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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捡”小孩未获赏金诉至法院(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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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2—婷婷 发表于 2012-3-20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7月19日,在警方的帮助下小佳终于回到了父母的怀抱。(资料图片)
陈某去年向记者出示释放证明书。(资料图片)

  深圳特区报记者 蔡佩琼

  去年7月,女子陈某遇到哭泣着找妈妈的5岁女孩,便带回自己家里。后来因父亲生病,就将“捡”来的孩子一起带回江西老家,见孩子家长悬赏8万元后露面联系。龙岗警方对其作出“涉嫌拐带儿童罪”刑拘7天。从看守所出来的陈某在向小孩父母要求支付8万元悬赏金遭拒后,一个月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

  此案引发“诚信与法治”的话题,多位市人大代表表示关注,杨勤等人大代表将到派出所和法院进行调研,对案件进行监督。

  案情回放

  家长悬赏8万找回丢失女儿

  去年7月15日,5岁女童小佳(化名)在龙岗区水岸新都花园走失。当天下午徐先生正准备带着妻子和女儿小佳出门。当夫妻二人在门口换鞋时,小佳来到了电梯口等父母,电梯门一打开小佳就走了进去。因为是第一次一个人乘电梯,当电梯门关上的瞬间,小佳吓得哭喊起来,闻讯而来的徐先生赶忙按另一侧的电梯按钮下楼。

  当他和妻子分别来到一层和负一层时,却不见女儿的身影。随后,徐先生发动亲朋好友到处寻找,但一无所获。晚上6时19分,徐先生向龙岗区新生派出所报警。第二天,他贴出了寻人告示,起初贴出去的寻人启事都只提到“重金答谢”,后来寻女心切的徐先生将悬赏金额提升到了8万元,并将大量告示在小区周边进行粘贴。

  18日中午,徐先生接到一名陌生女子的电话,称小佳在她手上,并且还让徐先生与女儿通电话,而徐先生确认女孩就是小佳。

  19日凌晨,打电话给徐先生的陈某带着小佳在从江西回深圳的路上,被新生派出所民警在虎岗高速东深站出口截停大巴,熟睡中的小佳重新回到了父母怀抱中,而陈某因涉嫌“涉嫌拐带儿童罪”被警方带走,实施刑事拘留。

  拒付赏金被告上法庭

  孩子是找到了,但争执才刚刚开始。徐家找到孩子全靠8万元悬赏金的寻人启事,纠纷也源于这份告示。

  陈某觉得自己把孩子送回来,还被冤枉成坏人,很委屈。一个多月前,陈某向龙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佳父母履行承诺,支付8万元悬赏金。

  记者了解到,龙岗法院受理此案后,徐先生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徐先生不服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日前已向中院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家长称对方是在诱惑下送回孩子

  小佳的叔叔气愤地告诉记者,对方口口声声说自己是做好事,但她带走小佳长达60多个小时为什么一直不报警?小佳妈妈说,对方打电话来第一句话就问8万块悬赏是不是真的,在获得肯定的回答后才让他们听孩子的声音。“陈某家人看到8万元的悬赏告示告诉她了,她才将小孩送回来,明显就是奔着8万元来的。”据徐太太介绍,对方不但在带走小佳后不报警,还违背常理把孩子带到外地,给小孩起新名字,让小佳叫她妈妈。

  陈某喊冤不承认自己拐卖儿童

  陈某告诉记者,去年7月15日下午5点多,她在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一小区附近遇到了哇哇大哭找妈妈的小佳,于是自己陪着她在附近找她家人找了两个多小时,一直没找着。由于到了晚饭时间,只好将她回到自己家里。

  作为3个小孩母亲的陈某应该很能体会父母丢失孩子后焦虑的心情,为什么此后一直不报警?陈某说,由于7月16日当天一直在下雨,她见小佳与自己的两个女儿相处得很好,也没有哭闹,她一整天都没有出门,但是有告知附近店铺老板,如果有看到家长找小孩就马上通知她。

  为什么将孩子带到江西?对此,陈某的说法是,去年7月16日晚上,她接到姐姐的电话称父亲病危,希望自己赶紧回家。于是她马上收拾东西,准备赶回江西宜春老家。“本来想将小孩留下,但仍在深圳的我丈夫不同意,他骂我,带回来走丢的孩子还想让他照顾,这个绝对不可能,所以只能把孩子一起带回老家。”

  陈某表示,自己十分冤枉,她只是把小孩“捡”回家“带了几天”,之后也配合将小孩送回。“这件事我没有错,唯一的错就是没有报警,但如果没有报警就是拐卖,那以后谁敢做好事?”

  人大代表声音:

  如支付赏金会带来负面社会影响

  此案引起了多位市人大代表的关注,市人大代表杨勤表示,陈某捡了别人家孩子不报警,在看了悬赏告示才送回孩子,意图很明显,就是比较了8万元的悬赏金比将孩子卖掉得到的钱多,才决定将孩子送回来。“这种行为就是拐卖儿童,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杨勤说,法律不能纵容这种恶行,如果法院判家长支付不要说是8万元,就是一块钱,都会引起非常恶劣的社会效果,会给拐卖儿童的犯罪人搭起“保护伞”,也会鼓励更多的人抱走别人家小孩。

  市人大代表郭晓花对这件事也非常关注,她气愤地说:“因为证据原因,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无罪将她释放,但被释放不代表陈某的行为就是做好事,但陈某的思维里却认为,自己不是坏人就是好人。如果我们纵容这种行为,会让很多人到处拐卖儿童到自己家里藏起来,等父母贴出重金悬赏告示后再将孩子送回领赏,将给孩子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杨勤等几位人大代表表示,下一步他们将形成调研题目,到派出所进行调研以此对案件进行监督。

  而有律师认为,警方作出无罪释放的决定可能是在调查中考虑嫌疑人不具备主观故意。由于没有证据证明陈某行为是拐卖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悬赏告示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邀约并承诺给予一定报酬的行为,在对方履行了合同行为后,悬赏人就该履行支付义务。
       来源:http://roll.sohu.com/20120320/n3382621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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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新闻2—婷婷 发表于 2012-3-20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她不像雷锋,不是拐童犯,她引出一串问号!


  走失女童佳佳和妈妈。

  “哪怕只给一块钱,正义的天平就倾斜了!”

  是什么事情,遭来市人大代表如此严厉的评论?原来,事情起因于深圳龙岗一女子陈会兰,发现走失儿童,不是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将其带在身边。在家长用8万元酬金寻女后,又主动将女童送回——陈会兰的行为,却给她招来7日拘留。虽然因证据不足释放,不甘心的她,将孩子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兑现8万元酬金。

  这一事件引发社会各界热议。昨日,深圳市、区人大代表们就此专门召开座谈会,市人大代表杨勤等人在了解事件过程后,希望通过媒体呼吁: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在作出裁决时,务必谨慎为之,以免为社会带来负面影响。8万元酬金,到底该给不该给呢?目前,该案件正在龙岗区人民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事件回放】

  5岁女童走失 引发酬金纠纷

  时间倒回至2011年7月15日。5岁女童小佳佳(化名),当天在自家小区走失。家人找遍了所有楼层和小区,均没发现她的影子。原来,当时小佳佳找不到家人,自己跑到小区外去了。

  失踪的第2天,伤心欲绝的徐家开始以2万元重酬贴寻人启事,无奈一直没有消息,随后,徐家把酬金增加到8万元。


  失踪后第4天,佳佳爸爸接到电话,得知住在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低山村的陈会兰带走了小佳佳,并把她带到了江西老家。

  2011年7月19日,陈会兰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警方带走,并处以刑事拘留,小佳佳回到了父母身边。在女童家人的说情下,加上证据不足,龙岗警方认定陈会兰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将其释放。一直自称好心收留走失女童的她,认为自己在整个事件中受了委屈。

  近日,心有不甘的陈会兰,终于将徐家告上法庭,要求徐家人按照先前的承诺支付8万元酬金,但徐家人完全不能接受陈会兰的要求。
女童家人:她收留孩子绝非出于好意

  对陈会兰要求给付8万元酬金的要求,佳佳的父母断然拒绝。在他们看来,佳佳走失以后,陈会兰没有选择在第一时间报警,徐家认为,如果她真是出于好意,就应该主动联系警方,或者将孩子送至小区保安处,使孩子尽快回到父母身边,而不是将其带在身边60多小时。如果是这样,徐家一定会把8万元酬金全额交出。

  此外,佳佳的母亲还在接受某媒体记者采访时透露,陈会兰将孩子带回家后,不仅给孩子改名字成“陈欢喜”,还要佳佳叫她“妈妈”,随后还将女儿带至江西老家,徐家认为,种种迹象都表明,陈会兰收留孩子绝非好意。

  佳佳母亲认为,女儿回来后,家人多次到负责此次案件的龙岗区新生派出所,要求警方不要追究陈女士的责任,这对陈女士已经是仁至义尽了。
陈会兰:应按承诺给付8万元酬金

  对于徐家人提出的质疑,陈会兰有自己的解释。

  为什么要将孩子带回家中?她说,当天下午,她在买菜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穿连衣裙的小女孩在机动车道上奔跑,并不停地喊“妈妈、妈妈”。陈女士停下车来问,并踩着单车载着小女孩,按照其所指示的路线帮忙找妈妈,一直到当天晚上7点多,也没有找到佳佳的家人。当时天色已晚,陈女士在丈夫谭先生的建议下,带着佳佳回了自己的家。

  为何还要将佳佳带到江西老家呢?陈会兰说,第二天,也就是2011年7月16日晚,她接到江西老家的电话,说她父亲病危,必须马上回家。陈女士说,本想把佳佳交给老公照看,可遭到老公的拒绝,于是干脆就将佳佳带回了江西老家。

  对于为何没有报警一事,陈会兰始终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但她坦言,没有报警确实是自己的错,但也是唯一的错误。但既然龙岗警方将她释放,就说明自己无罪,是个好人。

  按照她的理解,既然自己无罪,而且把女童完好地送回到了家人旁边,徐家就应该遵守承诺,将8万元酬金给她。
警方:不能认定拐卖儿童

  为何陈会兰被抓后,又无罪释放呢?

  负责此案件的新生派出所杨警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抓到陈会兰时,由于其确实存在知情不报、带小孩去江西等情况,所以派出所对其实施拘捕,并经过龙岗公安分局的审批,将陈女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内。但是,经过一周的调查,发现目前的证据不能认定其有拐卖儿童的意图,所以最终做出释放的决定。

  据了解,事发后,警方曾赴江西老家对陈会兰的江西一行进行调查,发现其父确实有病危通知书,而且在回江西的整个过程中,陈会兰先后与两人通过电话,称佳佳是自己捡来的孩子。

  杨警官还表示,陈女士之所以刑事拘留关键在于陈女士的“行为不寻常”。陈女士在路上碰到佳佳后,就应该及时报警,可她不仅没有这么做,还将佳佳带回江西老家。此外,陈女士联系佳佳父母的时间点,也让办案民警起疑。

  起初,佳佳的父母贴出去的寻人启事都只提到“重金答谢”,后来佳佳的母亲将赏金定额为“8万元”,刚好在此时,陈女士联系到了佳佳的父母,这容易让人以为陈女士是为了悬赏而回深圳领赏的。

  至于如今双方“8万元酬金”的纠纷,警方认为,已属民事范畴,他们不便发表看法。
龙岗法院:

  提出调解方案将酬金降至4万

  记者了解到,龙岗区法院在审理中提出了调解方案,就是将酬金降至4万元。对此,

  陈会兰表示同意。但是徐家却表示不能同意,因为在他们看来,如果给了这4万元,将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给拐卖儿童的团伙以可乘之机。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市人大代表:

  应该谨慎处理此事

  八万元酬金到底该给还是不该给?此事也引起市民热议,有人质疑陈会兰居心叵测,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也有人同情其遭遇,认为好心人应该得到好报。昨日下午,市、区人大代表就此开了一个座谈会。

  “哪怕只给1元钱,问题都很大——正义的天平就倾斜了,往后出了门,看到有孩子就收留下来,或许就能‘中大奖’!”市人大代表杨勤认为,如果给了酬金,将给社会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给拐卖儿童的集团和贪图小利的人更多“借口”,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福田区人大代表郭晓花说:“我的孩子也很小,我特别明白做父母的不易,而且孩子经过这么一折腾,很可能就会在心中留下阴影,应该对这个女童进行适当的心理辅导。”
律师:

  真正主观心态无人能证明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陈会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对此,律师方伟敏指出,构成犯罪与否,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陈女士当时的主观心态到底是什么——到底是说要把这个孩子卖掉,还是要自己领养,还是过两天要把孩子送回来,抑或是过两天再来报警。

  “这个主观心态,没有人能证明。”他说,正是基于没有人能证明这一点,公安部门也无法举出证明证据,来证明她有犯罪。重酬8万元的寻人启事。
        来源:http://city.sz.net.cn/city/2012-03/20/content_2910432.htm
湖北美文 发表于 2012-3-20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用上班了天天到路上去捡小孩子回家,等小孩子家里悬赏告示出来了就送回来。一定比上班来钱多
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2-3-21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女子拐卖女童罪名洗清 状告家属索八万酬金

 捡到迷路女童,陈某兰将其带回江西老家,直至家属悬赏寻人才与家属联系,而在此期间她一直不曾报警,龙岗警方曾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将她刑拘。后警方发现陈某兰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将其释放。
  陈某兰向小孩父母索要酬金未果,今年2月向龙岗法院提起诉讼,将小孩父母告上法庭,索要八万元酬金。
  女童失踪四天被送回
  去年7月15日,家住龙岗街道新生社区的5岁女童佳佳(化名),因提前乘电梯下楼,与父母走散。跑出小区的佳佳,因找不到父母而站在马路上哭。这时陈某兰碰到哭泣的佳佳,说带她找妈妈,当晚将佳佳带回家去。
  佳佳的父母在小区里四处寻找,都没有找到。第二天开始,佳佳的父亲徐先生以2万元酬金张贴寻人启事,但一直没有消息。几天后,徐家把酬金增加到8万元。
  到了第四天,徐先生接到电话,得知有人将女儿带走去了江西老家。徐先生于是向新生派出所报警。经过警方联系,陈某兰最终于7月19日将小孩送回深圳,警方以涉嫌拐卖儿童将陈某兰带走,佳佳与父母得以团聚。
  涉嫌拐卖儿童被拘
  去年7月20日,龙岗公安分局在新生派出所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介绍佳佳被找到的过程,陈某兰因接受审查,没有现身通气会讲述事件。
  然而,随着案件的进展,龙岗警方发现陈某兰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出具证明书后将其释放。
  据警方介绍,7月19日,失踪女童佳佳被找到后,当日把女童带到江西的陈某兰以涉嫌拐卖儿童刑事拘留,经法制、预审部门审查,发现陈某兰得知失踪女童家人正在寻找走失孩子后,主动联系其家人,并将女童从江西送回深圳,在主观上没有拐卖的故意,因此于7月26日撤案,将陈某兰释放。陈某兰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其将失踪女童从深圳带到江西,而不是主动报警将女童送到深圳当地派出所或政府部门,其行为极不妥当。
  送还女童索要八万酬金
  陈某兰表示,7月15日下午5时多,她在新生社区一小区附近,见到一名小女孩在哇哇大哭。“当天,我陪她找了两个多小时,一直没有找到她的妈妈,由于到了晚饭时间,我只得把她带回家。”陈某兰说,7月16日晚上,她接到姐姐的电话称,自己的父亲病危,于是她马上收拾东西赶回江西宜春老家,考虑到把小佳佳托付给别人,自己不放心,她只得把小佳佳也一起带上回了老家。
  为何捡到走失女童不报警,也不寻求其他政府机关帮助,而是自行带在身边照顾,直至得知悬赏寻人之后才主动联系?针对这一疑问,陈某兰介绍,她并不知道要向警方报警。
  陈某兰表示,自己十分冤枉,她只是把小孩“捡”回家,“带了几天”,之后也配合将小孩送回。由于此时她在看守所内呆了7天,现在警方又说她没有罪,此事对于她的身体和精神都是严重的损害。
  今年2月,陈某兰请律师向龙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官裁决徐家按照承诺支付8万元酬金。
  龙岗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昨日向南都记者介绍,被告小孩父母已向深圳中院提起申请,要求裁决龙岗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该案要待深圳中院裁决后才能继续办理。
  ■焦点PK
  徐家:真心帮佳佳找父母,何必带回江西
  “我不是出不起这个钱,而是这个钱不能这样出。”佳佳的叔叔徐先生说,陈某兰被释放后一直要钱,新生派出所曾经约双方作调解,考虑陈某兰所称把小孩带回江西是因为父亲重病,愿意以抚慰性质出一些钱,不过陈某兰方没有理会派出所的调解通知,接着徐家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在徐家看来,陈某兰如果真心想帮佳佳找父母,完全可以交给附近派出所,而不是带回江西去。
  龙岗警方:陈某兰行为不构成拐卖
  龙岗警方相关办案民警表示,“当时是案件侦查决断,陈某兰的行为有拐卖儿童嫌疑,后来案情清晰,才认定陈某兰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拐卖行为。”在此案件上,龙岗警方认为他们是依法办案。
  办案民警透露,正是基于以上行为相当可疑,警方认为有拐卖儿童嫌疑才将陈女士拘留,但调查并未发现罪证,因而将其释放。律师界也普遍认为,据目前的情况而言,陈女士虽然将小佳佳带离深圳,但并未发生交易等行为,因而无法认定有罪嫌。
  采写:南都记者 徐超 李晓敏
  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nt/2012-03/21/content_410541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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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2-3-21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给钱,更多孩子可能遭殃(图)

本帖最后由 beibei 于 2012-3-22 12:38 编辑


《抱走孩子再交还 她向家长要8万》追踪

  深圳晚报讯 (记者 雷丹) 遇到走失的孩子,陈某没有报警,而是把孩子带回了江西老家。这一系列反常的举动在孩子平安归来之后,仍在延续。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家长兑现承诺支付8万元悬赏金。昨天,深圳晚报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有近百名读者纷纷通过热线电话、报料QQ平台和深圳晚报的官方微博发表看法。人大代表杨勤表示,酬谢金纠纷对社会公平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今天,杨勤等代表还将去看望小佳佳,并就此事件进行走访调研。

  绝大多数读者:人早该还钱不能给

  昨天一大早,众多读者打来电话,绝大多数人旗帜鲜明地表达他们的立场。“捡到孩子的正常反应都是报警,一般不会带走,带走孩子的人恐怕是居心叵测。”市民唐先生同样认为,“捡到钱包都会报警,为什么捡到小孩不报警?很不符合逻辑……”

  陈某是好心收留孩子还是意图拐骗?吴先生认为:“孩子在那么短的时间走失,一个人走不了太远,只能是被人抱走,所以家长找来找去找不到,她涉嫌故意拐走儿童,不是好心。”

  徐女士说,现在工厂的同事都在讨论8万元悬赏的事,“都认为不该给钱,呼吁捡到小孩要立刻报警,不能看到有足够高的悬赏金后才送回孩子!”还有一位读者表示,“如果陈某能拿到赏金的话,那社会上又多一种新职业了,专门悄悄把别人家的孩子藏起来,之后等着领赏金!”

  一名女性读者说出了她作为一名妈妈的看法,谁家丢了孩子,家里肯定天翻地覆了,那位自称好心收留孩子的陈某,要是换成她的孩子丢了,她扪心自问下会不会给悬赏金呢?

  少数支持派:说了的话就该兑现

  在众多的读者来电中,有几位读者对陈某表示理解并同情。一位网友称,“我觉得既然家长已经说了就应兑现,只是在分不清陈某意图情况下,可只给一小部分予以答谢。不过,就算孩子家长没有悬赏,任何市民也有责任在捡到小孩时及时交还给孩子父母。”

  一位陈姓女士表示,她认为陈某没有拐骗的故意,而佳佳的父亲则不够诚信,“明显是承诺8万现在又反悔了!”

  还有一位网友发表了个人看法,称这是一个考验社会道德的事件。“如果不是拐买,不仅要给赏金,而且要弘扬这类行为。家长也要想一想,女儿已远在千里之外,陈某的一念之差,可决定着你未来的家庭幸福呀。退一步讲,万一是拐骗行为,陈某不仅要受到惩罚,而你也可依法追回索得。在纠结之际,相关部门应该及时确定真相!”

  人大代表:公平正义面临挑战

  市人大代表杨勤等人对该事件尤为关注。“该案件怎么判,折射的就是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而我的看法是,陈某的话很难自圆其说,她非但不报警,还把孩子带回老家,其用意非常明显。她不是孩子的监护人,却让孩子改名字,还敢开口向家长要钱,这胆子实在是太大了。”

  杨勤还表示,拐卖儿童的事件频频发生,就是在法律方面存在漏洞。“警方认定陈某不构成犯罪,我个人认为这种结论过于轻率了。”

  律师观点:陈某的行为违法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潘翔律师认为,法院应该驳回陈某要求兑现奖金的诉讼请求。本案是悬赏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陈某带走和带回小佳佳,到底是否是善意的。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本应该意识到将小佳佳带到江西的不良后果。陈某实施的行为反常,故不能认定陈某是善意地订立和履行悬赏合同。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方壮毅律师称,在《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以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非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以拐骗儿童罪立案侦查”。陈某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应当明知遇到走失儿童的正确做法是帮其尽快找到其家人,但她却没有这么做,直到看到佳佳的家人悬赏8万元寻找女儿才决定将佳佳送回,“我认为陈某存在过错,其行为违法。”

  微观点

  “骆驼9527”:要是给了钱,以后绑架者连勒索电话都不用打了,静候佳音好了;对陈某也不能做有罪推定,真相往往很难掌握。

  “yo瑶you”: 要钱那就不是好心收留了!

  “琉璃苣_不畏惧”:这事应该交给警方处理!如果真的是意图拐卖,那就将其绳之以法,不是的话,就该给钱!

  “诗诗爱智薰_”:肯定属于拐卖啦! 小孩子有同意去吗 孩子肯定是想回家的! 如果在路边遇到这个小孩 应该帮助她并询问她,如果自己助人能力有限应当立即通知警方并报警!此人这样都要奖赏报酬! 那以后拐卖案件该如何处理

  “单片仁”:如果这样可以,那以后绑架犯都这么操作了!

  作者:雷丹 http://roll.sohu.com/20120321/n3383737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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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bei 发表于 2012-3-23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州“捡童”涉罪 深圳撤案放人

同样是将走失儿童“捡”回家,广州一起“捡童案”,涉事者被提起公诉,认定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龙岗“捡童案”,涉事者被认定不构成拐骗儿童,为何同样类型的案件广深处理截然相反?龙岗“捡童案”在法律上难道仅仅是一个错误?  广州“捡童案”拐骗罪名成立
  昨日,本报对广州一起“捡童案”进行链接报道后,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龙岗“捡童案”的关注。广州“捡童案”的处理结果,让深圳“捡童案”的定性问题再次引发热议。
  广州“捡童案”发生在2011年8月4日9时许,汕头农妇阿玲(化名)来到广州仅两个月,见路边有个无人看管的一岁半小男孩,就把他“捡”回家。被丈夫责骂后,当天她把小孩送回派出所,找到小孩亲生父母。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决认为,阿玲擅自将被害儿童带回家,使其脱离家人监护,构成拐骗儿童罪。阿玲身为人母,应明知救助儿童正确做法是帮其尽快找到家人,但她未实施任何帮助寻找家人或报警举动(其自称没有手机也不懂打110)。阿玲丈夫证言也证实其有收养被害儿童的主观故意。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令孩子脱离家人监护时间较短,且没有实施打骂、虐待等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阿玲没有提出上诉。
  同样是捡到一个孩子,同样是让其脱离了家人的监护,为何广深两地对于同类型的案件处理截然相反?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勤认为,深圳的陈某兰“捡童案”虽是个案,但广州为什么能走到起诉程序,而深圳为什么不能。如果讲严重性,两个案件哪一个都严重。“如果再有陈某兰出现怎么办?”
  主观故意成为入罪核心
  在陈某兰案被撤案放人的处理出炉之后,对该案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息。一个核心的关键点在于,陈某兰捡到孩子后没有报警,并且带回老家,给孩子改名字,让叫其妈妈。在诸多疑点的背后,陈某兰究竟想做什么?法学界认为,陈某兰的主观故意成为该案是否入罪的核心要件。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勃认为,目前,这个案件客观的事实比较清楚,起决定作用的是主观方面。从客观上的事实看,当事人有一些非法获利的动机。在主观意识上,其也有将小孩纳为自己监管的意识,比如让其叫妈妈,带回老家,改名字。但这些和其本人表示的主观方面不想拐卖并且带回来有矛盾与冲突。
  深圳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方壮毅认为,陈某兰的行为不论入罪与否,都应视作是有过错的违法行为。首先,她捡到孩子后应该第一时间报警,但是她不但没有,还将孩子带到外地。在公安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相关文件中提出,出卖捡拾儿童的,均以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该案中,可以认定儿童是她捡拾。“但轻一点说不按拐卖,按照拐骗也可以说的过去。是一种有过错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具体化就是拐骗儿童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看具体情节。”
  对于8万元的酬金是否应该支付的问题,方壮毅认为也不应该给。其认为,捡拾儿童未报警并造成幼儿脱离监护人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社会公德,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所以不应该给。
  是否入罪应由司法机关裁决
  对于该案在侦查阶段被警方以证据不足等理由撤案放人的做法。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勃认为,作为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只是负责侦查,是否入罪还是应该交由检察院与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
  对于该案公安机关撤案的做法,彭勃不是很赞同。他认为最终对主观的判断还是应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决。公安机关只是初步调查,搜集证据的判断。自行作出了没有危害的判断,有过度使用权力的嫌疑。此外,以广州捡童案为例,深圳警方可以在案件侦结后交给检察院,检察机关有审查,免予起诉的处分权。虽然公安机关立案阶段有受理不受理,构成不构成刑事案件的判断权力,并且可以作出其他处分。但对于拐卖儿童这种显然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不是很妥当。最好由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来监督作出。
  对于该案中人大代表介入,彭勃认为,人大代表的个案监督非常必要。人大作为立法机构,从立法到执行都有监督权。这是人大代表角色提升的一个典型范例,值得推广。
http://baby.sina.com.cn/news/2012-03-23/085753783.shtml

风清月冷 发表于 2012-3-23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坏的想法没有罪!但你实施了坏的想法你就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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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iliuu 发表于 2012-3-23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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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2-3-24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心不容亵渎 拐骗儿童需正义惩戒

本帖最后由 战士 于 2013-10-27 16:35 编辑

2011年7月15日,在深圳外来务工的陈某兰遇到迷路的5岁女童佳佳后将其带回江西老家,在看到悬赏寻人启事后才与家属联系,18日在携带女童返深途中被龙岗警方抓获。警方先对陈以“涉嫌拐带儿童罪”刑拘,后来认定不构成犯罪将其释放;陈索要酬金未果,今年2月向龙岗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八万元酬金。
人们对“捡童无罪”的裁决是否经得起法律的考量而产生质疑。从法律上讲,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该犯罪是行为犯,意即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中的一种或数种,无须达到拐卖之目的即构成犯罪既遂。龙岗警方对陈某兰的抓与放关键点在于本案出卖或收养的目的不明确。特别是事后陈又将孩子从老家带回,增加了判定难度。因此警方从“事实不明利益归属于嫌疑人”的司法理念出发认定陈某兰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是正确的。但陈某兰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是否就一定应该无罪释放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刑法同时还设立了拐骗儿童罪(第262条)。这种犯罪同拐卖人口罪,在犯罪手段上往往是相似的,但两者是性质上根本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目的不同。拐骗儿童是为了收养或者奴役目的(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拐卖妇女儿童则是将人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出售,从中获取钱财。因此,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营利贩卖,其性质即发生变化,应以拐卖人口罪论处。另外,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作人质用以勒索钱财,则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因此,在无法查实陈某兰到底是收养还是出卖以及其他目的前提下,完全可以适用该条款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当然,事后主动带回儿童可作为具体量刑情节考虑,但不影响定罪)。如果警察站在佳佳家长的角度上考虑,是否会调动各种法律资源找个罪名来惩治陈某兰?

来源链接:http://focus.szonline.net/Channel/201203/20120323/513052.shtm
战士 发表于 2012-3-24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专家,说说自己的第一感觉,陈某兰将迷路的5岁女童带回江西老家做法肯定不合适,先不说他在看到悬赏寻人启事后又主动送回是何动机,作者自己也承认“事实不明利益归属于嫌疑人”的司法理念,却认为”在无法查实陈某兰到底是收养还是出卖以及其他目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我觉得这是”疑似从有“,先认定“人之初,性本恶”,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大概就是这么对彭宇说的吧!

“警方先对陈以“涉嫌拐带儿童罪”刑拘,后来认定不构成犯罪将其释放;陈索要酬金未果,今年2月向龙岗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八万元酬金。”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我想问一下,哪位知道该是陈某兰还是佳佳家长提出自已的证据啊?
匿名  发表于 2012-3-25 11:52
本人非常支持人大代表的观点!坚决判处陈某拐卖儿童
战士 发表于 2012-3-31 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不好意思,应该是疑罪从有“。
战士 发表于 2012-3-31 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捡童案”陈某兰代理律师炮轰媒体报道失实(图)
深圳市人大代表许勤(中)表示,非常担心此事产生的社会影响。

  深圳新闻网

  3月30日讯(记者 王海婷)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捡童案”再起波澜。陈某兰代理律师于30日下午召开的一场研讨会上首度对社会舆论公开回应,向在场的深圳市人大代表、专家和媒体开炮,称相关报道片面、失实,“误导了大批听众”。这一举动未获现场任何支持。在场法学专家认为,陈某兰拐骗行为明确,呼吁警方重新调查。被捡女童佳佳(化名)父母要求陈某兰以撤诉方式认错。

  2011年7月15日,陈某兰捡到迷路的5岁女童佳佳,陈某兰将其带回江西老家,直至家属悬赏寻人才与家属联系,而在此期间她一直不曾报警,龙岗警方对其作出“涉嫌拐带儿童罪”刑拘。后警方发现陈某兰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将其释放。陈某兰向小孩父母索要酬金未果,今年2月向龙岗法院提起诉讼,将小孩父母告上法庭,索要八万元酬金。

  专家、代表:陈某兰拐骗事实清楚 呼吁重新调查

  “父亲病危更应将孩子交给警察,为何要带回老家?对孩子改姓换名真的只是玩笑?第一个给孩子的电话先问酬金动机明显。”在今天的研讨会上,深圳大学刑法教授吴学斌博士表示,陈某兰将佳佳带回家“私养”已构成拐骗,且诸多细节都能成为证据,“按正常逻辑看,其拐骗动机明显。”

  广东省政协委员王巧云认为公安机关对此事的处理略显轻率,对大家举出的许多疑点都未曾深入调查,且陈某兰的行为已严重伤害到佳佳及其父母,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更别提索要8万元酬金。

  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勤则担心此事产生的社会影响。“如果家长真的给了这8万酬金,以后我们社会上就可能有一个新的产业叫做"捡孩子"!”他认为,这一事件也是对法律的一大拷问,“在新加坡捡到孩子2小时不报警就会获罪,我们的法律没有这种规定,这让陈某兰钻了空子。”

  陈某兰代理律师:媒体舆论误导群众 对陈某兰不公平

  面对现场几乎一边倒的舆论,陈某兰代理律师彭见明感叹,“今天才感觉到舆论导向的威力和作用。”随即炮轰媒体之前的报道存在片面和失实,并列举此案卷宗中的细节试图证明陈某兰“做的是好事”,应得8万酬金。

  彭见明认为,公安机关在此事的调查中相当慎重,查实陈在捡到佳佳当晚就将此事告知邻居,且邻居也证实陈曾带小孩寻找过父母。而公安卷宗也显示,陈卖保险的朋友证实,在陈回乡探父之前曾嘱咐如有人寻找小孩,望帮助提供小孩信息。

  他认为这一系列细节事实都证明陈某兰不构成犯罪,做的是一件好事。

  此外,彭见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悬赏广告是孩子父母向社会发出的公开承诺,任何人按悬赏内容完成了工作,悬赏者须履行承诺,否则就是不诚信的表现。

  佳佳家人:要求陈某兰以撤诉方式认错 将向社会捐款

  记者在现场看到,在彭建明律师发言时,佳佳的父母和叔叔都不断摇头。

  “如果她真是好心收留佳佳,我们会一分不少地双手奉上酬金。但是,她为什么要孩子叫她妈妈,为什么给孩子重新起名,为什么把孩子带回老家?”佳佳的叔叔徐先生在发言时激动表示,他们全家最大的愿望是陈某兰能对此事及自己的行为重新认识,对自己是对是错重新认识。“我们家不是出不起这8万元钱,但我坚持要求陈某兰以撤诉的方式给社会一个信号,是她错了!”

  他还表示,事情结束之后,将会把该捐的钱全部捐给社会。

  作者:王海婷
来源链接:http://roll.sohu.com/20120330/n339437109.shtml
战士 发表于 2012-3-31 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捡童事件:拐卖证据不足 悬赏要不要给?(视频)

如今陈女士因为小孩父母拒绝支付8万元的悬赏金,而将孩子父母告上法庭。究竟这个事件最后会怎么解决呢?今天(3月30日)下午,都市频道《据说好看》栏目邀请诸多学者、人大代表和律师齐聚一堂,对该案进行分析和探讨。
在下午2点半召开的捡童事件社会后续影响研讨会上,佳佳的父母也来到了现场。佳佳母亲表示,佳佳自从去年7月18号被送回来后,性格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心理学者表示,佳佳是非自愿离开父母,去到一个陌生的环境,中间还经历了这么多的波折,势必会对孩子的身心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而对于这个案件本身,现场的人大代表和律师们都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根据警方的调查来看,在捡到佳佳后,陈女士并没有报警,而是在60个小时之内,将佳佳带回江西老家,并且给佳佳改了名字,让佳佳叫她妈妈。在得知佳佳父母悬赏8万元找孩子后,又将佳佳送回来,要求孩子父母支付这8万元。
陈女士的代表律师则表示,陈女士当初是出于好心将佳佳带在身边照顾,随后老家父亲病危不得不把孩子一起带回老家去,而且陈女士主观上根本没有要把孩子卖掉或者拐跑的想法。而警方在经过初步调查后,也因拐卖儿童证据不足,将陈女士释放。而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则表示,刑法中对于拐卖和拐骗妇女儿童都有清晰的表述,拐卖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则是将孩子脱离监护人看护的环境,自己抚养,该案事实已经比较清楚,关键是看陈女士在主观意识上是想卖孩子还是想自己养着。
如今,因为佳佳父母不愿支付8万元的悬赏,陈女士声称要将佳佳父母告上法庭。目前法院尚未开庭,只是对双方进行调解,处理方式是佳佳父母支付陈女士4万元酬金。佳佳父母真的应该把这钱给陈女士吗?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表示,这个案件要不要判赔8万,如果构成犯罪,就不该判。前提条件是陈惠兰构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深圳市福田区人大代表韩兴凯认为,警方不应该证据简单,而放弃深入调查,影响非常大。包括保障他们的权益,公安机关做到。

来源链接:http://www.s1979.com/shenzhen/201203/3030744430.shtml
战士 发表于 2012-4-2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拐骗还是“拾人不昧”?捡到女童带回老家

  去年7月15日17时许,深圳龙岗街道新生社区,5岁女童佳佳独自跑出小区与父母走散,在马路上哭。江西宜春籍女子陈某碰到她。据称,她陪了孩子两个多小时后,把孩子带回家。那晚,佳佳父母四处寻找孩子。第二天,佳佳的爸爸徐先生张贴启事,悬赏2万元酬金寻人(后增至8万元)。

  陈某称,当天因下大雨,并未带孩子去找父母。当晚,她接到姐姐的电话,其父病危。陈某称不放心把佳佳托付他人,就带孩子一起回了江西。

  第三天上午,陈某的丈夫在深圳看到悬赏公告,告诉妻子。陈某遂致电佳佳父母,称孩子在其身边,准备带回深圳。

  佳佳的爸爸徐先生接到电话后报了警。7月18日下午,民警在东莞找到正欲返回深圳的陈某和孩子,以涉嫌拐卖儿童将陈某刑拘。

  此后,经警方法制、预审部门审查,证实了其父生病,丈夫又不愿带孩子的事实,并认为陈某得知失踪女童家人寻找孩子,主动联系,并将女童从江西送回深圳,主观上没有拐卖的故意,因此认定不构成拐卖儿童行为。7月26日,警方撤案。但民警认为,陈某的行为极不妥当。

  索八万酬金遭拒告状

  据陈某说,她并不知道要报警。而办理此案的派出所副所长叶远飞也表示,法律没有规定要求公民遇到这种事情后该怎么处理。陈某认为自己很冤枉,在看守所内呆了7天。

  被释放后,陈某一直向佳佳父母索要8万元酬金。可佳佳父母拒绝支付酬金。佳佳的家人说,考虑陈某父亲重病,愿以抚慰性质出一些钱。他们认为,陈某如真心想帮佳佳找父母,完全可以交给附近派出所。此外,他们听说陈某带孩子去江西后,给孩子起了名字,还让孩子叫她妈妈。

  新生派出所曾约双方调解。但今年2月,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家按承诺支付8万元酬金。

  延伸

  “捡童案”曝出法律盲区

  近日,7名深圳市人大代表前往龙岗区新生派出所,调研该案的诸多问题。人大代表杨勤认为,该案最不符合逻辑的疑点在于,陈某捡到孩子为何没报警,主观目的究竟是什么?

  “陈某的行为没伤害孩子身体,但给孩子家庭带来刻骨铭心的伤害。”杨勤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应考虑这一问题。如新加坡规定,捡到孩子超过2小时不报警就涉嫌非法拘禁,超过8小时就涉嫌拐卖。

  杨勤提出,陈某主张8万元酬金,暴露出逐利心理。如果鼓励获得酬金,将是可怕的现象。因此,陈某的行为有非法占有与支配的故意。警方应重新立案,重新传讯当事人再调查。

  警方表示将对该案重新调查。但是否立案,需要根据案件是否有新的证据与事实而定。

  探讨

  构成犯罪得看主观故意

  捡到迷路女童,不报警,却将其带回江西老家,得知家属悬赏将其送回。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应得悬赏酬金?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分析认为,“捡童案”的争议点在于,陈某是 “救助儿童的行为”还是“拐骗儿童行为”。

  该案中,“捡童人”的行为并不是简单的一个行为,存在分阶段的行为。在前期捡到孩子时,其行为认定为“救助儿童行为”应无争议。但是,后期其行为是“救助行为”的持续,还是由“救助行为”转变成了“拐骗行为”,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从此案来看,“捡童人”的后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未成年人脱离了家庭或监护人,但主观上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

  因“拐骗儿童”是故意犯罪,构成该罪,要求主观上必须具有主观故意,那么还要分析其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而行为人心里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一般仅能通过其外在表现去判断。

  首先,以“捡童人”的知识背景等来分析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其仅能达到的“救助”能力。然后,根据其自身应具有的能力,其是否采取了相符的措施。例如寻找儿童的监护人等行为。再次,通过其行为来判断,其是否有规避家人能找到“儿童”的行为,即让儿童脱离监护人。例如:把儿童带回老家的目的是什么?给儿童改名字的目的是什么?

  尹富强律师认为,通过媒体报道出的信息来看,“捡童人”后续行为具有一定的“使得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主观故意。所以,此案公安机关应给予立案,经过进一步侦查获得案件的相关详细证据后,方能判断是否构成“拐骗儿童罪”。

  剖析

  情节显著轻微不是犯罪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认为,此案存在犯罪可能性很大,但是最终因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涉案人员的动机、目的很重要。

  董正伟举例说,生活中,一些人经常有这样的心理,路上拾到贵重东西,出于矛盾心理,一方面有心非法占有,一方面担心法律和道德风险,只要失主找上门,还是愿意主动归还的。此时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占有物品时间长短,其次取决于涉案人员对事件目的描述。

  如果涉案人员坚持只是暂时保管,没有长期占用不还的意思,就不是犯罪。但是,一旦经历很长时间,比如半年以上,失主没有找上门索要,涉案人员就可以逐渐心安理得据为己有。这种情况下就是非法占有犯罪行为。

  捡童事件有相同之处,从心理上分析,陈某也是有两种矛盾心理,一方面先带孩子回家,如果家人长时间找不到,陈某有可能产生拐骗儿童犯罪行为。而此事巧合之处就在于时间非常短,一方面丢失孩子家长报警,警察追查很近,另一方面家长悬赏公告,促使陈某改变了犯罪意图。

  同时,陈某又合理解释了带孩子回江西的理由。不能排除陈某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但是陈某的行为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转变,避免了犯罪结果发生。也可以解释为犯罪中止,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出于对法律的震慑和失主的悬赏公告诱惑,陈某改变了行为方式,客观上时间很短,主观上又解释了回家动机。虽然有些牵强,但毕竟没有造成严重危害,所以根据《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这个事情和几年前深圳机场清洁工捡珠宝是一样的。

  争论

  8万酬金该不该给

  董正伟认为,不管陈某出于何种动机将孩子带回江西又回深圳送还其父母,如果其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失主就应当兑现悬赏承诺,这是个诚信问题。悬赏公告是一种附条件民事合同行为,条件成就了,悬赏人就应当兑现承诺,履行合同义务。这其中可能存在陈某有些阴暗的心理,但本质上能够积极向善,还是应当肯定的。正如改造犯错误的人,只要改过自新,不要考虑动机和目的,这就是一种积极向上的发展方向。

  律师羿锋认为,“捡童案”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对全社会产生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陈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与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有直接关联的。

  鉴于陈某已经对佳佳父母提起民事诉讼,他建议佳佳父母立即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然后向法院申请中止民事诉讼。如果陈某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犯罪,则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佳佳和其父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可以陈某行为构成犯罪为由要求法庭驳回其之前提起的民事诉讼;如果公安机关不重新立案,或者司法机关最终认定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佳佳和其父母应立即对陈某提起反诉,如果超过反诉期则应立即另行提起诉讼,并同时要求两案合并审理,同时要求法庭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目前的证据已证明陈某在捡到佳佳后没有及时报警,自己擅自带在身边长达60多个小时,其行为违法并且侵犯了佳佳和其父母的亲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链接:http://roll.sohu.com/20120402/n339661399.shtml
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3:10
绝对是拐卖儿童,如果有找过,附近就一个老人和一个客户知道吗?
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3:35
这个存心不良的拐骗犯,不要脸。
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3:39
陈会兰居心不良  明白人都能看出来  还狡辩
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3:40
我想问下陈慧兰:如果你的孩子走丢了,别人不报警反而带了三天还带着出门你会怎么想,你是做妈妈的人,难道你不知道一个孩子对于父母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吗
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3:42
中午看了今日说法这个事件,我个人觉得陈会兰是有所企图的。我也曾经在厦门捡过一个女孩子,虽然我是个家庭主妇,不是像她这种混江湖做保险见多识广的人,但是我马上就报了警,让警察把孩子带走。而且我不留姓名的,做好事不留名,我觉是这是阴德。我是支持孩子父母的观点,同时我个人觉得陈会兰这个人会报应。不要口口声声说她在做好事,好像她很冤一样,其实人在做,天在看,人可欺,天不可欺!就算孩子的父母最后败诉给她钱,我想她有一天会为她今天行为的真假得到应有的报应的!!
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3:46
我也曾经在厦门捡过一个女孩子,虽然我是个家庭主妇,不是像她这种混江湖做保险见多识广的人,但是我马上就报了警,让警察把孩子带走我是支持孩子父母的观点,同时我个人觉得陈会兰这个人很不厚道。口口声声说她在做好事,好像她很冤一样,其实人在做,天在看,人可欺,天不可欺!就算孩子的父母最后败诉给她钱,我想她有一天会为她今天行为的真假得到应有的报应的!!
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3:46
我也曾经在厦门捡过一个女孩子,虽然我是个家庭主妇,不是像她这种混江湖做保险见多识广的人,但是我马上就报了警,让警察把孩子带走我是支持孩子父母的观点,同时我个人觉得陈会兰这个人很不厚道。口口声声说她在做好事,好像她很冤一样,其实人在做,天在看,人可欺,天不可欺!就算孩子的父母最后败诉给她钱,我想她有一天会为她今天行为的真假得到应有的报应的!!

点评

游客
人之常情,先到对面小区门口询问,无果,再送派出所,就这么简单  发表于 2012-4-28 14:43
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3:47
此人动机就是不纯
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3:47
本人认为:陈会兰动机太明显,捡到小孩时不报警,说老家父亲有病急回去居然没把孩子交给民警录亲,而是带回老家,而且最离奇的是在她父亲病重时还有闲情开玩笑帮小孩改名并让小孩叫她为“妈妈”。就算不成立拐骗,也成立诱骗小孩的罪过。另外,她不接受小孩亲人给她的8千元红包而坚持要8万就很明显不是什么好人。有多少好人做好事是不留名的,此人冲赏金倒像绑架多一点。
发人深思的是:当地民警处理案件的态度是不是足够认真,足够对人民负责!如果民警或法院判错了案,人民群众中到底有多少人能像佳佳的亲人一样有足够的财力去追讨公理???
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3:49
她不像雷锋,是拐童犯!!!!1
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3:50
刚刚看了中一台的报道。难道说我的孩子是自己走丢了,被你碰上了,你继而将之拐卖就不构成拐卖了么?!陈会兰说的,是家长掉的孩子又不是她去拐的,这话根本站不住脚。既然当天晚上她就有跟客户邻居什么说起过,难道这些人就没有提醒他要报警么?我不相信一个做了多年保险业务的人连碰到事要报警都不知道。更何况后面她所做的行为只是不妥而已么?她自己也是孩子的母亲,如果家长丢了孩子,家长该多么着急,难道他不知道么?如果是我肯定第一时间帮找家长一两个小时找不到必然报警。如果说判她是错判会让好心人以后都不敢发好心我想那是不会的,因为不会有人捡了个孩子60个小时不报警,还带孩子去外地还改名。至于她说的给孩子改名是她看佳佳和自己的孩子玩的好开的玩笑话,我看佳佳现在都快跟自闭症一样了,实在想不出她在陈会兰那过得是什么样的生活。
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3:51
虽然不说她是拐卖,起码也居心不良!

把孩子留在家里改了名字,还带回江西老家,这60多个小时,走失孩子的家长心急如焚,生不如死,陈会兰也为人母,难道不理解吗?捡到孩子,没有报警的意识不构成犯罪?!难道某人杀了人,也没有犯罪的意识就不是犯罪了吗?

何况跑保险的,经常接触理赔等知识,能不知道什么样的情况要报警吗?

酬金一分也不能给,给了就是为虎作伥,滋长不良风气。估计以后大把的人要上街“捡”孩子了。
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3:53
所谓证据不足,是警察收了陈会兰家的好处,不再深入调查,就以证据不足释放。捡到孩子不报警,带到江西准备出售,发现悬赏广告价更高,回头卖给孩子家长,想赚更多的钱。
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4:45
人之常情,先到对面小区门口询问,无果,再送派出所,就这么简单
匿名  发表于 2012-4-28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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