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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女童无法返家 救助部门要安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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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于哥 发表于 2009-3-4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厦门网   http://www.xmnn.cn   2009-03-04 15:00

    本报讯(记者 杜世成)对于流浪的适龄女童,不能及时返家的,救助管理机构和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八”节就要到了,昨日,市妇联主席翁金珠接听市长专线,专题解读《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她说,新《办法》还规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5%;县级政府每两年至少组织“低保”妇女接受一次免费妇检。

    与旧法规相比,《办法》明确了离婚无过错妇女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规定男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60%。男方恶性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女方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70%。

[责任编辑:陈君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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