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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十岁被收养 须征询本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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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chenyu 发表于 2008-9-3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报道 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等。昨天,民政部全文发布《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规范中强调,特别要询问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是否同意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

  规范中规定,《收养登记申请书》中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经办人)的签名必须由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当面完成;当事人签 名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同时,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 查的人。重点询问或调查姓名,年龄,健康状况,经济和教育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收养的意愿和目的。对于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 人,规范中特别强调,要询问其是否同意被收养及是否同意有关协议内容。询问或者调查结束后,要将笔录给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阅读并签名或按指纹。

  ■收养弃婴弃儿先登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应当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区)级以上地方报纸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将追责

  民政部要求,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收养登记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守收养秘密。

   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登记员如果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为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 费票据、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民政部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 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如果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民政部将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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