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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地点决定此罪与彼罪--- 狠心父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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蔓天飞雨 发表于 2008-8-1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8月13日

 

□通讯员 余法 余检 本报记者 陈洋根

  

  出生才3天患有溶血症女婴,竟然被狠心父亲以女儿以后可能有智力问题为由遗弃在山上(详见6月6日本报报道)。昨天,余杭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甘肃人史某提起公诉,余杭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前,检察机关是以涉嫌遗弃罪对史某批准逮捕的。

  公诉机关认为,史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史某的行为究竟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遗弃罪,有待法院进一步审理认定。

  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表示,从表面上看,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都是具有抚养义务的人而拒绝抚养,并将被害人抛弃的行为。但从客观上分析,二者的主观目的是不同的,遗弃罪是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抚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由于主观目的不同,实施抛弃行为的地点是有所区别的。遗弃罪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或不易被伤害的场所,比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希望有人捡到代为抚养。而对于故意杀人罪,由于其希望通过遗弃而达到剥夺婴儿生命的目的,因此多是将被害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或容易被伤害的地方,例如野兽出没的深山沟内、人迹罕至的荒野等。(1310404)

 

http://jrzb.zjol.com.cn/html/2008-08/13/content_34335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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