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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部为公民收养开辟“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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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使 发表于 2009-1-29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01月15日07:27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王灿

  本报讯 为规范公民收养,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民政部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即日起,我省开始集中办理1999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公民私自收养问题,群众可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申请办理。

  背景:

  一个严峻的数字

  我省万名以上儿童是“黑户”

  河南省民政厅福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从2008年民政部门调研摸底情况看,目前我省有超过1万名私自收养的儿童“黑户”。而私自收养子女,导致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参军、就业、结婚、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养子女对收养父母的赡养也无法保证。

  细则:

  请看清以后再收养

  收养时间不同落户手续不同

  根据规定,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1999年4月1日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情况证明,经确认符合规定后,办理收养登记。

  不满30岁的可先申请助养

  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弃婴发现地的县级民政部门介绍收养人到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弃婴入院手续,登记集体户口。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弃婴,按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的,私自收养弃婴且愿意继续抚养的,可先提出助养申请,年满30周岁后,再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单身男子收养的有年龄限制

  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和被收养人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

  收养人死亡的亲属可办收养

  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以及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捡拾到弃婴的一律先报案

  此次,我省为公民收养开辟“绿色通道”,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和收养家庭的合法权益,收养“黑户”将“转正”。该负责人指出,今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不得私自收养或转送他人收养。

  公民欲申请收养要先登记

  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私自收养属违法行为。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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