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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城区乞讨群体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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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9-4-18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建国 王保庆:当前我国城区乞讨群体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研究室中央国家机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优秀调研成果专辑 作者: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文秘处处长 发布时间:2008-05-09

  “当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的时候,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然而,当前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着一个极不协调的现象——乞讨,其数量之多、规模之广、影响之大,令人深思,应当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关怀。
  一、当前我国城区乞讨群体的现状
  根据实地调查、观察,与乞讨人员面对面访谈,通过走访公安、民政、城管、新闻等部门了解情况,查询有关国家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历史文献、学术专著和论文,在此基础上,经过分析、综合、梳理,对当前我国城区存在的乞讨现象和乞讨群体现状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
一是乞丐的存在方式。现有乞丐大多数是长期为丐者,他们把乞讨作为长期且主要的生活来源和生活方式;少数是因偶发的客观原因而不得不暂时为丐的人,通常在客观原因去除后主观上不再选择乞讨。在某些条件下,临时乞丐会转变为职业乞丐。
  二是乞丐的身体状况。现有乞丐中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患有各种疾病或伤残,残疾严重的占一半多,这些伤残病人有不少同时患有多种伤病,只有很少一部分曾经医治过,而且都没有治好;大部分的乞丐,尤其是外来乞讨者,则多为四肢健全者,而且还有其他的谋生能力,但他们并没有或愿意凭技能为生。
  三是乞丐的性别年龄。乞丐群体中有七八十岁的老人,也有青壮年,还有儿童和婴儿,其中以老人和儿童居多,青年相对偏少,女青年尤其少;在所有观察到的乞丐中,男性比例略高于女性。
  四是乞丐的地域来源。乞丐的流出地分布几乎覆盖了中国大陆,但以安徽、河南、山东等省居多,而且跨地区乞讨的占绝大多数;他们大部分来自于农村,少数是城市失业、无业人员,也有一部分是流氓无产者。少数乞丐并不愿意透露自己真实的来源地。
  五是乞丐的行乞方式。调查的乞丐中有少数被动行乞,默默等待公众施舍同情心,更多的则采取主动行乞或是两种方式同时运用,其中有一部分采用强乞行为纠缠被乞行人。社会大众对乞丐的评价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乞丐行乞方式的影响。
六是乞丐的活动场所。一般为城市的繁华地段,以车站、码头或高档活动场所居多,有不少在学校、居民区行乞,也有乞丐在火车上行乞。确因生活困难而出外流浪乞讨的人,一般只在本省、本市邻近地区的县城或较富裕的农村乞讨,很少到大中城市乞讨;而以乞讨为职业和生财之道的,则主要前往经济发达地区、旅游胜地、外宾和港澳同胞较为集中的地区及其他大中城市。
  七是乞丐的行乞时间。在大中城市中,乞讨现象有季节性变化,春夏多,而天寒地冻时少;行乞时间一般从早上九十点钟到晚上六七点钟;从乞丐的乞龄看,有刚入行的新手,也有经验丰富的老手。
  八是乞丐的个人情况。一些乞丐在叙述自己的个人家庭问题时,表现出明显的心存疑虑,不愿回答或不愿表达真正的或详细的情况,尤其是在家庭问题、婚姻状况、子女数量方面不愿多谈;对行乞原因则愿意多说,但可信度较低。
  九是乞丐的日常生活。差不多一半的乞丐能保证自己每天吃饱饭,同时,他们的“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占近一半;在住宿上,乞丐基本上没有固定的地方,季节、天气、治安等变化影响着他们的栖身之所,也有人能够租房度日,但为数较少;有将近一半的乞丐说自己有充足的衣物被褥,实际上所谓的衣物被褥只不过是一件大衣或一床破被。
十是乞丐的未来考虑。有近一半的乞丐声称自己打算离开现在的乞讨地点去外地谋生,或者准备回到家乡,但他们中的许多人准备过一段时间再说,也有的要等到挣了钱以后才走,只有极少数想立刻离开。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乞丐表示要一直干下去,而更多的人倾向于“金盆洗手”,这部分人中有一半以上的人觉得回家种田重操旧业好,还有一些人准备在大城市找一份工作来谋生。
  二、当前我国城区乞讨群体的发展趋势
  根据所调查的结果及掌握的资料,同时参考有关部门提供的案例及评价,通过分析研究,基本上可以形成一些带有结论性的意见。
  一是乞丐可以说是民工外流的共生现象。乞丐流出地与民工流出地具有某种同源性,流出原因也有相近之处。虽然从行政区域上说,几乎各个省、市、自治区都产生出一定数目的流浪乞讨者,但其中又以安徽、河南、山东、河北、四川等省份的数量最多;从城乡对比来看,绝大部分的乞丐来自于农村,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盲目进城的农民工找不到工作而沦为乞丐的。
二是“职业化”乞丐的比重增加。据1989年《中国年鉴》载,在1980年以前,因生活困难而沦为乞丐的约占乞丐总数的80%,而在20世纪80年代末这类乞丐仅占总数的20%。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战胜灾害的能力不断加强,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流浪乞讨人口的成分也开始发生改变,因生活贫困而进城流浪乞讨的比例不断下降,而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和以乞讨流浪为生财之道的人数比例上升,“职业化”乞丐明显增多,乞丐职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显著,很多人凭借这个“职业”脱贫致富,甚至腰缠万贯。有些伤残人员早晨由家里人送出来,晚上接回去,每天像上班一样,完全将乞讨作为一种职业。乞丐以行乞为主业,但这并不排除他们在单纯行乞难以谋生或认为依靠其他途径可以增加收入的情况下兼做“副业”。有些农民则是忙时务农,闲时行乞;有些打工者只是在没有活干的时候出来乞讨,在找到下一份工作之前“过渡”一下。
三是乞丐团体化现象值得注意。乞丐致富的榜样作用,极大地刺激了同地区的其他人,于是出现了家庭型、村落型的乞丐群体,他们有着明显的地缘关系,有着共同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具有强烈的群体归属感。在异地他乡,在竞争激烈的生存环境中乞讨谋生,需要有一个类似族长的首领进行家族式统治,乞丐们往往会形成一定的组织,划分势力范围,这样就形成了一种丐帮组织。丐帮是一种假亲属结构的互助组织,由“帮主”专门控制和操纵,有严密的帮规,有首领,有分支机构。当代的丐帮还没有出现全国性组织,仅仅是地区性的民间秘密社会组织,基本上每个地区都有各自的“帮主”,大部分是地痞流氓、黑帮头子。这些丐帮头子主要以暴力掌权,靠帮规约束帮众,同时负责给乞丐们分配活动地盘,调解乞丐间的纠纷。乞丐帮会具有准黑社会的特性,经常表现为团伙作案,聚众闹事。1986年秋,如果不是武汉市民政、公安部门搞了大收容、大遣送的话,就会在黄鹤楼下举行一次将成为中国乞丐史上的奇迹的“全国乞丐代表大会”,推选出全国乞丐首领。
四是经营乞丐现象的出现应引起重视。这是当前最丑陋的社会现象之一,也是导致人们丧失对乞丐的同情心的最主要原因。正是利用社会大众对弱势群体的同情与怜悯,在利益的驱动下再加上寄生思想作祟,有的人才会置道德良心于不顾,专门从事经营乞丐的不正当交易,这种人被称为“丐头”。有的“丐头”专门从农村欺骗一些瞎子、聋子、痴呆儿或者肢体残废惨不忍睹的人,让他们替自己乞讨;有的“丐头”专捡别人遗弃的小孩,或者人为致残,等长到四五岁时,开始训练,“卖艺”讨钱,或作“道具”讨钱;有的“丐头”从农村租借一些未成年儿童,对他们进行集中管理,要求每天完成定量的金额任务,否则就挨打挨骂不给饭吃。
五是乞丐群体复杂化、犯罪化倾向不可忽视。现实中的乞丐有的既流浪又乞讨,有的流浪乞讨又偷摸拐骗,也有的流浪乞讨又捡破烂。乞丐的人员构成,已远非穷困潦倒的老弱病残贫民与混迹其中的流氓无赖,其中已出现了中共党员和基层干部。更有甚者,一些来自农村的游乞者,竟然像游方和尚怀揣“戒牒”(佛教僧人出家受戒后所发给的受戒证明书)一样,怀揣一纸盖有乡村党、政大印的乞讨介绍信,使之合法化了。至于乞丐王国中越来越多的神秘罪恶魔影游魂,则是从乞丐现象中滋生出的衍生物,已经成为披着乞丐袈裟的犯罪之徒,具有流氓的性质。尽管这部分社会文明的渣滓在乞丐群体中占据比例越来越大,已经几乎成为主体,却仍然是以行乞为招牌的流氓犯罪之徒。包括少量有业不就或不务正业在内的职业乞丐现象和乞丐集团组织的形成,即完全从性质上使乞丐群体彻底沦为社会文明肌体上的疮疖、毒瘤。这个毒瘤同各种社会犯罪沆瀣一气,成为一大不容忽视的社会公害。
六是乞丐群体的年龄结构向低龄化发展。人们印象中的乞丐一般都是年老体弱者,实际生活中青壮年的比例在不断上升,同时未成年的少年儿童数量逐年增加,有的自小就随家人流浪乞讨。尤其是由于人口的盲目流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社会离婚率的上升、传播媒介的极大诱惑,使得离家出走、流落街头的儿童数量增加,因生存能力弱,无处安身,流浪乞讨便成了他们谋生的不正当手段之一。
  七是乞讨方式手段呈现智能化、多样化。目前,以最本能、最本分的哀乞苦讨为主要行乞方式的原始型乞丐仍然为数不少,但随着竞争的加剧和激烈,乞丐们八仙过海,各显其能,有的“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乞讨高招、新招层出不穷,除了残疾型、卖艺型、流氓无赖型、瞎编乱造型之外,在因特网日益普及的今天,甚至出现了“网上乞讨”的现象。尤其是新生代乞丐日益向着智能化乞讨的方向发展。
  八是乞丐呈扩大化趋势由城市向农村蔓延。乞讨者大多聚集在大中城市,尤其是发达城市,但由于乞讨现象的长期存在,城市居民对乞丐的漠然和熟视无睹,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治理整顿,导致乞讨者另寻他径,开拓新的市场和发展空间,势力范围和活动场所向县城、乡镇及富裕的农村蔓延扩展,把触角伸向了广大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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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9-4-18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当前我国城区乞讨群体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城区乞讨群体的大量出现,已构成一种影响社会成员健康生活、妨碍社会协调发展、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社会失调现象,一个客观存在的影响相当数量人群的公共麻烦,一个违背社会主导价值原则和社会规范的社会问题。乞丐问题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历史因素,又有现实因素;既有宏观因素,又有微观因素,既有政治经济因素,又有文化心理因素;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人性本身的原因。总之,当前我国社会乞讨现象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是历史习俗的影响。乞丐的历史与文明的历史一样漫长,自原始公社解体以来,乞丐就一直存在着,所不同的是,他们随着历史的变迁也在悄悄改变着自己的肤色和生存方式。仅据正传、野史的文献记载,中国古、近代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多种多样的乞丐及有关乞丐的各种传说、习俗、褒评贬议,范围所及,上至帝王将相、士绅才子,下迄平民百姓,五花八门,离奇古怪。新中国成立前,由于生活贫困,一些地区形成了外出乞讨的习俗,且不以乞讨为耻。改革开放之后,不少人重操旧业,将乞讨作为提高生活水平的一种方式和有效的致富手段。显然,已经形成了一种乞食文化,一种流动着的文化,具有传承性特征,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至今仍在发挥其驱动作用。
二是社会因素的存在。当前我国社会乞丐群体存在的数量之多、范围之广,已超越了个人狭小的生活环境,与全体社会成员生活密切相关,对社会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它威胁和触犯了社会中相当一部分人的利益,社会上大多数对这种现象持否定态度。因此,在分析乞丐问题的成因时,必须从社会层面寻找更深层次的原因,乞丐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现象,无论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普遍存在。因此,乞丐的存在与社会制度并无直接关联,而是与特定社会或其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运行方式有直接关联。由于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地域环境以及国有体制的转型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弱势群体的增多,加重了社会负担,为他们服务保障的压力加大,由于需要社会照顾的人员数量攀升,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不到位,社会出现大量贫困人员,贫穷成为行乞的第一原因。另外,外出打工而无工可打的流动民工是乞讨群体的重要来源之一。
三是利益驱动及好逸恶劳观念的驱使。任何一种行为方式都离不开主体素质与文化选择,正是由于主体素质差异导致选择乞讨生存方式的个人偏好,在中国一些教育落后、民风尚未开化的农村地区,在不劳而获和好逸恶劳观念的驱动下,人们只重利益结果不重利益实现途径,纷纷选择进城乞讨,而由于乞讨利润可观,更产生了示范带动作用,吸引了更多的人加入乞丐队伍,有的村庄甚至“倾巢出动”,形成了“空壳村”。在城市里,也有一些好吃懒做之徒假扮乞丐,专门骗人钱财度日。而且,个人因素的存在不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轻易地自动消失。正是个人因素的存在,使得乞丐群体日益壮大,职业乞丐比重日益增加,更为严重的是,个人因素的存在使得乞丐群体日益复杂化,出现了诸如经营乞丐现象、骗丐行为等犯罪倾向。只有从思想上彻底消除人们的这种寄生心态,才能真正遏制乞丐群体的扩张。
  四是其他原因。有一些乞丐外出行乞主要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躲避罚款、犯罪躲避惩罚、逃避债务、家庭不和愤而出走等原因沦为乞丐的;有的是打着乞讨的幌子干着违法犯罪的勾当;也有极个别是逃避现实、反抗世俗的;还有一些是被人利用或控制而乞讨的。
四、社会大众对当前我国城区乞讨群体的评价态度
  社会大众对乞丐群体的关注程度及评价,反映了社会价值取向、道德水准及宽容度;人们的评价态度构成了乞丐生存的社会大环境,决定着乞丐的生存状况,进而影响乞丐群体的发展趋势,并对制定正确的政策、法规产生积极和消极影响。因此,要解决乞丐问题必须树立正确的态度。社会大众对乞丐这一特殊职业的生活方式的态度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大致可以概括为四种评价态度。
第一,同情。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助弱济困,这形成了一种同情弱者、帮助弱者的社会思想意识和心理品格,社会导向也教育人们要有同情心,在这种文化背景和现实基础上,大部分社会成员遇到乞丐,多是同情或救助心态,把他们当弱者看待,一般予以少量资助,而且这种同情乞丐的心态已经渗入到中国历史传统中去,成为民间文化的一部分。历来为世人所极尽褒扬、倍有荣光的“孝丐”,因孝行乞之例,在历代笔记杂著中多见记载,备受赞叹,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凡甘为沿门乞讨而供奉父母,堪称至孝:中国儒、道、释三家都与乞丐文化发生一定的历史联系,和尚别称“乞士”,僧尼行乞早已为社会所认可,作为佛家习俗惯制之一,已成为一种特定文化现象,民间文化中道教传统人物,大都具有清贫乞食的乞丐形象,在民间信仰的道家神仙之一,“八仙”即是一群叫花子的现象,其中最典型的要属铁拐李了;而且相传孔夫子当年在陈被困绝粮,曾向范冉去借,而范冉即是号称“穷家行”的乞丐的祖师;此外,中国民间还有一些风俗如年节里乞丐扮神弄鬼、跳钟馗的习俗,关于“叫花子鸡”的民间传统,效仿乞丐讨“百家饭”禳灾祛病的做法等都体现了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同情乞丐的传统。这从另一角度说明乞丐群体虽然人鬼混杂、光怪陆离,但确实也有值得人们同情乃至尊重的大义之士。而为后代一直所颂扬的为办义学而行乞一生的武训,就是乞丐赢得人们同情与尊重的一个典型。
武训是清朝末年活动在鲁西北平原的一位奇丐。他目不识丁,却立志办义学,行乞三十余年,积钱万余串,终于在堂邑、馆陶、临清建起了三处义学。光绪十四年(1888年),武训行乞办学的事迹被当地官府肯定并上奏朝廷,得到赏封褒彰,生前立有牌坊,死后国史馆立传。抛开武训身上所暴露的民族劣根性的东西,终生行乞办学,更体现的是武训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舍己为人、舍生取义,视道德和理想重于物质享受的品质,以及为客观理想而坚忍不拔的毅力,而这正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现实价值。
  但是,乞丐群体中武训毕竟是一个特例,总归是一种有悖社会常规的反常群体。千万不可滥用“同情”,否则,过度的同情就会养懒人,滋长不良的社会风气。从实地调查结果来看,人们对乞丐的同情心正在逐渐丧失。资助也由原来的不加选择到区别对待,只资助残疾病人或老年人,或者一概不予资助,仅仅是同情而已。持同情心态并给予施舍的人数比例偏高,主要是老年人、军人、女学生、情侣、教徒、穿着讲究的中年人等。
 第二,漠然。由于乞讨人员的数量增加以及乞丐群体的复杂化,使得社会大众对乞讨者的身份、经历、贫穷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基于这种前提,大多数人视而不见,漠然置之;也有的人认为乞丐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乞讨是一种谋生手段,很正常,给钱不给钱无所谓。持漠然态度的男性略高于女性。
  第三,歧视。由于现代传媒的宣传和报道,社会大众知道乞讨者多是职业性的,利用人的同情心赚钱,有些乞丐失去人格和尊严的乞讨行为,让人轻视和鄙视。尤其是身体健全的青年乞丐和带着孩子乞讨的成年乞丐普遍遭人看不起。持歧视态度的人数比例也相对偏高。
 第四,排斥。这种心态的产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个别残疾人惨不忍睹,有碍观瞻;二是强乞行为导致的规避防御心理;三是乞丐犯罪化倾向产生的不安全感,使得一部分社会成员对乞讨者产生一种厌恶、排斥甚至仇视的心理,个别人持一种过激或极端的态度。持排斥心理的女性高于男性,有极端思想的多为青年男性。这种排斥心理在一些地方甚至极端化为“残害乞丐”现象,无视乞丐的生命价值用“肉体消灭”的方式来宣泄心中的怨气。如2003年5月25日至6月27日,浙江苍南县龙港镇16名乞丐被一位“法轮功”痴迷者用“毒鼠强”毒死。2003年5月6日,陕西省城周县二里镇发生一名女乞丐被3名中学生残酷施暴事件,更令人震惊的是,打伤人后3名中学生扬长而去,而女乞丐在接下来的两天里多次向人求救,包括镇卫生院和派出所,但医生、公安、村干部、村民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一个人主动伸出援助之手!直至5月9日下午才被送到医院救治,5月10日上午终因伤势严重,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抢救无效死亡。类似事件远不止这么两起,这也足以证明当前一些人对乞丐的排斥与漠视到达一种无以复加的程度,流落街头的乞丐作为弱势群体,也是一个正常生理意义上的人,不应该歧视他们,更不能污辱他们,应该得到社会和国家的关爱,而不是相反。这种极端心态导致的极端行为,于己于人是酿成悲剧,引发犯罪,于国家于民族则是世风日下,有损国家与民族凝聚力与美誉度。
  总之,对待乞丐群体,要站在人类发展的高度来看,首先,要尊重乞丐的人权;其次,应该以平常心对待,要把握好“度”不能产生极端心理。
五、当前我国城区乞讨群体带来的危害及影响
  乞丐的职业化、集团化、犯罪化、低龄化、扩大化等倾向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造成的危害不可低估。
  第一,影响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树立的良好国际形象。改革开放以来,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社会长期保持安定团结,政通人和,民族凝聚力极大增强,国际影响显著扩大,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空前良好和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国际贸易及国际往来明显增加,旅游业日益繁荣,国际友好人士来中国的数量剧增,这种情况下,更应该注意国内环境的优化和美化,保持良好形象。而当前遍布大街小巷的乞丐无疑给国内环境建设带来影响,给城市美好面容蒙上一层阴影,这不仅影响到“市容”,而且还事关“国容”,影响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和显示。另外,国内外敌对势力时刻不忘对我国社会主义进行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我们必须高度警惕,防止他们利用乞讨现象丑化中国。
第二,削弱社会大众的同情心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救助。遍及全国各地的乞讨现象使社会大众熟视无睹,漠然视之。由于对乞讨者身份、经历、贫穷的真实性真假难辨,导致部分社会大众拒绝捐助乞讨者,这种漠然久而久之变成了冷酷无情,同情心受到削弱,恻隐之心淡化,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救助变得薄弱,而且这种被削弱的同情心影响到青少年,尤其是儿童,使得少年儿童的同情心逐渐丧失,同情心的削弱将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隐藏犯罪、诱发不安定因素进而影响社会稳定。乞丐群体中有不少借乞讨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潜藏的犯罪分子;有的乞丐利用大众同情心编造虚假身份和经历骗取钱财;有的丐头靠经营乞丐发家致富,尤以经营少年儿童和残疾人居多。尤其是乞丐集团化倾向日益明显,一旦个体联合成团体,聚众闹事,将对国家、社会和群众造成重大危害。同时,由于乞丐的流动性、群体性和流氓无赖性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必须高度重视并妥善解决乞讨现象引发的社会问题。
第四,助长了好逸恶劳的惰性风气和不顾廉耻的丑恶行径。“丐业的发达,丐帮的历久不衰,是社会病态的一种表现,作为流民的一种职业流向,其对民族道德的腐蚀作用极大。”乞讨者受利益驱动,为了获取钱财,不择手段,不顾廉耻,采用阻挡、尾随、谩骂、下跪、磕头等方法纠缠行人,完全丧失了人格尊严,无论是对成年人还是对少年儿童,都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无助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众所周知,乞丐是物质贫困的产物,但物质贫困并不必然导致乞丐产生,乞丐们的物质贫困往往随着精神上的堕落。职业乞丐长期“叩门乞良推恩少,仰面求人忍辱多”的生活经历,扭曲着他们的灵魂,使他们人格萎缩,玩世不恭,散漫不羁。从这里可以看出乞丐严重的“精神贫困”。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的“宁死不食嗟来之食”的铮铮铁骨,乞讨是与我们民族精神背道而驰的现象。“精神贫困”随着丐业的发达,蔓延扩散开来,必将腐蚀我们的民族精神,软化我们的民族意志,养成懒惰的国民性。
第五,加重城市文明的危机态势,进一步引发“城市病”。乞丐群体的大量存在加重了城市文明的危机态势,进一步引发了“城市病”。如:乞丐多在垃圾桶中翻拣食物,在垃圾场等无人区搭建窝棚,生活在城市脏乱差的死角地带,由于生活条件极差,食品用水毫无卫生保证,极易成为各种疫病的感染源,而又由于乞丐的流动性,群体化特征,极易在人群中传播开来,给社会带来危害性,影响到城市的环境卫生和防疫问题。还有的乞丐专在车站、马头、闹市等人多的地方伸手讨钱,穿得破破烂烂,形象龌龊,与优美的城市环境反差巨大。此外,在乞丐大军中,难免泥沙俱下,混杂一些为非作歹之徒。他们长期扰乱社会秩序,甚至隐匿身份,流窜作案,直接危害社会的安全和城市居民的安全感。总之,乞丐分布面广、量大,广泛渗入城市各个角落,是一个涉及城市地方行政管理、治安户籍管理、市容环境管理、弱势群体救助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社会问题。
第六,引发其他社会问题。一是人口管理问题。“乞丐之游食四方,造成大批不受政府管制的流动人口。这是历代统治者颇感为难的问题。”乞丐作为流动的边缘人群,多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更没有当地户口,这个群体中有大量的黑孩儿、黑户,造成国家人口统计的困难,影响国家某些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甚至导致一些人游离于政府的管理和控制之外,尤其是某种传染疾病肆虐,流动的乞讨人群一旦感染,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将难以估量。二是新的文盲问题。乞丐群体是一个庞大的低素质群体,而乞丐低龄化发展趋势又将大批处于学龄期的少年儿童变成新的文盲,何况乞讨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更为复杂,这将影响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影响到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甚至有可能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三是家庭伦理问题。目前,父子、母女、祖孙搭档的乞丐组合越来越多,这些人成帮结伙地流窜于闹区,唆使“童丐”对行人纠缠求取钱财,利用老人和儿童充当摇钱树,这种家族化乞讨引发的家庭伦理问题应引起重视。
  
 楼主| 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9-4-18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六、解决当前我国社会乞丐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古今中外关于乞丐的种种政策,大都属于“短期行为”式的权宜之计,尤其面对当代乞丐潮势,均非治本之策。当代乞丐一部分属于因物质贫乏所致的原始型乞丐,而相当一部分则是精神贫困者。乞丐潮及相应的流氓意识公害,对于国计民生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是一种潜在的恶性冲击。面对乞丐的历史与现实,探索不同历史条件下滋生乞丐的国情与政治文化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从物质、精神、制度等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综合治理并清除产生乞丐的种种社会弊端,已成为一项十分急迫,而又艰难的系统社会工程。
  第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决贫穷、贫困问题。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问题的产生与社会生产力有关。许多社会问题是社会生产力处于较低水平时的直接产物。生产力落后,会引起社会关系某些方面的失调,当物质财富还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需要的时候,人们在追求物质财富的过程中会出现较多的越轨行为,乞丐问题就是其中一例。要想彻底消除乞讨现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人们衣食无忧;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十分健全,弱势群体都能得到救助。因此,大力发展经济是解决乞丐问题的根本对策。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大力推进扶贫开发,解决尚未脱贫人口的温饱问题,逐步过上小康生活,等等。
第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保障体系,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老龄工作,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同时,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解决法律法规的缺位问题和虚设问题。乞讨现象掩盖的违法犯罪问题应引起重视,包括在逃犯罪嫌疑人行乞问题、部分乞讨群体犯罪化倾向问题、经营乞丐问题、乞讨者子女失学问题,等等。另外,乞讨群体大多在行乞过程中编造虚假身份和经历获取同情以求得钱财,这种行为法律条文上尚无具体规定。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及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相关法规,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同时废止1982年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新的《救助管理办法(草案)》颁布之后,如何保证落实?如何保证执行中不走样、不变异?如何严格准确地区分流浪乞讨人员的不同身份,防止“一刀切”?被救助主体不愿意接受救助怎么办?大量的流浪乞讨人员向县城、乡镇及富裕的农村蔓延扩展怎么办等,将会出现一系列新的问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有关涉及乞讨现象的法律法规,解决法律法规缺位问题和虚设问题,遏制乞丐尤其是职业乞丐的蔓延。健全保护、教育和挽救流浪乞讨儿童的法律法规及具体实施细则,要抓好《未成年人保护法》、《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落实问题。目前,救助管理工作亟须规范,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四,成立专门机构,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行动,综合治理。可成立解决流民或乞讨问题的专门机构,协调公安、民政、城管、新闻媒体等部门联合行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组织、统一行动,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加以综合治理。针对乞丐群体的不同身份和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依法严肃惩处和严厉打击混杂在乞丐群体中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活动,坚决扫除社会丑恶现象;清理教育闲散人员和游手好闲之徒;对生活无依无靠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就业服务,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乞丐解决生活困难,落实情况予以救助;对学龄期少年儿童,严加教育管理,并责成有关部门解决入学问题。还要不断强化治本措施,抓好乞讨人员的预防和安置工作。一是防范。对存在外流乞讨因素的人防患于未然,关口前移,做好城乡基层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安置。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孤老、孤儿送敬老院、孤儿院供养或带养,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政府规定给予补助,鼓励其亲属收养,对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乞丐,扶持个体开业,多渠道消化。三是巩固。坚持安置后的“回访”制度,定期对已安置的乞讨人员进行回访,保持联系,掌握动态,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五,教育普遍民众认清乞丐群体真面目,不要盲目同情。中国自古就是一个讲求“仁”与“德”的国家,历来有“同情弱者”、“扶危济困”的传统。而乞丐正是抓住了国人的这一心理,达到他们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目的。实际上,就某些乞丐的个体来说,是社会生活中的弱者,是值得同情的对象,但从乞丐群体,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种变态文化形态来说,都是需要治理和根除的。当代乞丐中,有真正物质贫困型的原生乞丐,但相当一部分是把行乞当作致富途径,乃至富后更生乞讨欲望,而且这一部分的数目正在膨胀和扩大。尤其是当今新“丐帮”的形成,是历史糟粕的死灰复燃,正是一个文明民族开化、发达之前的野蛮群居时代的“返占”现象,或说“自我复制”,是一个已经走过了几千年发达历史的民族在蒙昧时代的影响。乞讨队伍的扩大,给社会带来一种不良认识倾向:不勤劳也能致富。乞讨是把社会历史的惰性保存并发扬下来,而这种惰性是落后的、寄生性的,这个问题不可小看,他们过去是依赖家庭,小范围的,随着向城市的进一步扩散,现在依靠的是社会。因此,当前必须加强社会宣传,提倡美德,批判和抵制好逸恶劳的思想。利用公共宣传媒体和文化教育等形式,披露流浪乞讨的丑恶现象和社会危害,公开揭露各种不法流浪乞讨的谋生伎俩,提醒人们不要滥用同情与怜悯去助长社会性的流浪乞讨,因为盲目的同情无异于默许乃至鼓励这种丑陋行为。
第六,加强网络建设,广泛发动群众对口帮扶,做好乞丐返回原籍的跟踪、回访、巩固等后续工作,教育乞讨人员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加强救助管理和安置工作的网络建设,使乞讨人员不再重新乞讨;可在核实真实情况的前提下,登记造册,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设立专门网站在网上公布名单和具体情况,帮助协调建立帮扶对子,使解决流浪乞讨人员实际问题的工作步入规范化的良性轨道。坚持乞丐安置后的“回访”制度,每年定期对已安置的长流人员进行回访,并保持联系,掌握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尤其是帮助其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和勤劳致富的自信心,使其已经中断的“社会化”过程正常化,重新整合进入一定的人际交往圈子,打消再次外流乞讨的念头,力争安置一个,巩固一个。
  七、关于当前我国社会乞讨现象的若干思考
  乞丐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理应消灭的历史现象,一种亚文化群体,与文明相悖却又长期共存。目前,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有着大量的社会问题。我们必须正视这一时期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尤其要客观认识乞讨现象及乞讨现象引发的一些社会问题,预防、抑制、化解、消除乞讨现象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使社会机制进入良性运行状态。
第一,反思、正视乞讨现象产生的现实原因,解决当前存在的诸多社会问题。乞丐问题是普遍的历史存在,也是困扰中国历代统治者的一大社会问题。历代王朝的治乱兴衰往往取决于对流民的控制程度。“中国的历代王朝都毁于流民之手。”作为流民重要组成部分的乞丐以及乞讨现象,应当引起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反思其产生存在发展的原因,查找各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努力解决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
第二,关注弱势群体,建设协调发展的稳定型社会。乞丐大多来自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这就需要政府关注、保护弱势群体,避免诱发不稳定因素。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敌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敌视和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随着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日益复杂化,由弱势群体问题引发的社会风险因素日益增加,社会矛盾、社会冲突以及各种突发事件不断出现。乞讨群体更具有明显的反社会倾向。而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又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弱势群体尤其乞丐群体这一庞大的队伍中蕴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极易因“水桶效应”而成为社会动荡的“火药桶”。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社会隐患。因此,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减轻来自经济、社会和心理的巨大压力,不仅是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而且也是全社会的义务,其中社会强者应尽更多的义务。
第三,对乞丐群体提供社会保护和法律保障是政府德治和法治的重要体现。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弱势群体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法律要担当起保障人权、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使命。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是伟大而具体的系统工程,依法尊重乞丐群体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安全、适当生活水准和潜能的发挥,消除对他们的歧视、虐待和侮辱,则是伟大工程中实实在在的内容。其中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根本意义和现实意义。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问题、解决问题,抓好法律法规的落实问题,是依法解决乞讨问题的重点工作。
对乞丐群体提供社会保护也是政府德治的体现。坚持“以德治国”,就要通过德治和法治的结合,正确调节乞丐群体和社会大众的关系,保障乞讨人群的正当权益。同时,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第四,借鉴古今中外对待乞丐的经验教训,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中国历代统治者在对待流民、乞讨人群方面有不少的经验和教训,应从中汲取继承,比如清末在“振兴实业”的口号下建立的“工艺局”,就是以解决流民问题为宗旨,“收养贫民,教以工艺”,为乞丐、流民创造自食其力的条件。目前,国内某些地方也有许多较为成功的做法,值得学习推广,如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广德模式等,厦门市为解决流动儿童就学创办了外来员工子弟学校,并在《厦门市儿童发展纲要》中把流动儿童基本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确定为流动人口学龄儿童教育目标。西方一些国家对待乞丐问题的政策制定和处理原则,比如美国的《反乞丐法》,英国儿童救助会、社区惩罚措施等,值得研究和借鉴。
第五,《救助管理办法》新出台后,该如何贯彻落实,防止异化变形的问题。由“孙志刚案件”最终引发了对《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和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及时出台。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明显地具有进步意义,如充满人文关怀,体现了对人的尊严和权利的尊重保护及平等的法律原则,弘扬的是国家福利救助理念,体现了政府关注民生的意识及由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的转移、纯洁公共权力的观念。但同时,新办法也存在不可避免的不完善的地方,首先在于新《救助办法》对政府是应该责任,还是实施监督没有搞明白。这个办法只是强调了政府对救助站的监督作用,救助站在受政府委托建的,其实不是监督的问题,而是政府的责任问题,救助站出了问题,政府要承担责任的。
第六,流浪乞讨管理盲点待规范。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只有流浪乞讨人员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的,救助站才可实施救助。由于强调“自愿受助”,对于拒绝政府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尚缺乏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使其成为一个新的管理盲区。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下半年以来,一些大中城市繁华路段的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大增,强讨恶要现象突出,组织、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乞讨和从事非法活动情况明显增加,且这大多数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意接受救助,一些流浪乞讨人员结成帮派、团伙,划地为界,争夺地盘,严重危害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待从政策上、法律上和管理上加以解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王震宇等专家也曾呼吁:有关部门应当严厉打击这样的社会丑恶行为。要支持警方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职责,坚决打击组织、唆使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幕后人”,依法严惩诈骗、胁迫儿童乞讨者,针对社会上出现的新问题,各地先后制定了一些切实可行的配套规定,南京、深圳及福州就是其中几个。
江苏省南京市《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针对重点区域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多、难管理的现象,在车站、码头、繁华街道等地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重点区域,切实维护好南京的窗口形象。深圳市政府发布关于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通告,其中特别规定,强行乞讨要受治安处罚。福建省公安厅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加强治安管理的指导性意见》,要求流浪乞讨问题比较突出地区的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对流浪乞讨的区域和时间予以限制,同时具体规定对8类非正常乞讨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相关法规,清除乞丐赖以滋生之源,消灭乞讨现象,减少乞讨群体,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项造福子孙后代的神圣事业,一个不容推卸的历史责任,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任务,是有待理论工作者和有责任感的政治家深入探讨的严肃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现实需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缥缈月 发表于 2009-4-20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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