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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将女婴弃在楼梯拐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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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绿荫 发表于 2008-11-7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谁将女婴弃在楼梯拐角?
作者: 陶亮 徐枫   责任编辑: 林红茵    2008-11-06 12:08 星期四    金华晚报

    医生正在检查婴儿的身体。朱凌飞 摄

    本报讯(记者陶亮 徐枫)昨夜11时10分许,家住市区人民东路495号商住楼的徐先生夜班下班回家,走上二楼,在黑暗的楼梯拐角处,他隐约看到有一团东西。徐先生掏出手机,按亮屏幕往地面上一照,竟有一名婴儿躺在墙角!徐先生很快便意识到这是一名被父母遗弃的婴儿,“太狠心了,才那么小的孩子……”他一边念叨,一边拨打了110报警,请求民警帮助。

    记者随后来到该商住楼,看到楼底沿街的店面是一家眼科医院,而上面的楼层是居民楼,不知道什么原因,孩子的父母选择在此遗弃孩子。在二楼楼梯的拐角处,记者见到了这名弃婴。当时,婺城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的处警民警和市区中心医院的医生已经来到现场,医生正在对孩子做简单的检查。孩子穿着橘黄色的毛衣,外面还裹一床毛毯。在孩子身边,还放着一袋奶粉、一只奶瓶和一块白色的棉质围兜。在医生检查过程中,孩子没有哭,始终闭着眼。

    医生检查后说,婴儿的手上有输液过的针眼,怀疑婴儿的身体有某些先天性的缺陷。从婴儿脐带伤口的愈合程度看,这名孩子出生可能还不足一周时间。由于衣服包裹严实,加之担心婴儿着凉,医生暂时没检查婴儿的性别。随后,医生将婴儿抱回医院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后据记者了解,这是一名女婴,经市区中心医院儿科主任戴医生初步检查,发现该女婴患有“漏斗胸”,是胸廓畸形的一种。女婴是否患有其他疾病还有待更为详细的检查。

    据了解,如女婴身体状况许可,婺城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将与市福利机构联系沟通,将女婴托交其抚养。

    婴儿没有任何独立生存的能力,亲生父母却因某些原因将他们一丢了之,这种不人道的行为不但受到社会的谴责,还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据记者了解,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上述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员,具有抚养的实际能力而拒绝抚养,将婴儿遗弃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构成遗弃罪。此外,法律还规定,如果将婴儿遗弃于没有行人或人迹罕至的地方,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则不仅仅是不愿意履行抚养义务,而且是希望或者放任婴儿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甚至剥夺了弃婴的生存权,涉嫌故意杀人罪。(线索提供:周先生)

 

http://www.jhnews.com.cn/jhwb/2008-11/06/content_3163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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