓的临死者,对施害者都是以同一罪名定罪处罚,因为每个人的人身权利都是平等的,都应受到法律的同样保护。而在对待拐卖犯罪上,将年满14周岁以上的男性排除在受害对象之外,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疏漏。当然,立法者出于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单独规定这一罪名无可厚非,但对于14周岁以上的男性(主要是少年)也应从立法上给予保护,仅仅笼统地认为“视其具体情况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显然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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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沐雨崖 发表于 2007-5-25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唤宝贝——小文君母亲手稿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卖儿童罪是目的犯,以出卖为目的是该罪的构成要件,没有出卖的目的不能构成拐卖儿童罪。给朋友带儿童的拐骗行为可以构成拐骗儿童罪。
匿名  发表于 2008-11-26 18:03
向别人介绍被拐卖的儿童,会受什么样的刑罚
匿名  发表于 2009-5-26 16:10
这种量刑显然太轻,对于拐卖儿童的,应该一律枪毙!
匿名  发表于 2009-11-15 12:27
建议加重对人贩子的处罚力度,贩卖一个就死刑。
匿名  发表于 2010-12-28 19:20
对一方来说,和杀人没什么区别,直接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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