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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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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9-4-18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社会事务司 时间: 2009-03-17 1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重视下,各级民政部门立足自身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现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向关爱性的救助管理的平稳过渡。几年来,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服务网络日趋完备,工作运转井然有序,在扶危济困、应急救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救助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救助管理制度是为生活无着、正在或即将流浪乞讨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而构建的基本生存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的客观要求;是实现救助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有力抓手;是推动救助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的进步的重要举措。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对于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抓紧抓实抓好,为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提供坚实基础,推动救助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立足于改善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加快推进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自身建设,为完善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

(三)总体目标:力争到2010年,全国20%的救助管理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012年,50%的救助管理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015年,90%以上救助管理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逐步形成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群众满意,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救助管理公共服务体系。

三、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四)全面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等政策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落实办法,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五)着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生活、医疗、返乡、安置、帮扶等救助工作。及时提供安全卫生的食物和住处,做好查询、安抚、劝导等工作,对老弱病残和流浪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关照。坚持“权利优先”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跨省接送安全有序。加强与三无供养、五保供养、城乡低保、劳动保障、医疗救助、司法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做好安置工作。定期回访返乡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好教育帮扶,防止其再度外出流浪。

(六)大力开展街头救助。认真研究街头救助办法,提高街头救助的主动性,实现街头救助经常化。积极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对不愿到机构接受救助的,提供饮食、衣被等救助。在流浪乞讨人员较集中的区域设立街头救助点、流动救助车,在主干道、商业区等重点区域设立救助引导牌。加强街头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打击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以及侵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有害乞讨行为。

(七)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条件适宜的原则,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服务设施。救助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环境条件应符合《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新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设施、场地的设置既要符合分区管理、分类救助的要求,又要便于受助人员的生活起居和安全防范。

(八)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观念,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积极开展开放式救助。接待来站人员要态度和蔼,言行文明、问答准确,服务到位。要按照工作流程和业务标准办理接待、查询、甄别、入站、离站等业务,按规定提供饮食、住宿、医疗、通讯、接送返乡等基本服务。根据受助人员需要和站内条件提供职业介绍、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特殊服务。积极探索家庭寄养、预防干预、急难庇护等拓展服务。

(九)完善内部管理,坚持政务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考勤、财务、人事、宣传等规定,定期开展业务考核。重点抓好安全保障,建立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安全运转,不出责任事故。大力推动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业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服务标准、投诉途径等信息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培育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既可采取项目合作的方式,也可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基层组织了解民情、反应迅速的特点,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参与救助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探索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网格化”。注重志愿者、社工队伍的作用,积极争取社会资源为受助人员服务。

(十一)健全保障机制,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和救助需要合理设置床位规模和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列入预算,业务经费据实结算。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制度。配备必要的防疫安保设备,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推进行风建设。加强干部职工的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准确掌握政策法规,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四、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

(十二)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工作,将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切实解决救助管理工作重大政策问题和难点问题,加强指导和督查,为规范化建设打下良好基础。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行动,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整改期限,责任到人,确保规范化建设有序进行。

(十三)典型示范。各地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规范化建设。要注意树立、培育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及时推广经验,以点带面。

(十四)严格标准。规范化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民政部将尽快制定规范化建设评审办法和标准,细化相关要求,适时开展评定工作。各地要按标准审核,按要求申报,保质保量完成预期工作目标。

(十五)注重实效。各地要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工作方式,通过规范化建设,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各地要结合实际,扎实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努力开创救助管理工作新局面。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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