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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走失的孩子,索取报酬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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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亮 发表于 2009-4-29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稿件来源:焦作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春华   昨日,本报刊发了《寻子记》一文,讲述的是家住解放区王褚街道东王褚附近的李女士带着5岁的孩子上街买菜,将孩子丢失。不久,捡到孩子的刘师傅主动找到李女士说:“我捡到了你儿子,还给他洗澡、换衣服、做饭吃,你怎么也得给我1000元钱吧。”刘先生提出的条件使李女士原本感激万分的心情荡然无存。最后,在民警的调解下,李女士买了一些水果、封了200元钱红包才算领回了儿子。
  朱女士(32岁,某单位职员)
  张嘴要钱太俗
  我感到刘师傅的做法有些不妥,既然做了好事,就应该将好事做到底。难道他当初看到无家可归的孩子在大街上哭泣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帮助孩子找到家、找到母亲,而是想到挣钱才去帮孩子的吗?
  我相信,大多数人在助人为乐的时候想到的不是让对方如何回报自己,而是发自内心地去做一件事。我想对刘师傅说,帮了就帮了,张嘴向人家要钱,太俗!
  贺师傅(43岁,企业工人)
  索要报酬是人之常情
  换个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如果孩子真的丢了,李女士一家可能会悬赏数万元来寻找,即便如此也不见得能够找到。而刘师傅不仅将丢失的孩子领回家,给了孩子很好的照顾,还主动找到孩子的父母要求归还。这一系列的做法,如果用钱来算的话,1000元或几百元的回报真的不算啥。
  站在老刘的角度来说,为孩子做了那么多,而对方父母没有主动提出报答的想法,人家索要报酬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闫先生(35岁,律师)
  尴尬出在索取上
  记得有这么一个典故,说孔子的一个学生救了一个落水的小孩。小孩的家长为了答谢那个学生,便送了一头水牛给他,学生便问孔子应不应该收下。孔子坚定地说:“收!”解释说要是他不收下,就会使别人不乐意帮助他人,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如果他收下,反而可以鼓励别人多帮助他人。
  这个典故说明收取报酬也未尝不可,但刘师傅陷入尴尬的境地出在索取上。从道德上讲是不应该索取报酬的,但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社会上对获取报酬的度也作了调整,比如最近就有人大代表提议,对捡到别人财物送还失主的,可以收取在相应时间的保管费等。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合同法》中已经规定:悬赏广告的悬赏者必须兑现自己的承诺,否则便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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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p2000 发表于 2009-5-7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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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5-28 12:57
不求高尚,只求有良知有人性,索取相应费用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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