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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弃婴有规定 爱心人士看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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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于哥 发表于 2009-3-10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稿件来源:焦作日报  作者:吴凡

  本报讯(记者吴凡)不久前,《焦作日报》中缝上刊登了一则为一名健康女弃婴寻找亲生父母的认领启事,还附登了一张该女婴的照片。不少市民纷纷致电党报热线,询问这名弃婴的情况,表达爱心,其中有一位姓史的女士,说她的一个朋友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如果找不到这孩子的亲生父母,她的朋友想领养这个女孩,并问如何领养。

  记者联系了刊登这则启事的市民政局社会科。据该科工作人员介绍,这个弃婴已经有了领养的人家。至于在报纸上刊登领养启事,是因为民政机关要遵循《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即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查找到该名弃婴的生父母,民政机关会按照有关手续,给领养的人家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证明。

  另据介绍,每年都有一些家庭到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其中有的家庭因为不符合收养条件或者没有办齐收养子女所需要的证明失望而归。在此,该工作人员提醒想收养子女的家庭,应了解收养人该具备的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等。针对社会上收养弃婴的情况,该工作人员说,以前国家规定,如想收养弃婴,须先到发现弃婴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后即可收养。但国家民政部又出台法规规定,今年4月1日以后,任何人捡到弃婴,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婴儿会被送到社会福利机构;如想收养,可与福利机构协商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http://epaper.jzrb.com/html/2009-03/10/content_990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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