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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走失后被绑架杀害 托儿所监管不力赔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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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4-16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院网讯 (肖福林) 一对夫妻在将儿子入托至被告程丽芳开办的托儿所后,怎料儿子在托儿所走失,被他人绑架杀害,夫妻俩遂将程丽芳告上法庭。日前,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人程丽芳负补充责任,赔偿原告两夫妻72351.60元。

  2012年2月,两原告欧阳小华、黎玉芳之子欧阳亮入托到被告程丽芳开办的托儿所。2012年2月23日上午欧阳亮入所后,由于当班老师及托儿所的过失,让欧阳亮在托儿所内私自走失,脱离托儿所老师的监管。欧阳亮走失后虽经托儿所老师及其亲属的寻找,但未果,最终导致了欧阳亮被事先有预谋要绑架欧阳亮并向欧阳亮亲属索要财物以治病的第三人陈菲伺机成功绑架并致死的严重后果。欧阳亮被第三人陈菲致死后,在相关部门的调处下,被告程丽芳预付了原告赔偿金五万元,双方同时还约定具体赔偿标准数额以法院判决或裁定为准,在预付金额基础上多退少补。该案发生后,第三人陈菲涉嫌犯绑架罪被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6718.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两原告之子欧阳亮在被告开办的托儿所内入托期间,因被告的过失导致欧阳亮私自离开托儿所并被第三人陈菲加害致死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争议,予以认定。同时,对原告提出因儿子死亡应赔偿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由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了认定,双方也不存在争议,对以上数额予以确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含精神抚慰金,但从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来看,单纯的民事诉讼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应该包含精神抚慰金的。该案两原告之子被人加害致死,对两原告精神上的打击是巨大的,对心灵上造成的损害也是实际存在的,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对两原告要求将5万元精神抚慰金加入赔偿范围的请求予以确认,因此两原告因儿子欧阳亮死亡导致的各项损失合计为206718.80元。被告及其聘用的老师在监管欧阳亮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等过失,导致欧阳亮脱离监管直接被第三人陈菲加害致死,显然欧阳亮的死是由第三人直接造成的,应由第三人陈菲承担直接的责任,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并已确定第三人陈菲应给付两原告附带民事赔偿金额。由于第三人陈菲绑架并致死欧阳亮是重罪,且犯罪动机是绑架索取财物用于治病,因此第三人陈菲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虽然两原告之子是由第三人陈菲直接加害致死的,但由于被告在监管欧阳亮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管理保护到位的责任,导致欧阳亮脱离监管,让第三人直接绑架并加害。因此,被告对案件的发生有相应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于是,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程丽芳赔偿两原告欧阳小华、黎玉芳因儿子欧阳亮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6718.80元的35%即计人民币72351.60元,剔除已经给付的50000元,被告程丽芳仍应给付原告欧阳小华、黎玉芳计人民币22351.6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两原告欧阳小华、黎玉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4/id/9476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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