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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监护教育者性侵未成年人要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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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8-31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记者 杨维汉)记者3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等相关司法政策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提出,对于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要坚持依法从重处罚。
  黄尔梅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进入学生宿舍强奸未成年人的,以及具有性侵犯罪前科的累犯,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
  “人民法院在审理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注意保护好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各项诉讼权利;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保护和关爱。”黄尔梅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拐妇女、儿童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必须充分认识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并加强法制宣传,扭转盲目、片面同情买主的陈旧落后观念。对妇女、儿童实施严重家庭暴力的行为,要依法加大司法干预力度,保护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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